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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8:07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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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1996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在厦门岛内禁止鸣喇叭,但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第三条 在厦门岛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车证。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应对在行车辆进行噪声抽检。


  第六条 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非机动车或行人不得随意占道。禁止行人跨越、钻越交通护栏。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厦门岛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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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银企合作协议(中、英文参考文本)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银企合作协议(中、英文参考文本)
建设银行


银企合作协议书(中文参考文本)

甲 方
合作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 行
甲方(企业):
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行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乙方愿意将甲方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法律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各类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优质金融服务。
二、乙方将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三、乙方将尽力满足甲方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甲方保证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流动比率控制在 %以上,应收帐款周转率控制在 %以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以下。
四、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对甲方的被国家有权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将尽快给予评估;对乙承诺的项目,将在年度信贷计划中优先安排,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当甲方建设项目的储备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乙方根据储备贷款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六、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开展进出口等国际经济往来业务,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国际金融服务。
七、甲方愿意将乙方作为主办银行,在乙方开立 帐户,并将 %的产品销售收入通过该帐户办理结算。
八、甲方保证存入乙方 帐户的资金不少于乙方贷款在甲方的所占比例。
九、甲方保证不拖欠乙方贷款本息。如有特殊原因贷款需要展期的,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对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给予展期。
十、甲方保证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甲方保证每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甲方同意其国际结算业务、代发工资、信用卡业务、职工住房基金、工程预决算审查、项目评估咨询、开发银行贷款和其它银行的委托代理等金融业务,交乙方办理。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
十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协议或违背协议条款。
十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商定。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银企合作协议书(英文参考文本)
Coorperation Agreement By Bank & Enterprise (For Referance Only)
This is a Cooperation Agreement by
Party A (The Enterprise)
and
Party B (The Bank)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To better enhance the good coorpe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nk and the enterprise, and to improve
the mutual development and the long term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arty A and Party B, on the basis of ad-
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i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after full consultations and negotia-
tions, have made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and committed to strictly abiding by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and
perform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I. Party B is willing to take Party A as an important and primary client, and put Party A in a prior posi-
tion when providing various financial supports and quaiified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the premise of keeping in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financial policies.
II. Party B will provide Party A with all-round credit lending services which include the working capital
loans, capital construction loans,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loans, reserve loans, real estate loans, and bill
acceptance and discount, etc., according to its credit lending conditions and process.
III. Party B will try its best to satisfy Party A's reasonable demand for working capital loans, so long as
Party A maintains a good financial structure, with the current ratio above____%, the account receivable
turnover ratio above____%, and the assets-liabilities ratio below____%.

IV. Party B will actively support Party A in its capital construction and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For
those projects which have been listed in the goverment's plan by the authorative departments, Party B will per-
forme the project appraisals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for the committed projects, Party B shall make a prior ar-
rangement in its annual credit lending plan and ensure the ontime fund supply.
V. When Party A finds a diffictulty in the turnover of its reserve funds for the under-construction pro-
jects, Party B shall make a prior arrangment according to its reserve loan issuing terms.
VI. Party B shall actively support Party A in it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veloprnent, including the import
& export, by providing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VII. Party A agrees to take Party B as its main bank, opening its____account with Party B and settling
___% of its trade volume through this account.
VIII.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the proportion of its fund deposit at the Bank in the above-mentioned account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he proportion of Party B's loans.
IX.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not default the repayment of the principal and payment of interest of
Party B's loans. Should any loans need extension out of particular reasons, Party A shall present an applica-
tion, which will be reviewed by Party B. Party B shall agree only those extensions that are in line with the ex-
tention terms.
X.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not appropriate or misappropriate its working capital funds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XI.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present monthly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Party B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financial data.
XII. Party A agrees to let Party B handle its such financial businesses a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salary
issuing, credit card clearing, staff housing fund management, reviewing of project budget and annual settle-
ment, project evaluation and consultation, development bank loan channeling and management, and other
banks'agent and entrusted businesses.
XIII. When the agreement comes into effect, both parties shall notify the concerned affiliates and supervise
them in their performing of the agreement.
XIV. If disputes aris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agreement which causes the amendments of and additions
to the above articles, both parties shall find a solution through friendly talks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mutual-
interest and mutual-understanding basis.
XV. Within the term of the agreement, no party is allowed to unilaterally violate the articies or terminaie
the agreement.
XVI.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effective only when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his (her) designated agent of
the two parties sign on it, with their official seals. The maturity of the agreement is____years. Whether the
agreement will be renewed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two parties after negotiations. There are two originals for
this agreement,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each take one. There are____duplicates for this agreement,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each take____copies.
Party A (Seal): Party B (Se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DDMMYY) (DDMMYY)



