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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5:58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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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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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厅环字[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今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配合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和《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交通行业在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在交通行业内大力提升环境保护理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创新型交通,保障了交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但是,交通的发展也面临着资源、环境等重大的制约因素,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和统计体系,行业内部存在着家底不清、基础不明的现实问题,无法提供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的科学、权威、定量判断。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十分迫切,意义重大。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确保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已成立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了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附后)。调查工作将以交通行业污染源调查、交通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交通环保投入及管理状况调查、交通行业生态影响调研分析为重点,组织形式上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现场调研等方式。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研讨会和现场调研的相关工作。
  三、抓好数据质量,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
  各单位要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布置并汇总数据,确保数据结果的准确、完整。对于调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部调查办公室联系。
  四、明确进度要求,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按照调查实施方案,此次调查分调查表及调查问卷、现场调研、研讨会议和信息汇总并形成报告等四个阶段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布置,按时完成。
  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要重视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在调查工作中要做好有关的保密工作。为保证调查成果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对外口径的一致性,所有的交通环保状况的信息一律由省交通厅和交通部对外发布,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

  附件: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
实施方案










组织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
承担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


目 录

一、项目背景 1
二、工作目标 2
三、工作方案 3
四、进度安排 7
五、成果形式 8
六、组织实施 8
七、联络方式 10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至“十五”期末,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48.5亿吨,公路通车总里程达348万公里。同时,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亦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开展了大量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宣传等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继续处于高速增长期,五年间公路网总里程将增加35万公里,沿海港口总通过能力将增加21亿吨。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和物资运输量的不断增长势必面临巨大的资源、环境约束。对此,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要求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切实落实到交通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然而,面临新形势下交通行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提高,交通环保工作目前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统计体系,也未曾开展系统全面的环保工作调查,仍然存在底数不清、基础不明的突出问题。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部署,交通行业即将配合开展全国污染源调查。同时,我部前期工作项目《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已经启动。对于上述工作的开展,交通行业现有环保工作基础亦明显不足,难以提供交通行业环境影响和污染贡献的科学、权威判断。
为落实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支撑交通行业发展模式转变的重大战略,满足交通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通过对污染源情况、环保设施种类及防治效果、环保投资、交通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调查,总结交通环保的经验和取得的成绩,分析交通环保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为各级交通环保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调查,了解交通环保工作的现状,分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利于明确今后交通环保的任务和交通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具体目标如下:
1、通过系统的全行业调查,掌握交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和面临的环境约束,为行业发展模式转变提供决策依据,为向社会准确阐述交通环保工作开展状况,创造交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提供权威数据。
2、摸清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业务情况,为下一步开展科学规范的交通环保统计奠定基础,为交通环保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提供数据支撑。
3、通过对污染源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交通行业内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重点治理的污染源,配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也便于提出交通行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任务和工作重点。
4、通过对交通环保设施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其运行效果,为今后环保目标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提供参考;通过典型案例调研说明交通建设存在的生态影响,为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通过对交通环保投入、环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交通环保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方案
(一)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1、调查表与调查问卷
调查内容将以调查表和调查问卷两种形式提供给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需按照附件格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本次调查内容均制成电子表格(excel)和电子文本(word),请各单位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入数据,并打印成文本文件。经地方交通部门环保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同时提供给部环保调查办公室。
2、组织研讨会议
根据片区划分和区域特征,将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西省南昌市、天津市、广东省广州市召开5次交通环保研讨会,就公路水路有关环保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中前3次会议以公路环保为主题,后2次会议以水路环保为主题。
3、开展现场调查
在表格和问卷调查开展的同时,采取现场踏勘和交流的方式,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一方面可以核对表和问卷调查所获取信息的有效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作为典型案例将有助于更深入了解交通环保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将分公路环保和水运环保两个方面,选择典型路段和典型港口分别开展。为提高调查效率,现场调查将尽量结合五次研讨会议同步开展。
(二)调查对象与范围
1、公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公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高速公路和大型运输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等级公路。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其他等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低等级公路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填写调查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也兼顾低等级公路。
2、水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水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适当考虑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调查的海事部门主要是各直属海事局,适当考虑地方海事局;调查中所指船舶主要是商船、客船和港作船,渔船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主要港口设计,除此以外的其他港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表和调查问卷
主要调查交通设施建设期、营运期污染源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影响、环境风险、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投资、三同时执行情况、绿化、机构设置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以及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处理情况、船舶污染事故情况等内容。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海事部门发放的调查表和调查问卷的内容见附件1(分公路和水路)和附件2(分公路和水路)。
2、研讨会议
根据不同会议地点选择不同的主题,重点讨论和解决所关注的问题:
(1)公路研讨会议
