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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8:47:15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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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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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体育竞赛、人才输送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体育竞赛、人才输送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体育竞赛、人才输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体育竞赛、人才输送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意见》,加强我市业余训练工作,鼓励先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我市运动员在奥运会上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运动员10万元,奖励本市教练员5万元,奖励本市运动员输送单位5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运动员4万元,奖励本市教练员2万元,奖励本市运动员输送单位2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励本市教练员1万元,奖励本市运动员输送单位1万元。
  二、我市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上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励本市教练员1万元,奖励本市运动员输送单位1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励本市教练员5000元,奖励本市运动员输送单位5000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运动员5000元,奖励本市教练员3000元,奖励本市运动员输送单位3000元。
  三、我市运动员在亚运会或全运会上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励本市教练员5000元,奖励本市运动员输送单位5000元。
  四、在省运会青少年竞赛中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运动员1000元,教练员3000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运动员500元,教练员1000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运动员200元,教练员500元。
  五、在省运会青少年竞赛中所得分值按50元/分进行奖励,所得奖金按1:4的比例对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进行奖励。
  六、在省年度青少年竞赛中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运动员200元,教练员800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运动员160元,教练员640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运动员100元,教练员400元。
  七、上述奖励标准均为市政府的奖励标准,其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核算。各县(市、区)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八、对输送运动员到省专业队、省体校、市体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中输送运动员到省专业队、省体校,除省体育局奖励外,市体育局还将比照省体育局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5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98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市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商住楼、综合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向市地名委员会领取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手续;房产、工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合法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
二、市城区范围内凡需命名的新地名,须由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征求市民代表意见后按程序确定正式名称。重大地名的命名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市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更名,须经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后按程序确定。
四、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和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可由当地政府解决,也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对公共地名名称,可采取有偿命名的方式,经评估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冠名权来筹措资金。
(二)根据国家民政部、交通部、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识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通过路名广告载体招商筹措资金。
(三)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地名标识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解决。
(四)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的制作、安装,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确定样式、材料和安装时间。其制作、安装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核定后,由其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工商、城管、交警、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识设置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