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05:28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电力部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方电力联营公司,部直属科研院所:
现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颁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1、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
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
4、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6、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联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环保监督
污染排放监测与环保设施效率。
8、节能监督
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电线路、变电设备损耗。
9、继电保护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是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负责制定本行业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及技术措施等。
3、监督与指导集团、省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质量实行归口管理,对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检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5、参加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本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本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试研院(所)是集团、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本电网主要发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参加本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企业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5、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6、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8、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归口负责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和线路损耗的管理;部属有关科研院(所)归口负责电能质量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检测。
第十四条 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行使质量法定检测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依照标准,对进入电网的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并进行质量跟踪,定期提出报告。
2、经国家或行业认定,对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检测鉴定。
3、对检测中发现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部。
4、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发供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2、对所管辖的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3、将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4、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办法,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5、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6、加强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7、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
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3、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微机化。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基建、试验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药品及燃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检测中心,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企业。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都要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均应制订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计划、规划和目标,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使质量检测人员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四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牵头单位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甘肃管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负责人组成。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组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三、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牵头部门及其职责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事故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由兰州铁路局牵头负责;

  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7、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3、及时组织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省经委负责。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
 
  1、指导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六)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分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负责。

  (二)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预案适用于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200份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85号


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请示》(闽环保[2001]控3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等“十五小”要予以取缔。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环保局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法生产”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做了具体的界定。根据该通知,界定土法生产企业的原则是:“所有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浪费大;对生态和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危害人体健康;难以形成经济规模和产业规模的生产企业”。该通知同时要求:“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规定: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属落后生产能力,应予淘汰。

按照以上原则和规定,我们认为,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使用了化学原料(石灰),工艺落后,有污染,规模小于国务院规定的年产5000吨限额,而且其产品又主要用于生产迷信用品,应当列入取缔范围。


2001年8月2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