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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垦系统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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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垦系统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垦系统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2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之年,做好农垦农业生产工作,对于保持农垦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今年农垦系统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继续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粮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作用。2012年农垦系统农业生产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粮食种植面积6700万亩以上,总产达到600亿斤以上;棉花种植面积稳定在960万亩以上,总产达到135万吨以上;良种及改良种乳牛年末存栏135万头以上,牛奶总产量370万吨以上;生猪年末存栏1130万头以上,当年出栏肉猪1800万头以上,猪肉产量142万吨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6%。请各垦区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毫不松懈抓好粮食生产。坚持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千方百计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按照“稳面积、提单产、优结构、增效益、保质量”的要求,突出抓好全年粮食生产。稳定夏粮生产面积,加强夏粮生产管理;进一步优化秋粮生产结构,扩大优质粳稻、玉米等高产作物种植规模。切实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标准农田建设,增强农田防灾减灾、旱涝保收能力,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切实加强关键农时农事和重点环节的生产管理指导,发挥先进适用技术对粮食稳产增产的支撑作用,发挥粮食等高产创建工作的带动作用,发挥做好防灾减灾对粮食生产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全面提升粮食生产水平,以确保夏粮稳定、早稻和秋粮增产,努力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

  二、加快推进高效特色农业发展。要着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快高效特色农业发展。重点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抓好北方节能日光温室、南方大棚、集约化育苗及采后商品化处理等生产管理,提高农业设施化水平;以推进标准化规模化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牧高产攻关、现代养殖示范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等活动,突出扩展标准化实施范围和生产环节,提高生产水平和质量,推动生猪、奶牛、畜禽良种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西北、东北垦区要积极参与 “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加强苜蓿等饲料基地建设。要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加强市场开发、品牌培育和产销衔接。按照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常规病防治工作,确保垦区不出现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三、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要利用国家增加农机购置补贴机遇,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适应规模经营和区域特点的农业机械,发展大马力、高性能、多功能、经济型机械。大力推动农机科技进步,加大深松整地、激光平地、精量播种、免耕播种、机械插秧、化肥深施、航化植保、膜下滴灌、机械收获、秸秆还田等作业环节农机、信息和标准技术的应用力度,促进农机农艺、农机化和信息化、标准化的融合。狠抓生产上农机使用不足的薄弱环节,继续抓好棉花、甘蔗机械收获、植保动力伞和水稻机插秧的示范推广工作。全年力争实现机采棉380万亩以上、深松作业1400万亩以上、农航作业1800万亩以上、跨区作业4000万亩以上。

  四、加强农业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要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为重点,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的政策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垦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围绕种植业高产创建和畜牧高产攻关,着力做好先进技术的集成配套,全力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实用技术。继续抓好滴灌技术在粮食生产上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力争新增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应用面积50万亩,各类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550万亩。按照“深化示范,整体提升”要求,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重点推进100个农业部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强化对先进技术的先行先试,深化创建内容,进一步提高示范区的科技应用和推广水平,打造一批在当地有影响的现代农业建设示范“窗口”,增强示范带动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多形式科技推广活动,大力促进先进技术到户到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五、加快发展农垦现代种业。要加强品种自主创新,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加强品种研发创新能力;加强常规作物种子优势生产垦区种子基地、加工和仓储设施建设,扩大稻、麦、棉、豆等优势常规作物良种的市场份额;加强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建设,争取在杂交玉米制种规模和市场份额上取得新突破;积极推进农垦种业板块上市进程,做大种业规模,做强种子企业。

  六、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实用人才培养。要以“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增加培训资金,精心组织安排,以稳产高产技术、节本增效技术、防灾减灾技术、循环经济技术等前沿新技术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加快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新型职业农工和农业服务人员队伍,着力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七、切实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严格按政策要求落实到职工、到田块,以切实调动职工种粮务农积极性。要加强政策衔接沟通,力争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都能惠及到垦区、农场。要加强调研,对落实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分析研究,不断改进落实政策的方法,创新落实政策的方式,确保各项政策惠及农场和职工。要强化政策宣传,规范操作运行,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动农垦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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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2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宜春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我市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贷款路(桥)通行费。
