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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17:46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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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文化部于1995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对解决当时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存在的问题,维护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音像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音像市场的发展变化,为此我部决定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
二、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自行举办的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不再审批,改为事前备案。举办单位应在会前将订货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等情况分别向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部备案。
三、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监督,应派人到会进行检查,防止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
四、订货会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将统计结果报文化部。统计内容包括与会的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成交的音像制品品种、数量、成交额,以及参加订货会供需双方的人数等。
五、国家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国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宣传、展示我国音像业的成果,推动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提高市场占有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届时,各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参加订货会。
六、举办音像制品展销会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展销会,仍需报文化部审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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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
建设银行



根据十个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的试点情况,结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希望工程捐款财务处理的要求,经两家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青基会联合下发的建总发字〔1997〕第36号所附《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捐款使用的会计科目
1.在“729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希望工程捐款户”,专门核算储蓄网点受理的希望工程捐款。
2.在“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下增设“希望工程捐款收据”户,专门核算“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的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二、捐款使用的会计凭证
1.取消“希望工程结对资助登记卡”。改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为一式二联,统一格式,各一级分行统一印制,统一下发。凭条由捐款人在捐款时填写,第一联作贷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上划捐款时上交中国青基会留存。
2.希望工程捐款收据一式三联,由中国青基会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各分行统一下发。受理网点经办人员接受捐款后按号码逐笔逐份顺序签开,不得跳号。希望工程捐款收据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受理网点应按整本领用,不得拆开分散使用。第一联中国青基会存根,第二联受理
网点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第三联交捐款人做捐款收据。
三、捐款使用的帐簿
设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也可用有价单证登记簿代替)。根据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一联,按一般性捐款、结对捐款分类逐笔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日期、捐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编、捐款收据号码等内容,接受捐款时记收入栏,划出捐款时填付出栏,余额填在“结存栏”,
满页时结出收入和付出栏累计余额,并结转下页。
四、受理捐款时的帐务处理手续
受理网点接收捐款人捐款时,应先请捐款人填写“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一式二联,连同现金一并交临柜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凭条填写是否清楚,项目是否齐全,清点现金无误后,根据捐款凭条,填写“希望工程捐款收据”一式三联(上机网点可用计算机打印),同时在捐款凭条上
注明收据号码,并根据捐款凭条第一联,登记“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
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希望工程捐款户
经审核无误后,在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一、二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转帐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复核人名章,在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第一、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与整本收据一起留存,待整本收据用完后,整本上交事后监督,第三联交捐款人收持,第二联与凭条第一联营业终了后
送事后监督凭条第二联专夹保管,待上划捐款时作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附件。
五、事后监督的帐务处理
储蓄事后监督收到受理网点交来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一联和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第二联后,应认真核对捐款收据与凭条姓名、金额等是否一致、号码是否正确。无误后登记希望工程捐款副本登记簿。捐款收据和捐款凭条随当日凭证装订。事后监督应每月与储蓄网点核对一次希望工程捐
款登记簿余额是否一致。
六、上划捐款的处理
上划捐款情况由一级分行汇总,每年的2、4、6、8、10、12月(双数月份)末后五日内上划总行营业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帐号26100035)。各一级行可按此时间要求对所属网点的上划时间提前做出统一安排。
各受理网点上划希望工程捐款时,应先将专夹保管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二联进行整理汇总与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余额核对相符,填写“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划款凭证送会计部门,一份连同捐款凭条第二联及用完的整本收据存根送事后监督。填列上划表时要按一般性
捐款、结对捐款分别填列,并结计合计金额,备注栏请注明一般性捐款、结对捐款的上交凭条张数。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希望工程捐款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事后监督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将上划捐款笔数、捐款金额与事后监督副本登记簿核对一致,并作划款帐务处理,然后将所辖网点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二联汇总,并填制全辖汇总的“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同级会计部门上划捐款,一份连同希望工程捐款
凭条第二联及用完的整本收据存根,交地市行储蓄管理部门。各级会计部门应专门设立希望工程捐款划款户,并与同级储蓄部门上划捐款核对一致。地市级行储蓄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比照支行做法,将捐款款项及凭条连同整本收据上划和上交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汇总后将捐款上划总行营业
部。凭条第二联及整本收据存根随本分行上划表一并交当地青基会。储蓄所保留的整本收据存根,应当保持连号,作废的加盖作废戳记后,三联应同时在整本收据内保留。一并上交。
各级储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希望工程捐款款项上划及凭证上交事宜,设置有关登记簿,做好凭证的交接登记和汇总工作,以保证捐款上划和凭证上交的及时性、正确性。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上机网点要增加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程序,并对临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七、对各省青基会的要求
1.各省级青基会应随时掌握建行捐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并及时领取和发放捐款收据,发放收据时,应以“本”为单位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2.省青基会应在每双数月份的中旬主动到建行一级分行收取捐款凭条第二联及整本收据存根和一级分行的上划表,并与一级分行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按中国青基会要求及时转交中国青基会财务部。
3.省青基会收到建行一级分行交来的捐款收据存根联时,要认真复核每本收据是否齐全连号,并将每本收据的起止号码注明在捐款收据封面上,待收齐每批所领收据的存根后,交给中国青基会财务部。
附件略。



