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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 讲稿/廖纪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0:20:40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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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
—— 讲稿
 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
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
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跟我们的国家做个比较,“非典”时期许多物品的抢购,记得我们家乡得醋买到近100块钱一瓶,板兰根十几块钱一袋,还得我们家乡吃醋都没得吃了。当然我想这只是一个局部现象吧!
说到自由我觉得印象比较深的一个例子是:我们中国有一位音乐家吧(当然是后来才出名的)到美国去,环境所迫在美国做过一段时间的“街头艺术家”,和他一块演出的有一个美国人。多年之后这位华人音乐家出了名偶然遇见当年的街头搭档仍然在原来的地方卖艺,他很真挚的对那人说:“朋友,怎么你还在这里,以你的表演技术,我可以帮你找一份正当的职业!”那位外国朋友谢绝了,笑笑说:“我在这里表演也是一种职业啊!”这个小小的例子我想可以从侧面反映美国人和我们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上的差异吧!
当然我上面所讲的两个小小的例子只是阐述了我所理解的美国的自由,更深层次的东西还有待以后有机会和大家一块探讨!
 在讲下来的内容之前,我向大家对美国总统的大权多少有点崇拜甚至是妒嫉。那美国总统是否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为所欲为,想打阿富汗就大阿富汗,想打伊拉克就大伊拉克呢?接下来我讲的内容相信大家会有一个更好的答案!那么接下来我要讲的内容是美国宪法的原则里边的分权原则。
{-学界对美国宪法并不像我们国家的宪法一样有比较统一的定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
学者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宪精神包含四个原则:
(一)法律至上原则(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但人民经过一定程序,有权随时修改宪法)
(二)政府制衡原则(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
(三)联邦分权原则(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 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
(四)代表而非代理原则(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 )-}
在这里我只就分权制衡原则稍作展开,分权和制衡往往并不是独立的两部分而是紧密联系的,分权的同时必有制衡!
正如上节课将英宪的同学所指出的,三权分立制最早发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国。但以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未制定成文宪法。最早对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作较彻底运用,且写进宪法的,是美国。美国资产阶级运用三权分立制实现了内部不同私有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分享,比较充分的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精神。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是“分权”与“制衡”。资产阶级之所以采取三权分立,其主要目的是要造成没有一个人或单独一个机构能够取得绝对统治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资产阶级统治。
示图——(如图 所示)
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 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
 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
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图示展开)
具体如何体现呢,美国国防就是一个典型。一个政府没有什么比国防更重要的。美国故意把国防的责任一分为二:总统是三军统帅和外交领袖;国会则控制财政,包括军费,并且只有国会才有权正式对外宣战。珍珠港事件当日,并不是由罗斯福总统直接宣战,而是在总统要求下召开国会,国会一致通过对日宣战,“一个巴掌打不响”用在这里正的是最合适不过了。
以美国为首的政府每年都要提交联邦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由国会通过拨款执行。国会没有权力指令总统做什么活不做什么,但掌握财政是国会的有力武器。国会对不想政府做的项目不予拨款,政府就难以进行了。
一般来说,国会过半数投票决议了的事情,必须由总统签署,政府才可以实行。假如总统反对国会的决议,亦可以不签署或实行总统否决权。总统否决后以安徽被送回国会讨论投票,这回国会必须3/2大多数票通过,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迫使总统执行。实际上如果总统运用到否决权,一定会有较为有利的理据,因此国会也就不得不认真的重新考虑总统的意见。所以,国会和总统僵持的局面并不多见。。。
不过,国会和总统互不妥协的情况还是时会出现的,我们试举下前些年的例子。1995年底,国会和克林顿总统因财政预算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国会不通过预算案而另提一个预算案,总统不妥协而宣布联邦政府关门。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与国会谈不拢而关门的第5次,不过以前关门一天半天就解决了,这次竟然持续了20多天才收场。如果最后国会和总统都不做出让步的话,则须将该问题提交联邦最高法院以法律的途径解决了。
说了这么多关于美国政府的分权和运作,目的是说明,美国一切运作都要根据法律,国会与总统也一样要受罚。美国一切都以美国宪法为本,而宪法的最终诠释权是联邦最高法院,所以在三权当中似乎司法权力最大。可是,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制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国会任命,而经费全部来自国会,所以也受国会和总统的制衡。
所以,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力的领袖之一的美国大总统,在国内的政治体系中也没有左右一切的权力。即使是在总统分内的国防、外交等范围内,也难免要出尽九牛二虎之力向国会游说,威迫利诱、陈明利弊,或者直接争取民众的支持,才能推动他的政策。
最后我想说的是——“做人难,做美国总统更难!”
谢谢大家!



廖纪源 samyaft2001@163.com

参考文献

《美国法律》 陈纪安 科技大学 美国生活百科丛书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王希 北大出版社
《宪法教学参考书》 韩大元 胡锦光 人大出版社
《宪法学——外国部分》 许崇德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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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为适应当前清查、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的需要,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是:1.对非法出版活动中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托新闻出版局负责进行),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对本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3.对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时抄报新闻出版署,必要时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鉴定;4.对中央
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属于上述3、4两种情况的,为及时办案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的批准,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审查犯罪分子,以免贻误时机。



1989年8月8日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试行办法

1987年9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一、为鼓励和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科技人员从事教学仪器研制,促进技术进步,发展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及时肯定和推广这些成果,为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服务,根据原教育部《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对研究成果进行登记。
二、凡是具有教学特点,体现教学思想,主要用于教学的仪器、模型、标本、挂图、电教设备、技术训练设备及教室设备等教学仪器设备的研究成果均可提出申请,记入名册。
三、记入名册的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应是国内从未生产,其结构性能、原材料、制造方法等同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使用价值较大者。
四、欲记入名册的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必须由研制者提出申请,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鉴定合格证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
五、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应注意:
1.必须如实填写。关键部分采用他人成果和意见的要申明。
2.申请日为教仪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如果申请书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对于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以报齐资料之日为申请日。
3.提交图样或照片(必要时也可送产品样品),应从不同的角度,不同侧面或不同状态清楚地显示出同已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点。
4.技术要点的简要说明,要客观的介绍已有技术情况,研究成果中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及同已有技术相比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之处。
六、从提交《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的申请日算起,三个月内经教仪所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无异议后,发给《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证》,以申请日为登记日期。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教仪所通知,申请书和技术资料一律不退。
对于报送的资料,教仪所不予扩散。查询者由教仪所介绍到原研制者处联系。
七、每年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年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名册》。列入名册的研究成果允许使用所获得的名誉,其发明创造受国家教委承认。本办法不涉及专利问题,申请专利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在发给登记证后,如发现所登记的研究成果确系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教仪所有权收回登记证,并予公布。
九、本办法由教仪所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