①兰州会议:主要讨论公路施工期扬尘、水土流失、植被修复、绿化问题;公路营运期噪声防治、节水、除尘、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三同时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内蒙、甘肃、陕西、山西、河北、辽宁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②昆明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的土地占用、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问题;公路营运期的环境风险、地质灾害防治问题;关注环境管理、三同时等问题,并讨论生态路、景观路的建设实践。邀请云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福建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③南昌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期土地资源占用、生态修复、噪声问题、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对敏感区影响;公路营运期的噪声、环境风险、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关注三同时问题、环境管理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公路环保规划执行情况、生态路和景观路的建设实践等内容。邀请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省市的代表参加会议。
(2)水路研讨会议
①天津会议:研讨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杂货装卸的噪声防治,油品、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防范和管理,煤炭、矿石的防尘措施和技术;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能源消耗,港区冬季取暖的烟尘防治,客运船舶和港口的生活污水,港区绿化和环境管理等问题;了解各港口水域环境保护情况。关注“生态港口”、“绿色港口”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邀请大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烟台港、青岛港、沧州港、葫芦岛港、上海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台州港、盐城港和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②广州会议:讨论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噪声,危险品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港口环境管理与生态保护,内河港在环境管理、风险防范、船舶溢油、三同时、噪声防治等方面实际情况。邀请深圳港、广州港、厦门港、湛江港、汕尾港、防城港港、珠海港和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广西海事局等沿海港口及海事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同时,邀请武汉港、重庆港、荆州港、南昌港、岳阳港、梧州港、贵港港和长江海事局、重庆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四川地方海事局、湖南地方海事局、湖北地方海事局等内河港口及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过程中,根据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反映的情况,设计相关问题,请入会代表填写。
3、现场调查
公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公路选择甘肃兰州—西宁高速公路、甘肃天宝高速公路、湖北的恩施-利川公路、江西景婺黄高速公路、江西武吉高速公路、云南大丽高速公路、云南大保高速公路等作为现场调查的主要路段。重点调查内容分别与上述会议重点讨论内容相同(相同片区的现场调查和研讨会议安排同时开展)。
水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天津港、上海港、广州港、深圳港、武汉港作为现场调查的港口,现场调研港口、船舶环保相关内容,并尽可能安排与片区的研讨会议同时开展。
四、进度安排
根据调查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调查实施进度计划(见表1)。2007年6月正式开展调查,预期将在2007年7月完成调查表格及问卷填报,2007年9月完成现场调研及研讨会议,2007年11月完成调查报告编写。
表1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调查项目 时间安排 具体内容
调查表及调查问卷 2007年6月
~7月 发放调查表格及问卷,7月底各单位将结果返回调查办公室;
现场调研 2007年7月
~9月 7月上旬:甘肃公路调研;
7月下旬:天津港调研;
8月上旬:江西公路、湖北公路调研;武汉港调研;
8月下旬:广州港、深圳港调研;
9月上旬:云南公路调研;
研讨会议 2007年7月
~9月 研讨会议地点与现场调查地点与基本一致,与现场调研同步安排;
报告编写 2007年10月
~11月 信息汇总、分析,形成调研报告。
五、成果形式
预期提交的工作成果为:
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 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 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六、组织实施
为保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的顺利进实施,设置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地方主管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和联系人。
1、交通部调查组织机构
交通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领导小组(简称“部调查领导小组”),由交通部环保委员会、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和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有关领导组成。调查领导小组下设调查办公室(简称“部调查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规划研究院。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下:
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徐祖远
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功臣 徐 光 周 伟
调查领导小组成员: 叶红军 李树兵 高 远 王 旺
石宝林 陈济丁 徐洪磊
调查办公室成员: 陈济丁 徐洪磊 王忠岱 王丽婧
谢 燕 耿 红 衷 平
2、地方交通部门组织机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海事局和港口管理部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基础调查领导小组,原则上由主管交通环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以下简称“地方调查领导小组”)。地方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指定本次调查的专门执行机构和专职联系人,并于本方案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有关情况反馈给部调查办公室。
3、职责与任务
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交通部调查办公室在部调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贯彻执行部调查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有关工作,建立各级部门的联系制度;收集、校验、汇总全国调查资料;编辑出版相关调查资料,并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写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管辖范围内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领导机构、人员等问题,并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调查工作的实施。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及其指定的专门联系人负责根据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与部调查办公室沟通,协调解决;进行资料收集、填写、装订和录入等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确保数据质量真实有效;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上报并保管调查资料。
七、联络方式
调查表及问卷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快件两种方式反馈给交通部调查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安全环境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邮编100029
联系人:
王忠岱(水运) 010-64912277-3728 wangzd@tpri.gov.cn
徐洪磊(水运) 010-64912277-3703 xuhl@tpri.gov.cn
衷 平(公路) 010-58278103 zhongyuyue@163.com
耿 红(公路) 010-58278139 genghong@iicc.ac.cn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教政法厅〔200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教育部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5项。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大行政审批改革的认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强调,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次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提出了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次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是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转变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提高对贯彻国务院决定的认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制度创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要积极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切实抓好后续各项工作的落实,凡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恢复或变相恢复。

  二、全面清理和修订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清理取消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依据,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抓紧研究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方案。其中以教育部规章、教育部文件或教育部各司局文件为设定依据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明令废止或重新发布。涉及规章修订或废止的,各主管司局要会同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

  三、做好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对于教育部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也要取消,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须保留的,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设定。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的具体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
3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4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5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
6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l号)
7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8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9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办〔1997〕18号)
10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
11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座)教授审批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
12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000〕60号)
1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5〕3l号)
14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注:另有l项根据国务院决定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