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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7:30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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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工业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行政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计量管理和优质产品管理。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经委、各主管厅局(公司)质量处(科),各市(地)经委质量科,县(市)经委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是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质量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各行业、各地区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懂技术、懂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小型企业至少配备一名)。
第五条 省经委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质量管理工作;
(二)制定我省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产品质量升级规定;
(三)组织省优质产品评审工作;
(四)培训各主管厅局(公司)、市(地)经委质量管理领导干部;
(五)对申报“省质量管理奖”企业,组织检查和评审;
(六)审定省、市(地)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和计量测试所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主管厅局(公司)、市(地)、县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本地区质量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本地区质量升级规划和组织产品质量考核;
(三)调查和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四)培训本行业、本地区企业的质量管理领导干部;
(五)负责本行业的优质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初评、推荐,以及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考核方法,明确科室、车间、企业领导和职工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三章 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设标准化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是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实行归口指导。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产品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准,使企业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四)负责本企业新产品设计、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五)收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企业标准化档案,健全标准化统计、效果分析和经验总结等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通用、基础标准)。凡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必须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必须按国家标准、部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必须按市(地)以上标准化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自定的内控标准组织生产。
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新产品从设计阶段起就必须做好标准化工作;新产品鉴定时,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草案;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或投产鉴定前,必须有产品标准。
没有产品标准的新产品,有关部门不能通过鉴定,不得批准批量生产,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审批,必须按照国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省、市(地)标准计量局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主管部门。
省、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主管厅局(公司)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站),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省、市(地)、行业的产品实行质量监督检验。设立省一级的产品质量监督的检验机构,必须经省标准计量局审核并报省经委认可,接受省标准计量局的业务指导。
锅炉、压力容器类的产品由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优质产品,需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关系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都必须接受省经委或省标准计量局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定期或统一安排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阻拦。
第十六条 新产品试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后方能进行批量生产;试销产品,必须经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质量事故,产品监督检验部门必须在十天内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意见分别报上一级产品监督检验主管部门和质量管理主管部门:
(一)强制监督检验产品达不到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低劣须赔款或退货,造成三千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达五千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对市场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各市(地)、县可设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但须经省标准计量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质量监督员证》。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计量检定机构是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企业专职计量检定人员应不少于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计量检定人员须经计量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担任。
第二十条 企业配备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必须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生产和管理实际需要,完善能源、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经营管理等方面计量器具的配备,严格执行计量检测,加强各种计量数据监督管理,做到原始记录齐全,计量数据可靠。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必须取得三级以上的《计量合格证》,小型国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必须取得《单项计量合格证》,方可批准开工生产。
没有取得《计量合格证》的企业,不能领取生产(制造)许可证,其产品不能参加优质产品评选,不能进行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标准计量局考核合格,取得型式试验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第六章 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省优质产品要求的产品,均可按规定申报省优质产品评选。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可优先评选省优质产品: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
(二)参加国际性展览获得好名次的产品;
(三)取得省质量认证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产品不得参加优质产品评选:
(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产品;
(二)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在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到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三)亏损的产品;
(四)未取得《计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全面质量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国家安排统检不合格,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优质产品的申报和评审:
(一)参加省优质产品评比的产品,由各主管厅局(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下达的创优计划,并根据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结果和全面质量管理现场检查情况,择优推荐;
(二)申报省质量奖的企业,必须按申报程序,填写质量奖申请表,由主管厅局(公司)审查汇总上报省经委;
(三)省质量奖由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评选,提交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优质产品的管理:
(一)获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包装上标记优质标志;优质标志不得用于其他产品或转让他人使用;
(二)任何单位不得冒用优质产品标志;
(三)省优质产品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行业评比,重评不上的,原优质产品标志必须停止使用;
(四)对荣获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主管厅局(公司)必须在有效期内至少每年复查一次,并将结果报省经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五)优质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严重的,由主管厅局(公司)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按程序报请撤销该产品的优质产品称号。
优质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的,不再保持优质产品称号。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产品获各类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一)产品获国家金质奖或金杯奖的,人均四十元;
(二)产品获国家银质奖或银杯奖的,人均三十元;
(三)产品获部优质奖的,人均二十五元;
(四)产品获省优质奖的,人均二十元;
第三十条 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和国家一级计量奖的企业,可分别一次性发给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资金;获部或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可一次性发给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奖金;获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每个小组成员发给二十元奖金;获部或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
每个小组成员发给十五元奖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所列各项奖金在本企业各种留成基金中解决,不列入年奖金控制总额范围,不交奖金税。
第三十二条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其奖金应高于平均奖金额。
同一产品、同一小级、同一企业在当年同时获两级奖(如省优和部优,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国家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以上的,按最高级奖的奖金额发给一次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优先供应原材料和能源,优先安排外汇和贷款。
优质产品价格可高于同类产品价格:国优产品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部优产品和省优产品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条 在半年内经国家或省统一抽查两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领取奖金,不得调资晋级。
第三十五条 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停(扣)发当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经委和省标准计量局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停发半年奖金,当年不予调资晋级。
第三十七条 对转让优质产品标志的单位,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没收其非法所得,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八条 对冒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停发责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我省范围内个体生产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获国际展览(博览)会金质奖的产品,按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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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我部研究制定了《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为“课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推进和规范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明确相关各方职责,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预算评估是指科技部或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在审定课题预算前,按照专业化的原则,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预算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预算评审是指管理部门在审定课题预算前组织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预算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应引入预算评估评审机制,建立课题立项与预算评估评审之间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可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但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由条件财务司商业务管理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部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目的是为管理部门对课题预算决策提供咨询。预算评估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主要负责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对评估评审过程和结果的检查和监督、财务专家库队伍建设以及预算评估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重大课题原则上采取预算评估的方式,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组织;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课题一般采取预算评审的方式,由承担科技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的相关部属事业单位或科技部授权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组织。预算评审工作可以在课题立项工作完成后开展,也可与课题立项评审工作同时进行,但必须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独立性。

