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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9:11:27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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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广告审查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期的广告监测结果显示,严重违法广告行为仍然屡屡发生,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广告审批源头关
  (一)确保审查批准的广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广告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广告审批,尤其对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从严审查,审查批准的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对广告审批工作的检查监督。国家局将加大对已审批广告抽查的力度,各省对投诉举报集中、有关部门提请审批存在问题的广告,要依据广告审查复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复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违规审批广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
  (一)充分发挥广告监测设备的效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配备的广告监测设备全部投入使用,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广告监测工作责任制,加强统筹管理,明确国家局和省局对广告监测的分工,实现国家局和各地监测资源合理配制、资源共享,确保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国家局将加大对违法广告监测力度的同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配备的广告监测设备闲置、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二)突出对违法广告的监测重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都市类报刊、地市级电视频道、信息网站等媒体的监测。着重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严重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
  (三)充分利用违法广告监测的结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广告监督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违法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止严重违法广告。

  三、从严处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
  (一)加大对违法广告所涉及品种和企业的查处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交的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一律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或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律向工商行政部门移送;一律进行公告并在省局网站上曝光;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对生产企业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且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特别是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执行力度,监督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确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对查处后仍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由国家局曝光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加强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辖区内的网站的检查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对严重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交当地通信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关处罚后,对拒不改正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请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级通信部门予以关闭。

  四、认真履行广告审查监管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治违法违规广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执法联动,联合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治理违法广告工作纳入药品安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中,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整治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发挥各部门职能和手段,共同采取行政处理、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联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对有关部门提请认定的广告专业技术内容,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移送处理的严重违法广告案件,要加强跟踪,确保查处到位。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监管,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整顿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坚持“打击和建设并重、处罚和教育并重”,大力推进广告发布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切实把“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作为打击违法发布广告的一项有效措施建立起来,探索建立对违法广告审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措施内容和取得的成效,向广大人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同时,完善违法广告新闻发布机制,积极营造共同关注广告、规范广告、监督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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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粤法经行字(1990)第40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的处理意见》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深圳市上■区人民法院在未让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扣划其银行存款没有执行依据,应予纠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南京信托投资公司与江淮公司串通骗取亚泰公司的财物或明知江淮公司用以归还其贷款的117370美元系采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不宜追加该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江淮公司与亚泰公司之间的诉讼。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邢政[1996]26号 199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用好政府外债贷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名义利用外债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政府名义利用的外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作为债权债务代表人和由市财政局提供担保的各项目区和各项目单位所借的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政府国外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债权债务代表人。各级政府成立的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政府外债规划、审批、实施和偿还的管理工作。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二)督促政府外债项目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外债贷款和配套资金铁使用。
  (四)办理项目的转贷协议,负责偿债准备金的建立和管理,制定还贷规划,具体督促债权债务的落实。
  (五)参与项目评标工作,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督促项目实施。
  (六)负责宣传政府外债贷款有关业务知识;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人员在我市进行的经济考察。
  第六条 政府外债要通过财政部门逐级签订转贷协议层层落实债权债务。属于市直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与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转贷事宜;属于县(市)区的贷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与项目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转贷事宜,县(市)区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再办理转贷事宜。
第二章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报批工作,由计划、财政会同待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政府外债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按以上程序办理:
  (一)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文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请本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可研报告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论证后的项目,提请“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同意后,分别报上级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的政府外债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且配套资金有保障,建设项目有条件,偿还贷款有能力。
第三章 政府外债的使用

  第十条 按政府外债贷款使用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内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由贷款单位或部门根据受益对象进行筹集,其筹资标准、金额经“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申核批准,“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行筹集;
  (二)自有资金;
  (三)集体、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实物折款;
  (四)银行贷款;
  (五)本级财政可用机动财力;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范围、工程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标准等,均以所签转贷协议、项目协定和有关规定为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政府外债的报帐提款按国家及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提前编制预算,报“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必须有财政、审计部门参与。项目竣工后,需经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和验式报告等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所有外汇贷款,应本着“谁用汇、谁偿还、谁担风险”的原则管理。
第四章 政府外债的回收和偿还

  第十八条 政府外债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凡属经营性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贷款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及时偿还贷款,贷款单位到期无力偿还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非经营性社会效益项目,贷款首先由项目单位的业务收入偿还,项目单位无力偿还的由其主管部门的专项收入或专款偿还,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暂无力偿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垫支或偿还。到期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由财政部门从期专项收入、经费和专款或上下级结算中扣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协议规定,及早做到好还贷计划,按照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将偿债准备金缴入财政部门的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五章 政府外债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统一的记帐凭证和账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时间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文件及资料。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外债贷款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要求,对项目财务状竞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对结算项目投资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报告。
第六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外债项目的外事接待或国家、省有关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外事部门负责,要严格按外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索取的资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所提供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的索赔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依据协议进行,并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索赔收入要纳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的外汇业务和以外汇偿还政府外债的工作,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印发的《邢台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