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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50:15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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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变更土地登记表格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执行。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参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格式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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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 资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五章 投诉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自治区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投 资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者证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样、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
(三)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

第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

(一)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基础产业及重要原材料工业;
(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
(四)旅游资源开发及其他旅游项目;
(五)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型项目;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出口创汇型项目;
(八)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九)本自治区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与其配套或者补偿性项目的经营。

第十一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以下地域:

(一)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
(二)台湾同胞投资工业区(园);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自治区投资申办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权不受干涉。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以及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台湾同胞及境外人士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携带或者汇往台湾和境外。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

第十六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须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抵制和举报。

第十八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煤、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统筹优先安排,并按当地同行业集体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或者在贫困地区投资开发资源的项目,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放宽;对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进口和所得利润不汇往境外的加工业项目,产品可以内销为主。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开设具有先进技术的种植、养殖、保鲜、储运等农业项目,其用地通过出让或者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和租金可以给予优惠。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用地,可以按农业用地对待。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成片开发国有荒山、滩涂用作种植、养殖生产的,经营时间可以长至50年。其产品成熟获益期前,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减免自治区规定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可以向本自治区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原则的,银行应当优先贷款。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以资金或者生产设备赠予大陆亲友在本自治区举办的企业,其赠予金额或者实际价值占企业注册资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按投资企业规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可以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过行证》的延期手续、暂住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二)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证件;

(三)凭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在本自治区乘车、船及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安装私用电话、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本自治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确认、考核合格后,可以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本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委托办理有关事务,应当按对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五章 投诉受理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者调解;
(二)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或者复议;
(五)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台湾同胞投资的地方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

