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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56:13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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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6令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干净、包美化和包有序”的制度。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行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和“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固定门店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餐饮服务、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和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房基线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建(构)筑物有护栏或者围墙的,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护栏或者围墙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其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划定。
  第十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干净:“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确保行人安全。
  (二)包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有序:“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线内朝向一致进行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根据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责任人应当与其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管理机构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确定“门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和登记制度。发现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执法监督岗,及时查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其工作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发生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责任人和管理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形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园林、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5日公布的《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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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死亡后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丧葬费为二百元。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一次发给抚恤金为死者本人标准工资的十个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一次了给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发给救济金为死者本人标准工资的五个月。
第三条 对死亡职工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的生活费,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划分生活困难的标准是: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 (含县)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场镇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至三十元;居住农村的?
咳嗣吭碌陀诙炼逶9律硪蝗说模谏鲜霰曜蓟∩显黾游逶謇喙ぷ是陨系牡胤剑扛咭焕嘣黾右辉9┭毕登资舭蠢捅L趵烊〉母舴汛锊坏缴鲜霰曜嫉模蛏嫌善笠挡棺闫洳疃睢5⒏母舴?(含各种补贴)加上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两项之和,不能超过上述
标准,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的,凡高于上述标准的原则上应改过来。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当前情况下,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的原则下,由各地研究确定。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
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各地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三至五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标准工资。
在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金时,对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 (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 (不含奖金)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六十元和配偶本人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一般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
纳罘选?
过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已按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均不予改变。
三、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失去规定的供养条件为止。
第四条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划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对象,一般应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但对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五条 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即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补助金的数额。
第六条 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由本单位组织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路费,可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
第八条 丧葬费、抚恤费、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在本单位“营业外”项下列支。
第九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7年4月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

总署公告〔2010〕59号


    为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

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三、出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全国海关全面开展;进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上海、南京、青岛、黄埔海关开展。

四、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五、海关对自愿申请开展报关单证自行暂存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集中代存的报关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并对企业单证保管的硬件设施和单证管理制度进行实地验收。企业必须有满足纸质单证档案保管要求的专用场所和设施,配备计算机和软件用于单证理单和档案管理,并制订报关单证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海关对单证暂存企业的报关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暂存单证保管库房的安全性、理单归档的及时性、纸质单证档案的完整性、所存单证内容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2.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