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27:15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铜政〔2009〕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的考核管理,现将《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
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挂钩。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生产经营类企业考核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内容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等客观因素后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计入年度利润总额。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按规定调整后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2.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项,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投资类企业分为工业投资和建设投资两种。

  1.工业投资企业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建设投资企业考核指标为年度融资成本费用率、年度融资总额。

  年度融资成本费用率=[(∑各类借款利率×本金)+年度融资费用]/年度加权平均融资额

  年度融资费用=发行费用+中介评估费用+相关手续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前将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滞后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予以督促。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由市审计机关对实施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

  (三)市国资委依据年度专项审计情况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企业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经市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见附件1),生产经营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得80—99分为C级;得100—115分为B级;得116—120分为A级。投资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两个级别,得80—99分为B级;得100—120分为A级。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我市生产经营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薪按企业规模、企业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分为两类:

  大型企业暂定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3倍。

  中型企业暂定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2倍。

  投资类企业负责人的基薪为财政核发的年收入(以财政核定的月工资应发数×12计;其他身份的负责人,比照同职级公务员计算,下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生产经营类企业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投资类企业在基薪的0—1倍之间确定。

  (一)生产经营类企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绩效薪酬在2—3倍基薪之间,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的计算结果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绩效薪酬在1—2倍基薪之间,按“基薪×[1+(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的计算结果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绩效薪酬为0。

  (二)投资类企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绩效薪酬在0.5—1倍基薪之间,按“基薪×[0.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的计算结果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绩效薪酬为0。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绩效薪酬系数为1,专职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比照执行。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7。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30%延期到下一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另10%延期至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发生1起以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企业伤亡人数超过政府考核指标,减半发放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除特别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考核年度内出现欠缴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情况,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的,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严重环境污染和质量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或取消其年度绩效薪酬或延期兑现其年度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对生产经营类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为C级、投资类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为B级的,市国资委建议市政府领导与企业负责人谈话。第三年仍未改进的,建议市委、市政府调整或解聘企业负责人。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兼职的,年薪按就高原则确定,不重复计算薪酬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和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时,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代为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国资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的企业必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当年经营者薪酬考核结果须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兑现。

  第三十条 对公司制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略)
2.生产经营类年度业绩考核备选分类指标(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战时和平时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和灾害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信、军队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防空警报网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警报建设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防空需要建设防空警报网点。
重点防空区应建立统控与自控、有线与无线、固定与移动、音响与图象相结合的多种警报报知系统,音响覆盖率、警报统控率均不低于95%。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公用设施等,每占地2平方千米左右,视情况增设一台防空警报器。新增设的警报器作为城市建设配套设施,与居住小区、公用设施等同步建设。
  第六条 警报及其附属设备的选址、搬迁、拆除以及更新改造等,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第七条 已建成的防空警报网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
  第八条 警报控制箱、无线统控终端和中转设备必须安装在有关单位便于随时操作和维护、管理的房间内(如值班室、办公室等),列入防范重点部位管理。
  第九条 警报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人防战备物资管理。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整使用。
  第十条 广播电视、电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人民防空用于战备预警、接收空情、发放警报所需电(线)路和频率以及战时防空袭警报信号的发放,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优先无偿保障,免费提供;对人民防空部门平时安装、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防空演练等,要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8日上午9时至9时12分为全市防空警报与灾害警报统一试鸣时间。试鸣5日前向全市公告。公告发布不得少于5次,各有关媒体单位和警报网点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准时公告和鸣响防空警报与灾害警报。
  第十二条 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个时段: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第十三条 在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可利用防空警报设施发放灾害警报信号。
灾害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
  第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视发放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的,应与室外警报试鸣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设有统控终端设备的单位,应在鸣响前一小时用报话系统向市总台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设有统控中转设备的区人防主管部门,试鸣时要派人到中转设备所在单位与其共同保证统控中转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人防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局、公司)下辖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中、省直单位有关部门要协助人防主管部门搞好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防空警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抽检,县、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防空警报器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使警报器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达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防空警报无线发放专用频率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四)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毁坏、丢失的。
  第二十条 故意毁坏或盗窃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注重书面陈述的诉讼价值

冯春明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由于书面陈述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其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

