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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9/M号法令:核准《物业登记法典》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2:10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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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9/M号法令:核准《物业登记法典》

澳门


第46/99/M号法令

九月二十日


物业登记法典


现公布之《物业登记法典》旨在简化一直以来所采用之程序并使其现代化,以及能更有效地响应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

首先须强调的是,本法典规定从一开始即须直接透过计算机进行登记,而免除将簿册内之登记转录于新数据卡之中间步骤,同时定出途径,以便在参与使本地区不动产合乎规范程序之各部门间建立计算机联网,并在将来设立一共同数据库。

此外,本法典除将有关内容重新作系统整理外,亦删除了对某些方面所作之规定,正如有关已被实体法废除之在个人属私产之财产上设定之永佃权之规定,以及有关将工厂抵押权之范围扩大至列入财产清册之机器及动产之规定,因为该部分之内容现已归入商法有关将商业企业出质之规定内。

另外,对于欠缺作出透过计算机确认登记为有效之行为或登记欠缺签名,且上述欠缺属不可弥补之情况,本法典将之定为登记不存在之原因,作为登记瑕疵之一个独立种类。

同时,本法典为房地产标示重新下了定义,即以记载房地产在形体上之认别数据,以及说明财政司房屋纪录状况与地籍状况作为其唯一目的。

以下要指出之一点亦非常重要,就是本法典扩大了证明有关不动产之权利之合法性原则及申请原则之使用范围,就后者而言,本法典规定申请登记只需使用一张申请表即可,且在该申请表上可作倘有之补充声明。

在此须提及之其它方面包括:本法典规定融资租赁之登记,扩大依职权登记之事实之范围,就分层所有权方面作出更详尽之规范,进一步加强登记局与利害关系人在弥补登记程序缺陷方面之合作,为针对登记局局长之决定提出申诉订定新框架,尤其是确保被拒绝之行为,在因申诉被裁定理由成立而认定应作出该行为时,具有优先性,以及允许服务使用者本人在登记局内使用计算机终端机。

最后须指出的是,为加强拟达致之效果,亦须将仍载于旧登记簿册之登记,以本地区之两种正式语文,完全输入计算机。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公布之《物业登记法典》,此法典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计算机系统之使用)
一、一切物业登记行为均须完全使用计算机系统。

二、在司法事务司司长尚未以批示作出相反决定前,对未输入计算机之登录所作之注销附注,得继续在有关簿册上作出,而不适用上款之规定。

三、须保留标示已有之专有编号,并在该编号后说明房地产所在之堂区、有关登记行为之呈交编号及日期。

第三条
(转换为计算机储存媒体)
一、须依职权将所有未输入计算机之有效标示及登录,透过从簿册转录之方式输入计算机。

二、将标示及登录输入计算机时,须以简要及采用一切最新数据之方式为之,并须为新附注开始使用一新编号顺序。

三、在将已部分注销之登录输入计算机时,须注明注销所涉及之独立单位或房地产。

第四条
(设定分层所有权之登记及批出土地之登记)
一、设定分层所有权之登记、批出土地之登记,以及涉及新登记行为之上述登记之更改,亦须以采用最新数据之方式输入计算机。

二、在《民法典》公布前所使用之有关独立单位名称之各种标准,须按所订定之法定标准予以统一,并在经转录之登记上载明独立单位现时之名称所对应之旧名称。

第五条
(设定分层所有权登记之依职权作出)
如设定分层所有权之登记仅以对标示作附注之方式作出,且显示在此之前已移转任何独立单位之权利,或已在任何独立单位上设定负担,则登记局局长须根据存盘之文件依职权免费作出所欠缺之登录;如欠缺存盘之文件或该文件不足,得为此要求有权限之实体提供,而利害关系人无须缴付手续费或其它性质之负担。

第六条
(将商业企业出质情况下之依职权通知)
呈交要求登记以获拨不动产之商业企业作为标的之质权之请求及进行该登记后,以及当有关登录失效或被注销时,商业及汽车登记局须在认定该等事实后,立即透过电子途径将必需之数据送交物业登记局。

