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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8:27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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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1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外源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
第三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内容:
(一)促进企业由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生产转型,实现产品结构升级;
(二)促进企业由传统加工向现代产业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
(三)促进企业由低端、物耗型加工向高端、效益型加工转型,实现增值能力升级;
(四)促进企业由出口海外市场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实现集聚配套升级。
第四条 为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转型有序推进,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前提;
(二)以部门联动、通力协作为手段;
(三)以规范流程、便利通关、形成机制为保障;
(四)以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目标。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部门:
1.通过多种方式,对转型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对没有转型需求的企业继续给予协调帮助,对确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2.因势利导,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比重,通过建立部门联动、重点监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向“高信誉、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型企业转型,加快加工贸易产业优化升级、转型、置换和退出的进程。
3.把好引进、存量以及退出三个环节的外资管理和导向工作关口,按照“长大于消”的原则,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采取措施稳商、安商、护商和兴商,为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做强做大提供信心保障。
(二)中山海关:
1.按有关规定,给予转型企业一定过渡期限,保障企业保税设备、保税料件办理结转手续,减少退运环节;并根据有关规定,支持企业继续享受免税、先征后返或补税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结转,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2.进一步推广深化保税加工贸易流程再造改革,推广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措施,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计税征税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申请内销渠道畅通。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1.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正确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鼓励转型企业从事《国家产业导向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山市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类项目的生产。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转型企业需要办理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协助其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四)市检验检疫部门要为转型企业进口设备检验提供便利,简化检验检疫报检手续,避免由于办理设备检验检疫证书问题导致结转困难而停产。
(五)市税务部门要为转型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便利,设立专人或专窗受理,对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优先给予办理。
(六)市工商部门在为转型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优先予以登记。
第六条 建立方便快捷的保障机制:
(一)公布方便企业办理转型手续的操作指引。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办理规定,印发具体的操作指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二)安排专人专线提供转型咨询。
各部门要安排熟悉业务的专人,设立电话专线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设立“一站式”的受理窗口。
各部门要设立“一站式”受理窗口受理企业转型申请,同一部门的各个环节由部门内部安排运作,避免企业申请人在同一部门不同科室之间来回办理。
(四)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
各部门要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实行优先办理,并安排专人全程跟踪解决企业转型困难,必要时可特事特办。
(五)不断完善口岸部门大通关协调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转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转型过程中或后续管理中产生的问题,各部门可以自行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本部门难以解决的,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为我市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通道,避免人为因素拖长转型时间,导致企业流失。
(六)市政府实行定期情况通报和督办制度。
为保障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全市通报,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根据国家产业引导政策及加工贸易企业准入标准和加工贸易分类标准,制定以企业经营规模与效益、产品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加工生产环保标准为评价指标的考评方案,每年评选出转型升级达标企业20家,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具体考评方案由市外经贸会同经贸、国税、地税、科技、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二)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提高加工贸易产品加工程度、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创立自主品牌经营、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其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市经贸局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推行“信任管理”,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成为AA类、A类的加工贸易企业,以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制度。
(四)推进加工贸易本土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由“香港接单、海外设计、大陆生产、香港转口”向“大陆接单、大陆设计、大陆生产、大陆直接出口”模式转变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五)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配合,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程序,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内销的来料加工企业,在办理内销业务时,可采取先予内销、定期集中申报等做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共同研究制定。
(六)鼓励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市外经贸、中山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因应制定扶持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七)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衍生设立的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中心、售后服务、生产性服务、信息资讯等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服务业办公室申请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企业有效将资金和资源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引入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在国内外申请注册专利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专利资助、申报专利奖励等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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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体艺厅(2001)2号



春季开学后,随着天气的逐渐变暖,学校内容易发生学生传染病的感染,为了减少和控制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对学校预防传染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要有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包括传染病预防),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传染病预防的监督与管理。
2、普通高等学校在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包括传染病预防等),要把食堂卫生、环境卫生、宿舍卫生的管理等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及后勤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并制定出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要配备专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学校校医院要积极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定期深入学校食堂、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指导卫生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3、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后要组织学生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的清扫,对容易滋生蚊、蝇、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的场所在清扫的同时,还应采取灭蚊、灭蝇、灭蟑螂、灭老鼠的措施,坚决杜绝卫生管理上的空白。
学校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经常开窗通气,保证室内“微小气候”符合卫生要求,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要切实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管理,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传染病教育,向学生传授针对性较强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要教育学生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讲解预防传染病知识和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配合卫生、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照、无证商贩在校内、校门附近设点摆摊出售食品。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传染病流行的报告制度。学校一旦发生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事件或疫情应及时报告我部。


2001年2月26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市监察局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行使行政效能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所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和权限 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一)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检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布置或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上级监察机关及省以上领导批转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


  (六)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七)检查行政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效率情况;


  (八)检查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行政效能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决定。确有必要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对立项的检查事项应当拟定检查方案,经市监察局负责人审核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的部门和检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可以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由监察机关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被检查的部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或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奖惩遵循奖勤罚懒、惩腐倡廉、奖惩得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效能奖惩涉及个人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根据上级和市里有关奖励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奖励实行专项检查单独实施和年度工作考核综合实施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 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不能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市领导布置或交办的工作事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行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说假话,办假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欺骗领导的;遇到矛盾不积极想办法解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的;在对重大问题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策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决策的;工作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两次以上的;无理或故意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三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