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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0:21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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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87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本市城区内的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设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执法局)配合市交警支队对城区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
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联合成立“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建设手续时,对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而未按规定设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市城建局负责城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道路维护。
第八条 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交警支队核准;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执法局核准。之后,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统一规范设置。凡未经市交警支队或市执法局预先核准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市交警支队和市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机动车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引导、指示等交通标志。
第十条 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或者压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阻碍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改作它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占用道路面积,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采取公开承包的形式确定经营者;承包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由省财政厅监制、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停车费票据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停车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人员姓名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通讯设备。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服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六)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七)保持停车场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凡未按规定出具专用停车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条件成熟时,在电子计时收费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应刷卡缴纳停车费用,超时停放应及时补刷超时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警支队和市执法局按照各自法定权限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二)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三)违反2007年9月1日实施的市政府第40号令第22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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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业经国家统计局认可,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按报告中确认的第一种意见执行。

附:综合计划司、婚姻管理司关于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1988年9月29日)
崔部长并张、范副部长:
按照崔部长的意见,我们两家于8月30日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专家认为,目前国际、国内对离婚率的计算方法不一,无法对比,使用不便,因此确定一个科学的、可行的、国内外认可的离婚率计算方法十分必要。他们对? 谕庀中械母髦旨扑惴椒ń辛朔治觥⒈冉虾脱芯浚髁烁髯缘募狻;旧嫌辛街智阆蛐砸饧? 第一种意见:离婚的次数与总人口的比率。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大多数专家认为比较实际。一是目前国际国内用的比较多,已成为一定的规范,联合国人口手册、联合国统计年鉴发布的离婚率都是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国内社会学词典、统计学词典以及民政部统计指标函义也是按此原理
解释的。二是有一定的可行性、可比性。在社会生活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老年人口比率、出生率、死亡率、结婚率等,都是以总人口作为分母计算的,国家之间、地区之间能够相比,指标之间也能比较。三是简便好懂、易采集数据。
第二种意见:离婚次数与配偶健在的已婚夫妇对数的比率。这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具有科学性,但采集数据困难,目前人员素质和国家财力达不到。
持这两种观点的同志一致认为,在确认一种可行的、国内外认可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的同时,不排斥其他计算方法的存在,为研究某种问题的需要,可采用某种计算方法。
鉴于上述研讨情况,我们的意见是: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暂用第一种计算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离婚次数
某年离婚率=----------×1000‰
某年平均总人口数
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



1988年11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3年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3年2月22日)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何访拔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左祥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何李向武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于万岭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葛圣平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刘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郑义正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阙贵善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张树海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王骏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秦醒民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韦家能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龚读伦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胡克惠(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杨有才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李德奎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张济民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米吉提·库尔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