1996年11月11日

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市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是湛江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湛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是湛江市市容环境卫生协调机构,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负有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及居(村)委按照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分工,负责本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湛单位及驻湛部队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
罚的实施。

第七条全社会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二章市区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道路、排水、排污、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架空管线,架设单位要逐步进行改造或按规定统一设置。市区主干道两旁的建筑防盗网不能超置墙体外。

第十条市区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十二条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栅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或直排到马路。

第十四条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废物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及空置地,禁止设置实体围墙,需要设置分界物的,由产权所有者按规划要求选用通透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空地进行生态型硬底化处理或美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往城市绿地抛撒废弃物,不得摘取枝叶花果或践踏竖有禁令标志的城市绿地。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理。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行使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市区。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挡尘土的设施。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物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移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市区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二) 需在市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 需在市区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 需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近期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的环卫设施建设。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卫生间。主要街道临街两侧经营性单位的卫生间,条件许可的,应当对外开放;市民使用单位对外开放的卫生间,应当自觉爱护卫生间的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城区改造、新建的住宅小区、工业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屋、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卫生间、废弃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二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街巷(含两侧)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二十七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单位、庭院、临街店铺(摊档)、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广场、立交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含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负责。
(二)小街小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含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负责。
(三)市区城中村应设有环卫清扫保洁队伍,负责本村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清运或委托辖区环卫处(站)、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收集清运。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各物业管理公司专业队伍负责,也可委托辖区环卫处(站)或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垃圾统一由辖区环卫处(站)或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代运。
(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清扫保洁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也可委托
辖区环卫处负责。但上门收垃圾及垃圾清运工作必须由辖区环卫处或有资质的环卫
服务作业企业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湛单位及驻湛部队的环境卫生及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
责,垃圾由辖区环卫处或有资质的环卫服务作业企业统一代运。
(七)市区花坛、绿化带、道路隔车带由园林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八)沿街沙井及道路淤泥由市政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九)机场、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十)港口、码头作业范围、水库等水域的环境卫生,由该水域的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沿街门店、单位和住户应按照划定的范围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各负其责。
(十二)公共卫生间、生活垃圾收运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统一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公共卫生间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的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和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和个人有责任配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做好分类收集工作。

第三十一条任何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以及乱张(挂)广告、标志牌。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场所、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须在显眼处竖立或悬挂、张贴本条禁止行为的告示。

第三十二条单位、住户,必须保持门前清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摆卖、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三条实行上门收垃圾管理制度。单位和居民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

第三十四条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湛单位及驻湛部队的宿舍和生活小区、居民区的住户,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城中村农户不能在居住区圈地群养家禽家畜,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按规定的方式圈养并配套建设化粪池等排污设施。重要的公共场所,禁止狗、猫等宠物进入。

第三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维护本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水库、河涌、池塘、港湾、沿海临岸滩涂抛弃、倾倒废弃物。
一切船舶、客运车辆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船舶、车辆停靠在码头、车站时,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车站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车辆运载或装卸散体物料和废弃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漏撒。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平整周围公共场所和修复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三十七条开挖道路等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修复,工完场清。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须用容器装载,当天清运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河涌。

第三十八条在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牲畜屠宰等活动中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在市区内经营废品收购的单位及个人应加强废旧物存放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废旧物品应实行围栏有序堆放,不能影响市容和产生厌恶性气体。

第四十条单位、商场、门店(摊档)和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运的单位,应当报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执行环境卫生任务的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可以在禁停路段、禁转弯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并准许其在禁停路段进行作业。其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它杂物的;
(二)车辆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乱倒生活废弃物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六)在沿街、路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七)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八)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九)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围蔽或者不设遮挡尘土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
两侧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市容,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
(二)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
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治,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三)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起到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各类容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工具)、收运废弃物的车辆保养停车场,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7日颁发的《湛江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