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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1:52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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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69号


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3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控制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523�90),测量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二、由于在夜间禁止引起噪声较大波动的打桩施工,按照制定标准时的原意,夜间是以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值。对于施工时段内噪声比较稳定的情况,可以20分钟的测量值代表施工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对于施工时间段内噪声不稳定的情况,应跟踪测量施工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再根据施工时间折算成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如施工时间为4小时,则折算后8小时等效A声级将降低3db(A))。用折算后的值和标准值比较,来判断是否超标。


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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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工作,按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确定的鼓励方向和重点,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

  二、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依法履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从微观项目审批转变到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关系、优化国别地区布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履行国际协定、防止在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

  三、《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商务部、外交部分批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并将根据国家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国外投资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调整和补充。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二○○四年七月八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2004-07-21 08:57


  国别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服务业 其他

泰国 薯类种植 钾盐矿、钨矿、锑矿 纺织业 贸易、分销  
  森林开发   电动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农业机械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造纸及纸制品    
      橡胶制品制造    
新加坡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电子和精密工程 仓储  
      石油加工炼制 交通运输  
        金融  
        建筑  
        研发  
老挝 森林开发 钾盐矿 发电机等电气机械制造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    
缅甸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钨矿、镍矿、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渔业捕捞 宝石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木材加工、竹藤制品    
           
越南 茶叶种植 铝土矿、煤炭、铁矿、铬矿 发电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铁路通讯网络和信号改造
  水产养殖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建筑  
      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制造 旅游  
      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    
      饲料加工    
      食品加工    
           
柬埔寨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的制造 旅游  
      烟草制品业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菲律宾 渔业捕捞 铜矿、镍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力机械制造 建筑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水稻种植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动工具制造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马来西亚 森林开发 金矿、煤矿 农业机械、园林设备制造 分销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建筑  
      钢铁压延加工 旅游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橡胶制品制造    
      棕油生产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金属冶炼    
印度尼西亚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森林开发   电视机、显示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建筑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竹制品    
文莱 水稻种植 石油、天然气      
  渔业捕捞        
印度 农作物种植 煤炭、铁矿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设备制造 贸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高低压开关设备、发电机等电力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建筑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旅游  
      医药制造 基础设施  
巴基斯坦 渔业捕捞 煤炭、铜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农业机械    
      电子通讯设备制造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孟加拉国 黄麻种植 煤炭、天然气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农业机械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阿富汗   铜矿      
东帝汶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朝鲜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蒙古   煤炭、铅锌矿、铜矿、金矿、铁矿 纺织服装制造 地质勘查  
      皮革及其制品 建筑  
      建筑材料    
日本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印刷机械制造 研发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交通运输  
韩国     汽车等交通运输设备的制造 贸易、分销  
      化工原料制造 研发、建筑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伊朗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铜矿等有色金属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电信服务  
      仪器仪表及办公用机械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阿联酋   石油、天然气 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制造 贸易、分销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仓储  
      电动工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建筑  
沙特阿拉伯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电动机、发电机、电动工具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土耳其     注塑机械制造 贸易  
      皮革、毛皮加工 建筑  
      纺织服装制造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埃及 棉花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建筑  
      纺织业 旅游  
      塑料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金属制品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苏丹   石油、天然气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地质勘查  
      石油炼制 建筑  
      医药制造    
阿尔及利亚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气机械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医药制造    
毛里塔尼亚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马里   金矿 农副食品加工 电信服务  
      纺织服装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建筑材料    
尼日利亚 水果、坚果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拖拉机、柴油机制造 建筑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钢铁冶炼    
      塑料制品制造    
      各类金属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肯尼亚     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贸易、分拨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坦桑尼亚 剑麻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塑料制品    
      医药制造    
赞比亚 农作物种植 铜矿、金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摩托车、自行车及三轮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莫桑比克 水产养殖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纳米比亚 渔业捕捞 铅锌矿 农副食品加工    
      纺织服装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马达加斯加 水产养殖   纺织服装制造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医药制造    
南非   铬矿、铁矿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各类仪器仪表制造 交通运输  
      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金融  
      塑料制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建筑材料    
瑞典     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建筑材料 旅游  
      精密仪器制造    
法国     工艺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研发  
      空调、微波炉、吸尘器等家用电器制造    
英国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仓储  
        交通运输  
        研发  
        金融  
        法律咨询  
爱尔兰     生物制药 软件开发  
      金属制品制造 基础设施  
德国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医药制造 交通运输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金融  
      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荷兰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交通运输  
        仓储  
波兰   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服装制造    
      医疗用品和器械制造    
           
捷克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制造 计算机服务  
      船舶、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工艺品制造    
      注模和浇铸设备制造    
      电力设备制造    
匈牙利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箱包制造    
罗马尼亚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纺织服装制造 电信服务  
      自行车及零部件制造 基础设施  
      木材加工    
      塑料制品制造    
      计算机制造    
俄罗斯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印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果蔬种植 煤矿、铁矿、铜矿、铝土矿、镍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餐饮、建筑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旅游、教育  
      烟草制品 医疗、金融  
      金属制品制造 计算机服务  
      塑料制品制造    
      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吉尔吉斯斯坦   金矿、煤炭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农副食品加工 计算机服务  
      饮料制造    
      塑料制品    
           
哈萨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铜矿、铝土矿、铁矿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烟草制品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乌兹别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阿塞拜疆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澳大利亚 果蔬种植 铁矿、天然气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贸易、分销  
  水产养殖 煤矿、铝土矿等 饲料加工 交通运输  
  牲畜饲养 油页岩 医药制造 研发  
      炼铝 金融  
        电信服务  
        旅游  
新西兰 森林开发   木材加工 研发  
  牲畜饲养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旅游  
      皮革、毛皮制品制造    
巴布亚新几内亚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食盐加工    
  渔业捕捞 铜矿 木材加工    
斐济 渔业捕捞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仓储、旅游  
        电信服务  
瓦努阿图 渔业捕捞   木材加工 旅游  
      农副食品加工    
加拿大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贸易、分销  
      造纸和纸制品业    
      工艺品制造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美国     汽车零部件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家用电器制造 仓储、研发  
      纺织服装制造 软件开发  
      园艺设备 电信服务  
      电动工具 交通运输  
        金融  
墨西哥 农作物种植   纺织服装制造 石油技术服务  
      电子设备制造    
古巴 水稻种植 石油 食品制造 电信服务  
    镍矿 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特立尼达和   石油、天然气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多巴哥     电子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食品制造    
           
巴西 森林开发 石油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铁矿、铝土矿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铜矿 金属制品制造 建筑  
      塑料制品制造    
           
委内瑞拉 农作物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食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阿根廷 牲畜饲养   园林设备制造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业    
      农业机械制造    
智利 渔业捕捞 铜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玩具制造    
      食品制造业    
牙买加   铝土矿   电信服务 旅游业
苏里南 森林开发 石油、铝土矿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生育保险待遇与特区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监督和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劳动、工商等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
  (四)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出售)时清偿的生育保险费和利息;
  (五)地方财政补贴;
  (六)社会捐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计征。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缓缴的决定。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继续按规定拨付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有能力按其缴费计划补缴的,可将其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生育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和利息。


  第十一条 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或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三)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助金。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剖腹产、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计划内怀孕7个月以上死胎的,按2个月计发。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女职工《身份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和剖腹产、多胞胎、死胎引产医疗证明等证件,于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领。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实行省、市、区适量调剂。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代征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发放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年度。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参加生育保险的;
  (二)欠缴或拒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瞒报职工人数或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四)截留、扣发和挪用拨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的;
  (五)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截留、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生育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职工的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