第七条
(期间之计算)
在计算现核准之法典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之期间时,应将该法典开始生效前已经过之时间计算在内,但根据前法不受有关失效之规定约束之登记,得在该法典开始生效起计六个月内,应利害关系人之请求而获续期。

第八条
(永佃权)
《民法典》开始生效前,因在个人之属私产之财产上设定永佃权而产生之权利,继续须登记,直至永佃权消灭为止;对该等权利适用现被废止之《物业登记法典》之制度。

第九条
(计算机打印之副本之存档)
关于呈交及帐目之每日清单之计算机打印副本,由登记局局长或助理员简签后,须于该副本所涉年份之翌年内保存于档案中。

第十条
(法律代办之权限)
现核准之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二款b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d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现时仍存在之法律代办。

第十一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公布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52期《政府公报》第四副刊之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47611号法令核准之《物业登记法典》,该法典系由公布于同一《政府公报》之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23088号训令延伸至澳门适用;同时,亦废止修改该《物业登记法典》之法律规定,以及废止规范现核准之法典所规范之事宜之一切法例。

二、废止下列法规中关于物业登记手续费之规定:

a) 五月十四日第24/83/M号法令及附于该法令之《物业登记手续费表》;
b) 三月八日第20/86/M号法令。

第十二条
(开始生效)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物业登记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二、现核准之法典有关终审法院管辖权之规定,仅于终审法院开始运作之日方开始生效。

三、现核准之法典赋予中级法院之管辖权,在其开始运作前由高等法院行使。

四、因上条第二款之规定而产生之废止,仅在以训令核准之物业登记新手续费表开始生效之日方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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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变警服“八三”式衬衣颜色和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改变警服“八三”式衬衣颜色和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实行警衔后人民警察着装的需要,经商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同意,我部对警服“八三”式制式短袖衬衣和白色长袖衬衣的颜色和式样等作了改变,现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警服“八三”式米黄色(交警白色)制式短袖衬衣和白色长袖衬衣均改为浅橄榄色,定名为警服“八九”式制式短袖衬衣和长袖衬衣。
二、“八九”式制式短袖衬衣分为开领和立领两种,新着装干警发开领和立领短袖衬衣各一件,穿用四年;正常换发的干警任选一种。“八九”式制式短袖衬衣和长袖衬衣供应标准不变。
三、为充分利用库存的“八三”式衬衣,减少浪费,“八三”式制式短袖衬衣和白色长袖衬衣仍按现行标准继续发放,穿满年限后,再换发“八九”式制式短袖衬衣和长袖衬衣。



1993年3月30日

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


  随着寒冬季节的来临,强冷空气活动频繁。近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有大风强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有效应对严寒天气,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确保其安全过冬,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街头救助工作。各地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护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要特别针对强降温天气,做好应急预案,增加物资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先救助、后甄别;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及时设立临时避寒场所,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二、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力度,迅速开展集中救助行动。各地要成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市管理和救助管理机构参加的工作组,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救助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救助,重点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助服务小分队,主动上街开展工作,劝说、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要更加关注和爱护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老人,及时予以救助保护,需医院治疗的,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要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在积极参加集中救助行动的同时,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救助引导牌的布局和功能,方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前来求助,利于热心公益的群众引导帮助。同时要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要迅速处置。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待群众反映的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线索的,也要及时行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确保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全过冬。


  四、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勇于承担重任,切实发挥救助服务中坚作用。要进一步改善救助服务条件,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制度,积极探索开放式救助模式。要打破常规,尽可能开辟专门区域,开放部分服务设施,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式救助,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元旦、春节期间有饭吃,有暖衣,有避寒场所。


  五、各地要本着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南方地区,要高度重视阴冷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带来的危害。要认真分析往年寒冬季节人口流动特点和救助服务经验,转变工作观念,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救助服务措施,大力开展救助服务,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各地要把本通知精神和救助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所有救助管理机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