第三条 公路规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和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四轮农用运输车[指配置柴油发动机,型号在390以下(不含390型)或者征费计量吨位在1吨以下(含1吨)的农用车]和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货运附加费。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公路规费由稽征部门,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公路规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必须在本市依法缴纳公路规费,未依法缴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车主必须服从交通稽查征费人员对其缴纳公路规费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交通稽查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稽查征费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稽查征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稽查征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路规费征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列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并与各县(市、区)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挂钩。
各级交通、财政、物价、公安、交警、农机、林业、城建、审计、新闻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征缴秩序,确保公路规费及时足额征收。
各级稽征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做到应征不漏,坚持文明执法,防止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稽征机构
第六条 稽征机构是具体负责征收公路规费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公路规费征收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各类机动车辆的缴费吨、座位,核发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
(三)建立机动车辆征费台帐和档案,加强费源管理,按章收费;
(四)依法上路、上户对机动车辆缴纳公路规费的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实施扣证或扣车,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年度检审;
(六)加强与公安车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牌证核发及车辆新增、异动和车辆的年度检审情况;
(七)对申请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进行审核、报批,经上级批准后签发减、免费凭证;
(八)对通行贷款路(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九)对稽征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
第七条 稽征机构应当在公路规费收费地点公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公路规费的车辆种类、费种、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减免对象和范围、征费业务办理程序以及上级批准文号。
第八条 稽征机构专用车辆,应装备白底红字的“中国交通稽查”标牌,经省公安部门批准,可装设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九条 稽征人员执行公务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中国交通稽征”胸章和“交通稽征”臂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停车示意牌。
第三章 公路规费的征收标准
第十条 根据《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养路费和交通重点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客车(含双排座客货车)每吨每月180元(其中交通重点建设费75元)。
(二)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简易车)每吨每月170
元(其中交通重点建设费65元)。
(三)简易机动车(含农用运输车)每吨每月170元(其中交通重点建设费110元)。
(四)拖拉机每吨每月129元(其中交通重点建设费76.5元)。
(五)手扶拖拉机每吨每月99元(其中交通重点建设费69元)。
(六)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每月15元,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18元。
(七)出租汽车(包括小型旅游车)每辆每月280元。
第十一条 根据《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客车每月每座90元;
(二)城市出租车每月每座129元;
(三)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20元;
(四)货车3吨以上(含3吨至20吨)每月每吨48元、3吨以下(含六轮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54元,特大型车辆(20吨以上)按货车标准每趟次运输周转量计征;
(五)全挂车(汽车拖斗)每月每吨32元;
(六)大中型拖拉机每月每吨36元;
(七)手扶拖拉机及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24元;
(八)客货两用汽车2吨以下(含2吨)每月每车100元,2吨以上每月每吨54元。
第十二条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赣价费字[2001]70号文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赣计收费字[2003]153号文规定 ,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为:
(一)通行一级公路的机动车辆:2吨以下(含2吨)每车次12元,2吨以上每吨次6元。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
(二)通行二级公路的机动车辆:2吨以下(含2吨)每车次10元,2吨以上每吨次5元。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
(三)以上公路通行车辆超过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一吨每车次加收1元。
(四)收费站所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挂本地牌号的机动车辆,通过该站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75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15元。
(五)收费站所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常住户口的居民,购买外地牌号车(未过户)或购新车挂外地车牌要求申办通行费统缴的,须凭相关有效证件和资料,经收费站及其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00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25元。
(六)除前项外,收费站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挂本地牌号的机动车辆通过该站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25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20元。
(七)收费站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常住户口的居民,购买外地牌号车(未过户)或购新车挂外地牌要求申办通行费统缴的,须凭相关有效证件和资料,经收费站及其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50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30元。
(八)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有二个以上收费站的,以上车辆均应分别申办车辆通行费统缴月票,不愿购车辆通行费月票的,应按通行趟次缴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规费的征收范围和减征、免征范围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宜春市公交公司所属公交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只能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运行,经批准可行驶至市工业区,免征其公路规费。
各县(市 、区)的公共汽车不在本条规定免征范围内,但可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车主必须在每月月末前到当地稽征交通部门缴纳次月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新购车辆从车主购入当月起征收,摩托车公路养路费按年度征收,其他车辆按每个自然月征收。车主可一次性缴纳数月或全年的公路规费。
