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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3:36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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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申报2008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办企[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0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8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鼓励包装行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提高包装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技术先进的下列项目:
1.符合减量化、环保要求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与制品项目。
2.能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包装材料及制品项目。
3.具有高效率、高精度、低能耗、低排放、智能化的包装机械及装备项目。
4.包装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
5.能保障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项目。
6.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提升我国包装水平的自主创新项目。
7.在包装行业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项目。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财企[2005]10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2005-2007年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技术突破、创新,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为统一申报格式,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www.cpf.org.cn)下载。
(四)申报项目材料一式七份,按A4纸张尺寸分别装订成册,电子文件一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委托同级包装技术协会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严格把关,经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六)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申报项目材料直接寄送中国包装联合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0层 邮编:100020)。
(七)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材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四、组织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包装技术协会要认真总结上年项目申报的工作经验,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同时,要做好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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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改造工作的指导,现将《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和《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


卫生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一、总则

1.为配合各地改、扩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需要编写本设计要则。

2.制定本要则的目的是: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严防污染环境。从硬件设施方面为一线医护工作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为社会提供不污染周围环境的传染病医院。

3.本要则编写的依据为卫生部2003年5月4日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并参考烈性传染病区相关技术措施。

4.本要则适用于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改、扩建。新建可参照执行。



二、 选址

1.选择改造医院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如学校、住宅区、水源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重要设施,选择地势较高,地质稳定平坦地段,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

2. 为方便使用,节省投资,应考虑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基础设施;交通方便,附近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现成公用设施。



三、 总平面

1.严格分区,合理布置。

各医院根据需要分设限制区及隔离区。

限制区——安排为一线服务的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居住生活设施。相应的基本后勤保障用房包括:药房、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各类库房,洗衣房、营养厨房、锅炉房、配套卫生通过室,供氧站等。

隔离区——安排接诊区、检验、X线、CT等医技科室区、疑似病区、确诊病区、重症监护病区、病理解剖室、空气吸引机房、医用垃圾焚烧装置(如该地区有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的可不单建)、太平间以及污水处理站。如需要设立手术室,应设在该区。

2.严格流线,互不交叉。

组织好医院人流、物流、车流是医院建设的首要前提,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院中必须严格规定人流、物流、车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洁污路线相互分开,互不交叉。

3. 为控制交叉感染,各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减少密度,确保自然通风。限制区及隔离区相互之间间隔建议30m左右,各病幢间距建议20~25m。如果达不到要求,尽可能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4.院区其他设施

液氧站或汇流排间可设置在限制区内,便于液氧槽车或气瓶车运送补充。

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可设在限制区与隔离区的交界处,收污物口在隔离区边缘,发放口在限制区域内。

空气吸引机房相对独立,位置应考虑方便维修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与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站根据具体条件可设置在院区隔离区边缘地段,便于管理与定期化验。

医用垃圾焚烧炉位置及烟囱高度必须满足环保要求,建议设在主导风向下风区域,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

太平间根据接收能力确定柜位,可与医用垃圾焚烧炉自成一区布置。

汽车清洗消毒场应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以便对进出院区车辆实施清洁消毒。



四、 隔离区平面布置原则

隔离区视收治病人数量确定其建设规模。疑似病区和确诊病区要分别设立。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必须分别设置,并遵循接诊-检查(医技科室)-治疗(病房)-监护(ICU)的流程安排房屋布局。

医务人员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工作流程布置工作区域,每进入一级区域,必须设通过式更衣场所。

1.接诊区

根据功能确定设置内容。

2.医技科室(检查)

各功能检查科室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检验后的废弃物应由专用密闭容器收集,通过污染通道送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集中焚烧。

3.护理单元(治疗)

1)每护理单元(病区)设20间病房为宜。

疑似病人 1人/间、确诊病人 2-3人/间,设置氧气、吸引等床头治疗设施、呼叫、对讲、照明设施。床边应有足够放置床边X光机、呼吸机等设备的空间。所有病房均带独立卫生间,设大便器、淋浴器、流动水洗手设施等。

2)医务人员及病患者应分别使用不同通道。

医务人员使用医务人员工作走廊(清洁区)及病区内走廊(半污染区),医务人员进出病区须经强制卫生通过室,通过室应包括:更衣室、淋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医务人员由病区走廊进出病房需经缓冲间,缓冲间应设流动水洗手设施、错位门。患者通过外围走廊(污染通道)进入病房。

医务人员走廊与各病房间设双门密闭传递窗,用于为患者传递食物、药物等。

3)食物传送。

患者餐饮由限制区营养厨房加工后经工作通道,分送至各病区。餐车不进入病区。在开水配餐间设传递窗接收,另用病区内餐车分送,使用一次性餐具。

4)污物。

病患者污物及其他污染废弃物,由病区各病房的污染通道收集密封后送至污物间集中,再转运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焚烧,污物间均为外开门。

4. 重症监护室(ICU)

重症监护室(ICU)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重症监护室(ICU)内不设护士值班室,医务人员工作室与监护室间设大面积玻璃观察窗或远程监护设备。

重症监护室(ICU)旁设置专用污物污洗间,污洗污物间为通过式房屋,一端以门与重症监护室(ICU)分隔,另一端要直接对污染通道。

5.手术室

手术室设刷手间、敷料器材间、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消毒室,并按一般要求配置设备,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五、 暖通

1.所有区域,必须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

2.所有区域,严禁使用中央空调。

3.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建设部推荐的简易负压病房的排风机组。



六、 给排水

1.应充分考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过程的用水量。

2.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均应采用非接触龙头,感应开关;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应采用脚塌开关或感应开关。

3.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它用水点尽可能不设地漏。各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