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程度不同地对以侦查人员为主体制作的“笔录”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提出质疑。询问、讯问笔录被认为“其所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作过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学者甚至认为:“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过他干了什么。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于传闻证据。”诚然,笔录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有待商榷,但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如侦查人员在制作询问、讯问笔录过程中,被询问的被害人、证人和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很容易处在单纯回答问题的被动地位,这种一问一答式的笔录,不一定就是陈述人的自主行为,笔录的制作及其内容,也难以或者不完全以陈述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有陈述人在笔录上的签字认可,但也不排除笔录内容违背或有所违背陈述人意愿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一旦证人翻证或被告人翻供,如果其他证据欠缺,法庭就只得以传唤制作笔录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补救,以证明该笔录的真实性。但侦查人员的证言,在当庭翻证的被害人、证人面前,或者在当庭翻供的被告人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如刘某强奸一案,被告人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某晚在河边使用暴力手段,将一女青年强行奸污并致伤的犯罪事实。但开庭时被告人翻供,辩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结果,同时被害人亦翻证。由于证据发生变化,该案延期审理。二审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本案由于难以判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侦查人员证言的真实性,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刘某作无罪判决。
诚然,询问被害人、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以发现、查明犯罪事实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询问、讯问笔录也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但过分依赖笔录已明显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而且由于笔录不是证明主体亲笔所写,容易为诉讼过程中可能的“翻供”、“翻证”留有缝隙、埋下伏笔。庭审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往往使司法人员陷入“二律背反”的尴尬境地。
目前,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难,被告人时有翻供,证人时有翻证的现象,已严重困扰着司法实务界。有人认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固定证据,并且能够有效的解决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可为固定证据和应对“翻供”、“翻证”提供技术支持,但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的利用毕竟受科技设备、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且近期不可能普遍应用;况且,音像资料掌握在人的手中,在制作上与笔录制作一样也会受到人为因素的支配和影响,其证明作用也有其局限性。另外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并不单纯是证据的固定问题;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出自陈述人的意愿,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笔者认为: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除应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手段依法搜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外,鉴于书面陈述与笔录的制作主体不同,陈述对象、陈述方式不同,证明角度和证明形式不同,应重视书面陈述的采集和运用。实践中欲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可采用“书面陈述加笔录”即“1+1”的模式进行。这种以书面陈述为主,以询问、讯问笔录为辅的取证方式,可使言词证据更具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
书面陈述是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询问、讯问笔录则是在陈述人书写陈述后,侦查人员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或讯问的记录。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笔录则更多的体现了侦查人员查明案件实事的司法需要。
“1+1”言词证据模式,使建立在书面陈述基础之上的询问、讯问笔录与书面陈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较“以笔录为主”的言词证据证明模式,能更好的使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全面、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便陈述人因书写能力的原因委托他人代笔,但只要其代表的是陈述人的真实愿意,其与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陈述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庭上,公诉人依法出示的被害人、证人的书面陈述,由于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可直面法官和所有的诉讼参入人,在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难的情况下,其在某种程度上可更接近于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出示的被告人在侦查、诉讼阶段亲笔书写的供述,也可使被告人在庭审翻供时难以自圆其说。“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的运用,无论从证据的证明能力角度还是从证据的证明力的角度来讲,它使已有的言词证据明显地得到强化,并使言词证据变的更加稳定、可靠。
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由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的方法,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该方法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如王某收受贿赂案,在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前,王某亲笔书写了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王某翻供,并辩称原书写供述系本人为“争取好的态度”而作的虚假供述,至于其供述事实与行贿人证言基本一致,则属偶然的巧合。但法庭依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做有罪判决。本案中尽管书面陈述并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但毫无疑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书面供述,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应要求其亲笔书写陈述、证言、供述或辩解,对无书写能力的人可由其委托他人代笔。之后,侦查人再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和讯问,并制作笔录。
陈述人书写书面陈述时,往往受认识能力、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制约,其所书写的陈述并不一定能够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侦查人员在要求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书写陈述时,应让其具体、如实的写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注明书写的时间和地点,以增强书面陈述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同时,侦查人员,应制作获取书面陈述的笔录,以证明“书面陈述”的证据来源。
司法活动中,就言词证据的司法运用而言,“1+1”言词证据模式,可成为逐步改变“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的重要步骤之一。当前,正处在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的转捩点上的司法工作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高度,尊重陈述人的意愿,把“1+1”言词证据模式有选择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以期达到诉讼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原刊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检察业务研究》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