1997年5月26日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优化区域布局,促进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纺织工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纺织产业转移对促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多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占我国纺织产业规模85%的东部沿海地区要素制约加剧,成本上涨较快,竞争优势减弱,而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对推动纺织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纺织行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有利于发挥东部沿海地区人才、技术、市场和信息等优势,突破土地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加大和人力成本上升等制约因素,提高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加速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土地、劳动力、原料、能源等比较优势,通过承接纺织和服装制造业转移,发展经济并扩大就业;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地缘广阔、区域经济互补性强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增强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能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新一轮纺织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政府因势利导,创造条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企业主动、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的机制,推动纺织产业转移的有序实施。

  2. 坚持产业转移与产业升级相结合。产业转移要与培育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相结合,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相结合,支持企业在转移中提升,在承接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产业升级。

  3. 坚持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相结合。统筹兼顾东中西部特色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地区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和错位竞争、互相依存的产业布局。

  4. 坚持节能环保与持续发展相结合。产业转移要充分考虑环境要求,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注重节能环保,避免污染转移。禁止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转移,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无序扩张,增强后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纺织产业转移和区域发展重点

  (一)东部地区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东部地区发挥市场、人才、资金、信息等优势,以“优化结构、强化创新、增强服务、培育品牌”为原则,引导纺织产业向高端领域转移,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1. 推进中心城市都市产业建设。东部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纺织服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纺织总部基地,培育建设全球或区域性纺织服装时尚创意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品牌中心和购物(消费)中心,以贸易、商业流通带动周边地区和全行业的生产制造。

  2. 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现有纺织产业集群水平,培育特色区域品牌;进一步加强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视发挥东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作用,满足国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的服务需求。

  3. 发展纺织服装高端制造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时尚化、差异化终端产品制造业;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制造业。

  4. 因地制宜推进纺织产业转移。通过兼并重组或新增投资等方式将纺纱、缫丝、织造、制品等部分制造环节转移到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有订单的纺织企业通过采购和经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合作;鼓励优势纺织企业以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的对接。

  (二)中部地区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中部地区发挥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以“发挥优势、积极承接、加强配套、完善体系”为原则,抓住中部崛起战略机遇,重点发展棉纺织、麻纺织、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加工制造,逐步建立和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1. 利用产业基础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河南、湖北、安徽等棉产区可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东部棉纺织产业转移;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应加快麻纺织生产基地建设;江西、河南可依托粘胶纤维产业的基础,重点推进功能化、差别化粘胶纤维开发生产。

  2. 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终端产品制造业。利用紧邻东部沿海的区位优势和劳动力充裕优势发展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制造业,提升车用、医用等产业用纺织品制造水平,加快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壮大纺织服装生产规模。

  3.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自主品牌建设。中部地区中心城市要以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为重点,优化商贸流通环境,加快专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纺织服装自主品牌。

  (三)西部地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优势,以“立足资源、发展边贸、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为原则,抓住西部开发战略机遇,发展棉纺织、丝绸、服装及其他特色产业。

  1. 加快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新疆应利用棉花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和西藏可利用羊绒羊毛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毛制品;四川、广西、云南等地发展蚕桑生产,扩大茧丝绸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可适度发展棉纺织、服装业。

  2. 发展民族艺术和民间工艺特色产业。利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多、文化多元、旅游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藏区藏毯、贵州蜡染、江南蓝印花布等特色产业。

  3. 适度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区应利用区位优势,结合边境地区贸易需求,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

  (四)东北地区加快发展优势产业

  东北地区利用特色原料资源、产业基础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机遇,以“发挥优势,立足提升,整合资源,拓展贸易”为原则,响应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化纤、亚麻、服装等优势产业。

  1.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黑龙江省应利用亚麻资源和加工优势,进一步提升麻纺织加工水平;辽宁、吉林应利用化工产业优势,提升腈纶、粘胶、碳纤维和产业用纺织品加工能力和水平。

  2.适度发展纺织、服装业。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可以园区建设为主,发展纺织(针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连、沈阳、哈尔滨等中心城市,要整合优势资源,发展服装设计、品牌营销等服务业。

  四、完善纺织产业转移条件

  (一)做好发展规划,促进有序转移

  各地区应立足长远发展,结合纺织产业现状,做好本地区纺织发展规划。东部地区立足纺织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产业转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促进并承接纺织产业有序转入。

  (二)加强合作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东部地区应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产业配套以及利益共享原则,探索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利用双方优势促进纺织产业集聚发展。

  (三)培育承接载体,完善产业配套

  承接地区要选择部分产业基础好、物流成本低、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吸引同类及关联度高的项目向基地或园区集中,提高专业配套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四)稳定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建立稳定、透明的政策体系,特别是承接地区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工商注册、金融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制,为实现纺织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制定承接门槛,注重节能环保

  承接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资源秉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约发展,注重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要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紧密结合,制定承接门槛,将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整个过程。

  五、政策保障措施

  (一)发挥现有政策的引导作用

  充分用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物流环境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策环境。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转移项目要给予支持,特别支持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项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

  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纺织产业转移项目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不断改善和完善金融服务。

  (三)各地区可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

  各产业转移地区、承接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可制定鼓励产业转移或产业承接的地方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加强协调,促进区域互动

  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产业转移和承接双方的对接。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作为产业承接的示范园区,总结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纺织产业有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