4.支管检修阀门,外网分段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污水外网宜全封闭,在管网适当位置加伸顶通气管(避开交通道路及空调取风口),并定期消毒。

6. 化粪池应设加药消毒装置。

7.污水处理:加氯消毒是必须的,接触消毒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它处理视城市污水系统完善程度确定。

8.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开水器。

9.消防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如室内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灭火器应按规范设置。



七、 电气

1.保证双路10kV电源供电,两路均能为100%负荷供电,且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

2.ICU、手术部配电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

3.消防应急照明电源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时间>30min,或采用自发光材料作出口指示和疏散指示灯。

4.吸引、污水处理、焚烧炉、中心供应、太平间、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均采用专线供电。

5.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

6.通风负荷用专线供电,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紫外线消毒灯每间病房设置1个,走廊每4米设置1个,治疗室、ICU、手术室均设置紫外线消毒灯,与其它照明灯分别用开关控制。

8.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隔墙处应密封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9.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电话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10.采用TN-S系统,PE线与N线严格分开。



八、 医疗气体

各病房应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

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可设于限制区内,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

中心吸引站房可设于隔离区或限制区边界处,要考虑便于清理消毒及日常维修。



九、 结构

选择改造医院,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十、 消防

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设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一、 环境保护

应急设施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产生医院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必要安全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 其他

本要则未述及的各相关专业要求,应按照国家现有规范以及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执行。

电力贯通线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电力贯通线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行车安全措施,加速电力贯通线建设,加强电力贯通线的管理和使用,适应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基本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电力贯通线是将可靠电源经铁路变、配电所连成供电贯通网络,向铁路沿线车站及区间重要负荷供电。
第3条 铁路干线、运输较为繁忙的支线均应有电力贯通线;根据运输需要,自动闭塞区段除电力贯通线外还应有自动闭塞专用线(简称自闭专用线,下同)。
第4条 部补助的电力贯通线建设费用必须用于加强铁路干线电力设施或提高电力贯通线检修、抢修能力。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补助投资及各局行车安全措施费安排的电力贯通线建设和运行管理。修建电力贯通线的技术标准将另行公布。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6条 铁道部由机务局、计划司、安监司共同负责制定全路电力贯通线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掌握完成情况;组织抽样检查并定期向全路通报。
第7条 铁路局应成立电力贯通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电力贯通线建设具体工作由机务处负责。
第8条 铁路局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提报本局电力贯通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审批设计文件和施工预算;从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组织验收交接。
第9条 为确保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各局应抓好电力贯通线建设的前期工作,提前一年完成设计任务。部优先安排已完成设计的贯通线建设项目。
第10条 各局应按附表-1填写下年度电力贯通线建设建议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报部;部计划下达后,按附表-2详细制定本年度电力贯通线建设进度安排报部核备;按附表-3每季统计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报部;按附表-4填写电力贯通线建设竣工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与《竣
工报告》一并报部,电力贯通线建设完成工作量及决算资料于次年第二季度前报部。
第11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计划需变更时,必须在上半年按附表-5报部审批。
第12条 部根据各局提报的竣工资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给予补助。当年末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待项目竣工后再行补助,但根据工期拖延情况减少补助费用。
第13条 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应优先保证电力贯通线建设的物资供应。

第三章 供电范围及建设范围
第14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自动闭塞区段信号的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讯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无电站的生产、部分生活用电设备;车站信号室、通讯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自动信号设备。
2.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隧道照明等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第15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范围:
1.架设电力贯通线路及相应变、配电所的新建或改造。
2.中间站、区间信号既有行车用电设备的供电及其配套设施。
3.第2项以外的其它负荷和新增用电设备需电力贯通线供电者,应经铁路局机务处批准,其配套设施应另列款源。条件允许时,铁路局可统筹安排与电力贯通线同期建设。
4.鉴于电力贯通线的增设,运行检修工作量的增加,可适当考虑水电部门的设施加强,以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章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
第16条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必须执行(83)铁机字1000号部令《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17条 根据电力贯通线运行管理的需要,除执行第16条外,特作如下补充:
1.电力贯通线建成后,铁路局应及时配齐因增设电力贯通线而必须增加的编制和定员,所需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
2.电力贯通线投入运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各局应制定电力贯通线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供电臂主、备电源运行方式。对跨段、分局、路局的供电臂,两相邻同级单位应签定运行维护协议,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2)各局应制定电力贯通线的事故抢修处理办法。
(3)水电段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各项原始记录,保证电力贯通线投产后就能正常运行。
(4)水电段应抓好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对新增人员应通过《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5)水电段应与所有用户签定供用电协议。
(6)水电段应编制电力贯通线倒闸操作程序。制定倒闸操作中段调度、变配电所、电力工区相互通讯联络的办法。
3.电力贯通线应建立线路巡检卡片制度。
4.电力贯通线应实行分区段检修;倒闸作业宜采用并相倒闸方式;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干扰。
5.自闭、贯通双回路供电区间,当其中一路拟停电检修时,应先行确认另一路电源能够保证可靠供电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作业。
6.电力贯通线的隔离开关、跌落开关、避雷器、高、低压熔丝等关键部件应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制定相应的检修周期,但不得超过(83)铁机字1000号部令规定的检修周期。
7.水电段调度负责本段管内电力贯通线倒闸操作、事故处理、检修作业的调度指挥及有关信息的搜集、传递和处理。
8.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电力贯通线调度管理办法》。
9.各级电力调度应有电力贯通线模拟示意图。

第五章 附 则
第18条 全国铁路干线里程以部计划司计营〔1991〕35号文公布数据为准。
第19条 全国铁路电力贯通线数量以每年全路水电工作会议纪要公布数据为准。
第20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21条 电力贯通线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未尽事宜尚应遵照部颁有关规定办理。
(附表略)



199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