第七条 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评估评审机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估评审机构的良性发展,保障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评估评审专家是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支撑,应大力加强财务专家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预算评估评审财务专家库,动态更新和调整评估评审专家,并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预算评估评审应坚持以下要求:

(一)政策相符性。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课题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课题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课题正式申报的预算书、计划任务书以及在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的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与预算支出相应的实物量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

人员费:重点审核列支人员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课题组成员从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人员费的合理性,参与课题研究的流动人员列支人员费的情况。

设备费:重点审核仪器设备预算与课题研究内容的相关性、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情况,符合《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重点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压缩一般性出国考察任务。

间接费用:重点审核列支间接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依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支撑条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

协作研究支出:协作研究支出应严格控制,必须以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协作研究任务为依据。重点审核协作研究支出与任务内容的相关性及开支合理性。

对材料费、测试化验费等业务性支出,重点审核各项支出内容是否存在交叉重复,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允性原则,支出结构和总量是否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等。

第十二条 预算评估活动包括形式评估、基本评估、重点评估和报告形成与提交四个基本程序。

(一)形式评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受理委托方提供的待评课题的材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包括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关键数据的一致性与平衡关系等。

(二)基本评估。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形成基本评估结论。如果还存在疑难问题,则启动重点评估程序,否则,进入报告形成和提交阶段。

(三)重点评估。本程序为非强制程序,当课题预算存在问题较多或分析判断难度较大时,启动本程序。评估机构根据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如对申请购置的大型设备进行专题论证,对重点问题深入咨询调研或组织答辩等。

(四)报告形成和提交。评估机构综合上述工作,形成预算评估正式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材料核查。评审组织单位受理课题预算申报材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二)聘请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单位按规定遴选评审专家,并将专家名单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任务与要求、行为准则,对有关评审内容和课题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组织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依据预算申报材料,对课题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讨论与评价;每个专家独立填写专家意见表;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各个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完成正式的评审报告,并向专家组所有成员和评审机构代表宣布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课题预算规模、预算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课题组对预算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组的疑问进行答辩。但在专家组评审的其他程序,课题组人员应回避。

(四)报告提交。评审专家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及各专家的评审意见,评审组织单位汇总形成正式评审工作报告,并对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

(五)与课题立项评审合并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应保证评审专家组中包括不少于两名财务专家,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的环节对课题预算进行评议,并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单独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时,评审专家的群体组成应配置合理,专业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应包括熟悉课题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以及管理专家,每个课题的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为单数,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建立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建立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复核机制,课题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对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存在重大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组织。