通行贷款路(桥)的车辆必须在通过收费站时缴纳通行费。免征车辆和月票包缴车辆应出示免征凭证或月票,方可通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缴纳公路规费的吨位,由稽征机构根据国家颁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征费座位按厂家核定的实际载客座(铺)位核定。车辆征费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加0.5吨核定计征。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因交通肇事需要报停的,车主应当提供凭证材料向稽征机构提出报停或封存申请,稽征机构核定后,停征其报停或封存期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和货运附加费。客运附加费的停征,应报省稽查征费局审批。
车辆因技术状况申请报停的,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凡减征车辆和当年内新车一律不得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落藉、转藉、过户、改型、报废、调驻和年度检审时,车主应当到稽征机构办理缴费和变更登记手续,未办规定手续的,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的落藉、转藉、过户、改型、报废和年度检审手续。
外省及本省外地车辆驻我市的,应从调驻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在我市缴纳公路规费。
第十九条 符合减征、免征公路规费规定的机动车辆,车主必须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当地稽征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凭“减征卡”到当地稽征机构缴纳公路规费,凭“免征卡”每半年一次到稽征分局办理免费凭证。
减征、免征车辆发生转藉、过户或改变使用性质时,应于改变之日起10日内到稽征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由稽征机构收回减征、免征凭证。
超过免征、减征或停征公路规费规定期限而未办有关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全额缴纳公路规费。
第二十条 稽征机构征收的公路规费,要在当天缴存专户银行,并按时上解省交通厅专户,做到日清月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平调公路规费。
第二十一条 公路规费票据是车主在办妥缴免费手续后的行车凭证,遗失不补。公路规费票据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印制,稽征机构向省稽查征费局统一领取、使用和缴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顶替和转借公路规费票据。
公路规费的各种报表,在报送省稽查征费局的同时,应抄送宜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公路规费开户银行应提供优质服务,为公路规费的缴存、上解提供方便。公路规费征缴高峰时期,银行可派员到稽征机构收费。
第二十三条 稽征机构每年应对各车主缴纳公路规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经查补规费后)的有功人员,由稽征机构按追补费额的30%予以奖励,并为揭发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的,由稽征机构责令补缴,并按欠缴时间,每日加收所欠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时参加公路规费年检的车辆,应留置其证件或车辆,并责令其回车藉所在地稽征机构补办检审手续后给还。
第二十七条 对报停、封存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自报停、封存之日起的全额公路规费,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欠缴费额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免费车辆未办理免费凭证的,由稽征机构责令其补缴未办证期间的全额公路规费,并由查获地稽征机构处以其补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减征、免征公路规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报告和缴纳公路规费的,由稽征机构责令其补缴自改变之日起的全额公路规费,每日加收补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补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转藉、过户、改型、报废或调驻未到稽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所欠公路规费全部由原车主负责缴纳,每日加收所欠费额1%的滞纳金。假借转藉、过户、改型、报废或调驻名义逃缴公路规费的,另外处以欠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偷逃公路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抗缴公路规费的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的,稽征机构可以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车辆。暂扣车辆满三个月后,车主不到稽征机构接受处理的,稽征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将暂扣车辆拍卖。所得收入用以抵缴公路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冲抵后多余的款项应当退还车主,不足应缴费款的,车主应当补足。
第三十二条 伪造、买卖或者转借公路规费凭据和凭证(包括专用牌)的,由稽征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车辆,稽查征费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因强行逃费或不出示月票和免征凭证而冲卡损坏收费设施的,一律照价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各通行费征收站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协助维护收费秩序,制止、纠正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每年对各县(市、区)执行公路规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公路建设补贴挂钩,即按欠收年度计划的比例,相应扣减当年公路建设补贴总额。
第三十五条 干预稽征机构正常工作,致使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受到影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妨碍稽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稽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贪污、挪用公路规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稽征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稽征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春交通稽查征费分局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二、评估委托
三、资产核查
四、资料搜集
五、评定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七、验证确认
八、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条 评估立项。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 评估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 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资料搜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 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
一.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
三.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其他方法
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
1.用材林
(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对即将采伐的小班设置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必要时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核查小班内各核查项目的允许误差按小班抽查法的规定执行。对经核查超过允许误差的小班,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第四章 林木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