受理投诉的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期处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情形,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 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组织好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域名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统一申报。
  (一)申请单位操作流程。
  1.注册。申请单位需要在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及审核过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审核资料寄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科技部信息中心收到资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注册信息的审核。
  往年已经在申报中心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仍用原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不需要重新注册。
  2.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在网上认真填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部门。
  (二)申报部门操作流程。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登录申报中心网站,受理申请单位电子文档,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有关文件、数据认真核对、审查。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拟推荐的项目通过申报中心进行网上推荐。
  (三)纸质材料须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申报书可从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
  申报中心随时公布最新的申报注意事项及工作动态,请及时查询。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010-51292636
  传真:010-68522908、68528068、68529028、68523396、68521776
  邮箱:program@most.cn
  三、各项目推荐单位书面申报材料寄送和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申报单位填报项目截止时间由各项目推荐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决定。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四、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杜绝项目多头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工作,推动农村民生改善,为“三化同步”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优先技术领域
2012年星火计划重点围绕高附加值农村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主体科技计划的科研成果的衔接,聚焦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本年度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为:(1)生物种业;(2)农业与农村信息化;(3)农产品储运与加工;(4)现代林业;(5)海洋农业;(6)畜禽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7)循环农业与生态环境建设;(8)设施农业与节水农业;(9)名优特农作物高效安全生产;(10)农村民生。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加强农村科技创业链建设。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农村科技创业链,着力建设一批农村高附加值优势特色产业与创业链,有效提升星火龙头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区域创新产业与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鼓励科技特派员进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促进一、二、三产融合的创业和配套服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业机制,以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广泛就业。支持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建设,搭建农村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农村科技创业政策,营造以市场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二)推进农村信息化和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平台上移、服务下延”的总体要求,促进“三网融合”,推动农村科技信息资源集成与应用示范,加强星火科技12396信息综合服务,推进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工作,提高面向农村科技创业的科技信息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支持“三位一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技术服务。支持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实施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技术开发和规模化应用项目,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加强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提高科技促进改善农村民生的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围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民营养健康及饮水安全、农村新能源开发、农村污水与废弃物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民生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强化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及产品集成示范。
(四)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加强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创业基地功能、培训基地功能和示范带动功能。通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探求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律,提高农业应对战略性、蓄积性、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深入探索并总结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政府运作模式。
(五)加强科技扶贫开发,探索科技扶贫长效机制。针对老少边穷及干旱半干旱、喀斯特等典型生态脆弱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典型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开展科技集成示范、实用技术推广,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民生和生态环境;加强科技培训和基层科技能力建设,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探索科技扶贫的长效机制和模式,为全国扶贫工作提供有益经验。
(六)推动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优良新品种、农产品增值和流通、环保型肥料和农药创制、废弃物资源化或能源化利用、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生物等技术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为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提供支撑。扶持、培育一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星火产业带和技术密集区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由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型转向技术内生推动、资源集约利用式发展。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推荐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为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推荐单位。
(二)项目类型。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项目实施期2-3年。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库管理。国家星火计划将结合战略发展需要,对入库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1.关于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态、民生等事业发展中具有重大普惠性和实际意义的应用型科技项目,必须具备覆盖面广、可持续发展后劲强、普惠“三农”意义大、科技创业效果好并有利于产学研联盟机制形成和巩固等特点。重大项目可下设3-10个课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重大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600万元,计划单列市推荐的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300万元。课题申请经费原则上每项70-100万元。
重大项目推荐数量要求如下:
(1)各省(区、市、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可组织推荐1个重大项目,其课题应来源于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科技扶贫等专项工作。其中,科特派工作的课题,每个省(市、区)3-4个(每个科特派培训基地、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各申报1个,已获得支持的创业链不再申报)、计划单列市1个,优先安排2010年科技特派员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每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报1个;科技兴县(市)工作按照已批复的科技示范县(市)数量的1/4左右推荐课题(已经获得支持的暂不追加支持);各科技扶贫重点地区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推荐3个课题。
(2)对已经评审入库的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允许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各地方2012年度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推荐数目请查询申报中心星火计划申报要求附件。所列推荐指标包括已入库项目。需调整的入库项目须在推荐函中进行明确说明,并重新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不需调整的入库项目,无须再填报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
2.关于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受到国家政策鼓励引导,有利于地方农村经济、生态、社会、民生、环境改善的成熟适用型科技项目。面上项目由各推荐单位组织申报,数量原则不超过2011年引导项目的推荐数量。
3.部门和扶贫项目。
有关部门结合行业服务“三农”优势,按惯例推荐。                  
四、项目组织要求
(一)推荐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有关规定;
2.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成熟,具有较强的开发和应用前景,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3.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单位,不能为行政部门;
4.跨区域的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
5.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组织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和资质。
(二)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重大项目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每一课题均须单独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牵头单位除填报重大项目申报书与可行性报告外,还应根据本单位独立承担的课题任务填写相应的可行性报告。
面上项目只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各推荐单位审核论证后,通过申报中心将电子版报送科技部,纸质文件不需报送。各推荐单位还须向科技部报送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各一份。推荐意见应写明申报总体情况和组织审核论证的过程等。推荐项目汇总表须按推荐顺序排列并标注项目名称、申报(牵头)单位、项目类型、项目类别、支持方式、技术领域、课题名称与类型、申请经费等。
各类表格在申报中心或星火网(http://www.cnsp.org.cn)下载。
(三)联系方式。
1.项目推荐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农村中心星火与信息处(邮编:100045)。
2.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陈永红、于双民,010-68510207,68514065。
科技部农村司:肖立春、秦卫东、王亚武,010-58881400,58881412,58881424,58881425。
3.有关科特派、科技扶贫与农业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项目请咨询科技部农村中心科技扶贫与科普处、地方科技工作处。
电话:010-68527338,68588414,68511850,68529737。


