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我部审核。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品种,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剂 型
备 注
1抗微生物药物
1.5抗病毒药
1.5.4蛋白酶抑制剂
E01
金刚乙胺
Ri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液体剂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E02
阿苯
Aspirin and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
E03
赖氨匹林
Lysine Acetylsalicylate
注射剂
7营养治疗药
7.1肠外营养药
7.1.1氨基酸类
E04
复方氨基酸(19AA-I)
Compound Amino Acid(19AA-I)
注射剂
限配合肠外营养用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8.8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E05
高血糖素
Glucagon
注射剂
9调节免疫功能药
9.2生物反应调节药
E06
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Immunoglobulin
注射剂
限川崎病
12神经系统用药物
12.5中枢兴奋药
E0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缓释控释剂型
12.3抗癫痫药
E08
奥卡西平
Oxcarb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E09
拉莫三嗪
Lamotrigine
口服常释剂型
14呼吸系统药物
14.3平喘药
E10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吸入剂
14.4其他
E11
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
注射剂
◇;限新生儿使用
15消化系统药物
15.4 泻药、止泻药
15.4.2止泻药
E12
消旋卡多曲
Racecadotril
颗粒剂
16循环系统药物
16.1强心药
16.1.1洋地黄类
E13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附件2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药品名称
备 注
1 内科用药
1.1解表剂
1.1.2辛凉解表剂
E01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
E02
五粒回春丸
1.1.3表里双解剂
E03
小儿双清颗粒
E04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
1.3清热剂
1.3.1清热泻火剂
E05
小儿导赤片
1.3.2清热解毒剂
E06
小儿化毒散
E07
小儿咽扁颗粒
1.3.4清脏腑热剂
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
E08
小儿泻速停颗粒
E09
小儿肠胃康颗粒
1.4温里剂
1.4.1温中散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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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0)20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市政府委托,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储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供应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主管部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工作。
第五条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管理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期交付土地,并协助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进行收购储备: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退二进三”、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原划拔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四)市国资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的土地;
(五)已被依法征用或撤队转居后的剩余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调整,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集中储备和开发整理。
第九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为:
(一)申请收购。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类别、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市规划部门确定该地块控制详细规划,拟定地块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收购储备地块。
(三)拟定方案。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提出土地收购储备初步方案。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地块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基准地价等对收购储备地块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及费用测算结果制定土地收购具体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协议》。
《土地收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处理;
7、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市土地收购储备屯心根据《土地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协议》支付收购补偿费用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凭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的,还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收购补偿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补偿标准可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非经营性的评估机构依据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现时用途和实际利用现状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土地收购补偿的依据。
(二)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及开发投入费用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房屋拆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按已投入成本和己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并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三章 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
(一)地上物拆迁、地上物拆迁按《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场地平整。
(三)完善基础设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完善地块配套设施,以增强储备地块的市场吸引力。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单位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
第十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原土地使用人交付土地使用权后,至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可对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购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定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接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应地块。
(二)供地方案报批。
(三)发布信息。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
(四)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确定使用者。其中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包括企业“退二进三”)等用地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供地。受让用地者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办理其他合法用地批文。确定后的土地使用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按规定程序完善用地手续。
(五)支付土地费用。受让单位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费用。其中前期开发费用等经市财政、建设和国土管理部门核定直接拨付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出让资金按宗地单独审核结算。收购土地储备出让所得价款应及时全额解缴财政,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要求市土地收购储备屯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构筑物、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纠纷,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