三.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En =W--C--F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第二十三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K·Kb·G·M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第二十四条 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 (Ai--Ci)
En= ∑ ----------------------
i--n+i
i=n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Ai—第i年的收入
C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营期
P—折现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五条 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利用收获表预测被评估林木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Au+Da(1+P) +Db(1+P) ∑Ci
i=n
En=K·---------------------------------------------- — ----------------------
u+a i--a+1
(1+P)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A u—标准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标准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Ci—第i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U—经营期
n—林分年龄
P—利率(详见附件2,下同)
第二十六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林木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效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

En—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
P—投资收益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序列需工数法
序列需工数法是以现时工日生产费用和林木资产经营中各工序的平均需工数估算林木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R〔(1+P) --1〕
En=K· ∑ Ni·B·(1+P) +------------------------
i=1 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Ni—第i年的需工数
B—评估时以工日为单位计算的生产费用
P—利率
R—地租
n—林分年龄
第二十八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i+1
En=K· ∑ Ci(1+P)
i=1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 i—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n—林分年龄
P—利率
在会计核算基础较好,帐面资料比较齐全,且帐面历史成本调整法。
历史成本调整法是以投入时的成本为基础,根据投入时与评估时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B n--i+1
En=K· ∑ Ci--------------(1+P)
i=1 Bi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投入的实际成本
B—评估时的物价指数
Bi—投入时的物价指数
P—利率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九条 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o=Do·Ew
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
Do—折扣系数
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第三十条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产评估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评估值之间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第三十二条 防护林林木资产评估
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资产评估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评估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第三十三条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
竹林是由各类竹子构成的森林。竹林林木资产由地上立竹和地下竹鞭构成。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新造未成熟的竹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在采用年金资本化法时必须考虑大小年对竹材和竹笋产量及经济收入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特种用途林林木资产评估
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一.实验林林木资产评估
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二.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
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三.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资产评估按照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方法进行。

第五章 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十六条 林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当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其他情形需单独确定林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应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二七条 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现行市价法
二.林地期望价法
三.年金资本化法
四.林地费用价法
第三十八条 林地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条件林地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K·Kb·G·S
Eu—林地评估值
K—林地质量综合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交易价格(元/hm )
S—被评估林地的面积
第三十九条 林地期望价法
林地期望价法以实行永续皆伐为前提,从无林地造林开始计算,将无穷多个轮伐期的纯收益全部折为现值累加求和,作为林地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u--1+1
Au+Da(1+P) +Db(1+P) +…-- ∑ Ci(1+P) V
i=1
Bu=------------------------------------------------------------------------------ -- ------
u--1
Bu—林地评估值
Ci—第i年投入的营林生产直接费用(包括整地、栽植、抚育等费用)
A u—现实林分第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现实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U—经营周期
V—年均营林生产间接费用(包括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实验费、调查设计费、基层生产单位管理费、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P—利率
第四十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林地资产每年相对稳定的地租收益作为资本投资收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

Bu—林地评估值
R—林地年平均地租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一条 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费用价法是以取得林地所需的费用和把林地维持到现在状态所需的费用来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Bu=A(1+P) + ∑ Mi (1+P)
i+1
Bu—林地评估值
A—林地购置费
Mi—林地购置后,第i年林地改良费
n—林地购置年数
P—利率
