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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42:43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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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1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龙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紧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帮助龙头企业应对危机,克服困难,龙头企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在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龙头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

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实施战略合作,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经营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重要举措。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领域投放;有利于龙头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拓宽发展空间;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梯度转移,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乡统筹进程,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合作支持领域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互相确认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围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带动农户面广、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重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要支持领域: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节能减排,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物流节点建设,园艺、观光、特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

三、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做好企业和项目推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及时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原料采购、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和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业银行,融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要项目可由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给农业银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把农业银行当年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基本要求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龙头企业。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龙头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资料库。对信贷违约的企业,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增强龙头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业银行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及相关项目给予扶持。

四、农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对于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行信贷规定的龙头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营销和信贷支持范围,按照择优扶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农业部推荐的重大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组织营销和业务受理。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龙头企业的经营特点,积极推广季节性收购贷款、龙头企业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努力创新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与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的合作,拓宽担保渠道,解决龙头企业担保难问题。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重点企业的优质贷款,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优化期限结构。积极探索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信贷支持的新模式。

五、加强合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共同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双方联合进行项目调查评估。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农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相关金融服务情况向农业产业化部门及时通报。要加强对龙头企业使用贷款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判经济形势,及时总结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新做法、新经验。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每年要汇总分析当年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将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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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2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现“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培养倍增目标,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且在近两年中有工作实绩的一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国内、省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有发明、专利、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3、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二)“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省内、市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多次在国家、省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三)南京市技术能手

  1、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术,在培养徒弟、传授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市级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者;

  4、在技术革新、改造、攻关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候选人事迹材料;

  (三)候选人主要科研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候选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复印材料或打印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材料装订顺序为:封面、申报表、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或获奖证书(按由高到底依次排列)、单位证明和旁证材料。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候选人,分别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经公示后按申报项目分别填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并在候选人的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候选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和候选人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1、区、县属单位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市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3、省部属、市直属单位,合资企业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 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票决,确定候选人。

  (二)经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事迹材料,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

  (三)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南京市技术能手名单。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候选人名单,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40名,南京市技术能手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80名。

  第九条 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9000元;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南京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在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优先申报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省企业首席技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报发证机关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撤销),并追回津贴和奖励,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9日施行的《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宁劳社培〔2004〕4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经纪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收回《经纪人资格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
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纪活动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的;
(三)伪造、涂改、出让《经纪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的。”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经纪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收回《经纪人资
格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在经纪活动中与交易双方或一方就委托事项进行直接交易的。”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回经纪人资格证书或对个体经纪人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对经纪企业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