附件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总体部署,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012年火炬计划分为面上项目和重大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机构有机结合的内在机制。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
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1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
3.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原则上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5.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面上项目。
(二)重大项目
1.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科技服务体系项目。
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四、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二)重大项目。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五、申报流程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上项目。
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2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2份,报送火炬中心。
六、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一)申报受理。
1.科技部高新司。
电话:010-58881566、58881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2.科技部火炬中心。
电话:010-68598035、68511564。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北京2143信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邮编:100045)。
(二)软件及网上申报咨询。
1.科技部火炬中心电话:010-63923599。
2.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总体安排部署,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重点围绕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创新产品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12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各推荐单位战略性创新产品推荐数不超过5个,重点新产品按控制数推荐。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备选项目库,择优予以支持。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战略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在行业进步和地方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
(二)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1.优先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汽车、建材等行业开发的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新产品;
2.优先支持符合西部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产品;
3.优先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新产品;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二、支持领域
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2012)》。
三、不支持范围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
8.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渠道。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等省、市地方注册的企业,按地方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要求的相关程序向地方申报。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可向各部门科技司(局)(以下简称部门)申报或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方申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3.附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2010年度财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7)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2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9)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报送材料。
1.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用A4纸打印在线填写的《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按项目申报清单(附件3)所列顺序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地方、部门。
2.地方、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对推荐项目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网上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纸质申报材料及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项目报送汇总表》各一份寄至指定地点。其中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申报材料封页、项目总体评价意见表、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附件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2.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单位当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新产品计划项目,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只能选择其一;
(2)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产品及型号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若申报项目名称相同,而型号不同,则必须提供该型号所采用的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书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内容,以证明其比原列入计划项目的产品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方可申报。
3.产品名称及型号填写要简洁、清晰、规范。名称应用中文,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等词语,属系列产品必须注明型号。
五、联系方式
1.纸质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68房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成果推广处)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59、68510951。
2.软件及网络申报咨询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探索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前沿,着力为决策提供参考与支撑。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安排分为三大类: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
一、项目指南
(一)重大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分为公开招标项目、邀标项目和合作项目。
公开招标题目如下:
1.新型科研活动模式及组织机制研究;
2.全球创新资源转移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研究;
3.产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研究;
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市场环境研究;
5.分布式能源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6.农村科技创业金融政策研究;
7.社会流动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
公开招标项目的申报题目必须与上述题目相一致,具体研究内容由申报单位拟定。科技部将对申报题目组织专家进行网上初步评审。对通过网上初步评审的项目,科技部再组织会议答辩,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公开招标项目不超过2项次。
邀标项目,主要是由有关决策部门提出的重要研究方向,按照保密项目申报组织程序,由科技部确定选题并邀请有关单位申报。受邀单位须在指定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答辩性会议评审。
合作项目,主要是由各地方和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的重大需求,与科技部协商确定选题,参照邀标项目的程序进行申报。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合作项目要求各地方、部门应在立项后保证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面上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是鼓励软科学研究领域自由探索的研究项目,由各地方和部门择优推荐。面上项目的选题方向是: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
2.科技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
3.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4.软科学理论与方法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面上项目不超过3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不超过2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3项,教育部不超过10项。面上项目采取专家网上评审制度,择优选择项目给予立项。
(三)出版项目。
出版项目主要资助各地方、各部门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及其他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出版项目不超过2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1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2项,教育部不超过5项。
二、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与流程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申报,科技部不直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2.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申报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书,并经承担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所有申报书进行审核,按申报要求选择上报项目,并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须列出项目清单)和申请书(1式5份,均为加盖公章的原件)报送科技部。
三、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负责人限1名(合作项目除外),相同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研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未能按期结题的不能申报。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
3.项目申报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按照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填报资助金额。出版项目申报负责人要保证出版的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项目申报负责人3年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即作撤消立项处理并通报。
4.为保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正式立项前,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负责人以及参加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或邀请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
5.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要依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申报要求和申报指南,认真审核申请书的内容,特别是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并签署明确意见。
联系人:常玉峰、邵学清,
电话:010-58884505,010-58884689,
传真:010-58884588,
电子邮件:rkxzzc@casted.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312室(邮政编码:100038)。
软件及网络申报咨询: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