第四十二条 当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林地使用权价格:
n
Bu〔(1+P) --1〕
Bn=--------------------------
n
(1+P)
Bn—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价格
Bu—林地评估值(使用权无期限转让评估值)
P—利率
n—林地使用权转让年数
第四十三条 林地资产评估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资产评估;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评估;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资产评估;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资产评估。

第六章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第四十五条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主要选择下列几种方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定估算。
一.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条件价值法。
三.重置成本法
第四十六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森林景观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K·Kb·G·S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市场价格(元/hm )
S—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面积
第四十七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主要适用于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A—年均纯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八条 条件价值法
条件价值法是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获得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操作过程中需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评估对象为整个森林风景区。
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整个森林风景区的价值时,主要步骤如下:
1.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原意支付值;
2.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
3.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
4.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二.旅游风景区中某一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
森林景观资产仅为风景区的一部分时,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主要步骤如下:
1.计算出该风景区总的评估值;
2.进行游客调查,计算在没有某一森林景观的情况下,游客对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
3.以该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门票价格,计算出风景区的评估值;
4.风景区总资产评估值减去在没有该森林景观情况下的风景区评估值,即为该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有条件下重新取得与被评估对象相类似的森林景观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重置价值主要考虑林木、林地和旅游设施的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n n--i+1
E=K· ∑ Ci(1+P) +Q
i=1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的营林投入,主要包括工资、物资消耗、管护费用和地租等。
Q—旅游设施重置价
P—利率

第七章 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对独立林业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整体资产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林业企事业的全部资产。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
第五十二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本规范进行,非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求按《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并同时提交附件1所规定的表式。
第五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编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该材料除按《规范意见》办理外,还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编报以下材料:
材料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写明森林资源资产经济情形涉及的范围、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方法、核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有关的说明,并由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负责人签章。
材料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指标》
列出在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
材料三:《林木及林地资产评定估算过程》
列出各类林木及林地资产评估测算中所采用的方法、公式、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第九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所根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五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和有关标准、参数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有关表式
附表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
资产占有单位: 评估基准日: 单位:hm ,立方米,元
----------------------------------------------------------------------------------------------------------
| 资产项目 |面 积|蓄 积| 帐面原值 | 帐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增值 | 评估增值率 |
|--------------|------|------|------------|------------|------------|------------|--------------|
|一 林木资产 | | | | | | | |
| 1 用材林 | | | | | | | |
| 2 经济林 | | | | | | | |
| 3 薪炭林 | | | | | | | |
| 4 竹 林 | | | | | | | |
| 5 防护林 | | | | | | | |
| 6 特用林 | | | | | | | |
|二 林地资产 | | | | | | | |
| 1 有林地 | | | | | | | |
| 2 疏林地 | | | | | | | |
| 3 未成林造| | | | | | | |
| 林地 | | | | | | | |
| 4 灌木林地| | | | | | | |
| 5 采伐迹地| | | | | | | |
| 6 火烧迹地| | | | | | | |
| 7 苗圃地 | | | | | | | |
| 8 国家规划| | | | | | | |
| 的宜林地| | | | | | | |
|三 森林景观 | | | | | | | |
| 资产 | | | | | | | |
| (含风景 | | | | | | | |
| 林、名胜古| | | | | | | |
| 迹和革命纪| | | | | | | |
| 念林) | | | | | | | |
|四 其他森林 | | | | | | | |
| 资源资产 | | | | | | | |
----------------------------------------------------------------------------------------------------------
附表2 林木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2
林种: 单位:年,hm ,立方米 ,元
----------------------------------------------------------------------------------------------
