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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办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8:52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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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办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办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人的食品安全举报或接转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形成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应含举报受理编号、时间、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举报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由初次受理单位保留存档。举报受理编号规则:1-2位由本部门二字简称各取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3-4位为当年年份后两位组成,5-8位为当年本部门受理流水号。

  第八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检查举报奖励执行情况,每半年将审核确认后的举报奖励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汇总,由市财政据实拨付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市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填报《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批复;

  (二)审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商市财政局核定奖励金额后,通知申报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通知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凭有效证件(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无法直接签收领取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工作人员确认,可由委托人签收领取。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举报受理编号



结案(移送)

日期


举报事由


案情处理情况








货值金额

拟报奖金额















货值金额

认定报奖金额


市食安办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奖励兑现情况


签领人(签名): 签领时间:

有效证件号: 签领人与受奖人关系:

备 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时应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复印件。申报

  单位、审核单位、复核单位各执一份。

  2.奖励兑现时,奖励兑现单位应按举报受理编号复核举报受奖人信息,应附

  签领人、受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与本表一同存档备案。

  3.通知记录、奖励取消等情况应记录于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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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事实婚姻的态度

王礼仁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用了一章四节的篇幅专门研究“非常婚姻”。所谓非常婚姻,是指法律婚姻或传统婚姻以外的非正常婚姻现象。如事实婚姻(同居)、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等。近几年来,非正常婚姻现象日益严重,并对传统婚姻产生了巨大冲击。对这些“非常婚姻”如何应对和处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限于篇幅,这里只能介绍部分核心内容,有兴趣者可看原著。 [1]

同性婚姻——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

  同性婚姻,这是一个世界性热门话题。所谓同性婚姻,是指同一性别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以长期生活为目的,持续地公开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介绍了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立法情况以及理论上关于同性婚姻异性化的争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基本态度是: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尽管同性婚姻在我国尚不能异性化,但同性婚姻的客观存在,已经冲击了异性婚姻,如已婚者(已有异性婚者)又进行同性恋,因此引起的离婚应当如何处理?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同时,随着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增多,对于因同性之间同居关系引起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我在本书中对此提出了一些具体处理意见。

变性婚姻——变性人结婚完全有效

  变性人是指原本为男性或女性,由于长时间地按异性生活导致心理人格的变态,经手术改变性别。在我国,变性人结婚完全是合法的,并具有一般婚姻的法律效力。至于变性人能否生育等,都不能成为剥夺变性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至于对方能否接纳问题,那是结婚的意愿,对方能够接纳则结婚,不能够接纳当然就不能结婚,这与一般结婚中的“自愿”条件是一样的。 那么,变性人结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已婚者变性后的原婚姻应当如何处理?先变性后结婚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进行了详细论述。

事实婚姻 ——有条件承认其效力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或者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关系。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根据我国法律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事实婚姻效力进行了分析。为了突破当前事实婚姻的理论困境,我提出了“三元事实婚姻”构想,将事实婚姻分为三种类型:即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违法的事实婚姻。不同类型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同:1.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2.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及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是否符合结婚要件,既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受法律制裁,属于自然状态下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又被称为同居。3.已婚男女或明知他人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何时,无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属于事实重婚,应当受到受法律制裁。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外,还有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等,都有一些特殊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法。这里不一一介绍。

网络婚姻——一半虚幻一半真——虚拟不能现实化

  网络婚姻,就是在网上谈情说爱、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网络婚姻的性质是:一半虚幻一半真。 说它“虚”,就是因为网络婚姻脱离现实,“网婚”本身完全是一种虚拟的东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说它“真”,就是因为虚拟婚姻的主体,是两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人。因而,网络婚姻实际上是两个现实中的人,通过这种虚拟婚姻形式交流情感。正因为如此,网婚者之间才会相互产生感情,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尽管如此,这种虚拟婚姻不能现实化,即不具有现实婚姻的效力。但由于网络婚姻具有虚实相兼的特点,它对现实婚姻具有强大的破坏力,那么,因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应当如何处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回答。(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切勿侵权)



注释:
[1] 为了便于读者参看,将第十四章非常婚姻的认定和处理目录介绍如下:
第一节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一)当事人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双方具有结婚的意思和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三)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四)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相处 (案例1则
(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六)事实婚姻不受结婚实质要件限制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
(一)我国不同时期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1、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50年婚姻法)时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2、第二部婚姻法(80年婚姻法)时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3、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我国不同时期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特点
四、事实婚姻的理论困惑
(一)民法理论上关于婚姻的界定——否认事实婚姻
(二)刑法上对重婚的追究——承认事实婚姻
(三)现行理论和法律关于事实婚姻的矛盾
五、突围事实婚姻理论困境的途径——建立“三元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类型
1、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

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

(2010年12月10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八届一次常委联席会通过,2011年7月4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主教堂区司铎是指按照《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持各项教务工作的主任司铎(本堂神父)、副主任司铎(副本堂神父)。
第三条 主任司铎是接受委托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为该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一个堂区只能有一个主任司铎。
为更好地做好堂区的牧灵工作,主教可给主任司铎委派一位或几位副主任司铎,协助主任司铎执行牧灵职务。
第四条 被任命为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者,必须领过司铎圣职,具有较高的学识和品德,具有牧灵的热诚和其它德行。
第五条 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由教区主教在考虑教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后委任。主教出缺或受阻时,可由教区长委任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委任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的职务亦可通过考试方式,来确切鉴定其是否合格。
第六条 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一般任期3至5年,可连任。
第七条 主任司铎只能管理一个堂区,但由于司铎短缺或其它原因,可将数个相邻堂区委托同一主任司铎管理。
第八条 被任命为一个堂区的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者,自就职时起,即获得该职,并应行使职权。
第九条 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应完整地向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天主的圣言、讲解信仰的真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抵御各种渗透;贯彻执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本教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十一条 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根据民主办教原则,对堂区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务由堂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征求教友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的职务,因主教依法所做免职或调任而终止,也可由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以正当理由所做的辞职而终止,但其辞职必须由教区主教或教区长接受才有效。
第十三条 任命、调离或免除主任司铎职务、副主任司铎职务,应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警告、暂停职务、撤销职务等惩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
(二)违反《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挥霍教会财产的,或因自己错误行为造成教会财产损失的;
(四)违反教会纪律、触犯国家法律,在信徒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惩处由教区主教在征得教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实施,并将所做的惩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备案。暂停或撤销职务的,还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撤销惩处决定的程序同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