| 作 | 林 | 小 | 小 | 优 | 组 | 林 |单 位| 小 |单位林 |小班林 |
| 业 | 班 | 班 | 班 | 势 | 成 | |面 积| 班 |木资产 |木资产 |
| | | | 面 | 树 | 树 | | | 蓄 |评估价 |评估价 |
| 区 | 号 | 号 | 积 | 种 | 种 | 龄 |蓄 积| 积 |值 |值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林地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2
林地类型: 单位:hm ,元
------------------------------------------------------------------------------------------------
| | | | | | 单位面积林地 | 小班林地资 |
| 林班号 | 小班号 | 面积 | 立地质量 | 可及度 | | |
| | | | | | 资产评估价值 | 产评估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4 森林资源资产明细表
|----------------------------------------------------------------------------------------------------------------------------
| 林|小|小 班|小班有|权|林| 立地条件 |可|运 |优|组|平 |平| 造 | 公 |公 |小 |生|
| 班|班| |林地面| | |----------------------------| | |势|成|均 |均| 林 | 顷 |顷 |班 |长|
| 号|号|面 积|积 |属|种|坡|坡|坡|土壤|土层|立地|及| |树|树|胸 |树| 年 | 株 |蓄 |蓄 |类|
| | | | | | |向|位|度|种类|厚度|质量|度|距 |种|种|径 |高| 度 | 数 |积 |积 |型|
| | | 2| 2| | | | | | | | | | | | | | | | | 3| 3| |
| | |hm |hm | | | | | | | | | |km| | |cm|m|(年)|(株)|m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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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森林面积蓄积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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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 单位:立方米,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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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林 分 各 龄 组 面 积 蓄 积 | |散|四|枯|枯|
| 汇|优|活总|----------------------------------------------| 疏 林 |生|旁|立|倒|
| 总|势|立蓄|合 计|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木|树|木|木|
| 单|树| |------|------|------|------|------|------| |蓄|蓄|蓄|蓄|
| 位|种|木积|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 |积|积|积|积|
| | | |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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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调整系数K值的确定和利率P值的确定原则
一.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的确定
在林木资产评估中,由于林木和由林木组成的林分不是规格产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随着林木生长状态、立地条件及所处地理位置(地利等级)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各种评估方法测算出的评估值都是某一状态下的林分的价格。要将这些价格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小班,就必须通过一个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将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的价格联系起来。K值的大小对评估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
K值的确定必须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地利等级),分别求出各因素的调整系数K i,最后综合确定总的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可以用下式表达:
K=f(K1,K2,K3,K4)
1.林分生长状况调整系数K1和K2的确定
K1和K2通常以现实林分中主要的生长状态指标(株数、树高、胸径、蓄积等)与参照林分的生长状态指标相比较后确定。
参照林分即当地同一年龄平均水平的林分(在各种成本法计算中),或收获表上的林分(在收获现值法中),或交易参照林分(现行市价法中)
在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的林木资产评估中,以株数保存率(r)和树高两项指标确定调整系数K1,K2。
当r≥85%,K1=1
当r<85%,K1=r
K2=现实林分平均树高/参照林分平均树高
在中龄林以上林分林木资产评估中,以单位面积蓄积和平均胸径两项指标确定K1和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蓄积/参照林分单位面积蓄积
K2=现实林分平均胸径/参照林分平均胸径
在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中,以经济林产品的产量为指标确定K1,采用重置成本法时用产果的年数确定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产量/参照林分单位面积产量
K2=1--现实林分已收获年数/林分正常可收获总年数
2.林分立地质量调整系数K3的确定
林分立地质量通常按地位指数级,地位级或立地类型确定。
评估对象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K3 =--------------------------------------------
参照林地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3.地利等级调整系数K4的确定
地利等级是林地的采、集、运生产条件的反映,一般用采、集、运的生产成本来确定。地利等级调整系数可按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在采伐时立木价(以倒算法估算)的比值来计算。即:
K4=现实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参照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时,景观质量调整系数需考虑景观等级、景区年收入、年游客人数等因子综合确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利率的确定原则
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由于其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在其经营成本中所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通常占经营成本的绝大部分,利率的高低将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资金市场上的商业利率由经济利率(纯利率)、风险率、通货膨胀率三部分构成。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由于其涉及到的成本均为重置成本,即现实物价水平上的成本,其收入与支出的物价是在同一个时点上,不存在着通货膨胀因素。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采用的利率仅含经济利率和风险率两个部分。
经济利率:也称纯利率,它随资金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变化。在允许资金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经济利率是相当稳定的,近百年来随着货币资本的积累,经济利率在缓慢地下降。世界上许多国家确定经济利率的方法是,将一个稳定的政府发行国债的年利率(风险率为0)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剩余部分则为经济利率,大约为3.5%。我国政府政策性贷款利率也接近这个水平。
风险率:营林生产的风险主要由造林失败、火灾、病虫害、风灾、雪灾、早灾等自然灾害及人畜破坏产生。根据营林生产的实际,商品林经营中年风险率一般不超过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利率必须根据当地森林经营的实际,慎重确定。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纯收益率不高,确定利率时宜参照国际平均水平和国家森工基建基金贷款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