第十六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正式结果为预算评估评审报告,在评估评审活动结束时提交。评估评审机构有义务对管理部门解释评估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报告内容描述应明确、具体和充分。除包括评估评审结论外,还应对评估评审活动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预算数据应满足平衡关系,数据调整意见应与文字意见相符;较大幅度预算调整等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评审报告中反映。评审报告中除体现评审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并将各评审专家的意见作为附件附于评审报告后面。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必须经过评估主持人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审查,正式评估报告上必须有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以及评估机构公章。评审报告上必须有评审专家组组长的签字以及专家组全体成员名单。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评审专家、课题依托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等预算评估评审相关各方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经费从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开支标准按照《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府办函〔2007〕151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1



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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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6.4 社会救助
6.5 保险赔付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8.3 应急技术保障
8.4 人员安全防护
8.5 公安、交通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8.7 资金保障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9 监督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9.2 修订与更新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1.2 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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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
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使我市及毗邻水域内遇险的船
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
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防应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
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水上运输事故后的及时救助,最大限
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水上运输事故预
防,减少事故诱发因素。
⑵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
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
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高效的应急
管理机制。
⑶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
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水上运输事
故发生地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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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水域范围及其毗邻水域内水上运输船舶、
浮动设施等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事
故处置活动的单位、设备、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
急中心)其组成机构为: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系统工作的副市
长。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
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
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
任由市海事局局长兼任。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
府有关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救援方案,统
一协调市水上应急各成员单位、驻资部队、武警、公安、县(市、
区)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开展应急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水上应
急中心应急值班和应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搜集、上报事
故伤亡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并提出具
体的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水上应急中心的指示和部

-5



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各成员单位之
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
管理,组织水上事故应急演练和演习,建立与相邻市地应急合作、
联动机制;承担市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并根据各自职
责,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
理等应急工作。

⑴ 市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
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运输事故
险情报告。
⑵ 市交通局:承担市水上应急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
指导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市内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
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水上运输事故
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和车辆征用,核查水上运输事故伤亡及失踪人员;查处水上违法
犯罪案件。
⑷ 市水利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应急行动,按现场指挥
要求选派本系统渔业船舶或水库船舶参加应急工作,为水上救援
提供相关水域水情信息。
⑸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负责组织险
情水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
运输事故。
-6



⑹ 市城管局:参与城市园林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和事故处
理。
⑺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
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
当临时救助。
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对水上运输事
故获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分级启动突发公共事
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⑼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水上运输事故处置相关资金保障。
⑽ 市环保局:遇有水上运输事故造成水域环境重大污染时,
负责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协助交通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⑾ 市电信、移动公司:为水上运输事故现场应急行动中通信
畅通提供保障。
⑿ 市气象局:为市应急中心提供事故水域重要天气信息及预
报,根据应急行动需要开展现场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⒀ 市军分区:根据市水上应急中心的要求,负责协调驻资部
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应急中心的组成和
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分中心主任由县(市、区)
政府主管领导担任。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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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
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
作。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市水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驻资武警支队、专业潜水
救捞队伍组成。同时设立救援物质仓库,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日
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专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
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以
及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发生
的信息。

⑴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
和预报,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
气象依据;
⑵ 水利防汛部门对汛期江河水情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
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
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海事管理机构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
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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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
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
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播发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时,应同时将涉及水上运输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交通局、市
海事局传送,市海事局要向水上运输单位、业主通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
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注
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
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运输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
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运输事故险情
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⑴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辖区水域环境安全
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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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48 小时以上;

⑸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⑴ 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
故;
⑵ 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严重损坏,重要航道
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内;
⑷ 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运输
事故。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⑴ 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⑴ 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4.2.1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或浮动
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2 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Ⅲ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2 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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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其中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市水上应急中
心应在4 小时内向省水上运输应急中心报告,并抄告省地方海事
机构。其他接警部门在接到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当
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
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
应立即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行动
水上运输事故经评估核实后,应急机构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
时的气象和水文,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属
重大、特别重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市应急中心负责人、负有相关
行政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
挥、协调应急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市应急中心值班机构接到的水上运输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
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有
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
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水上
应急中心领导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
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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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5.2.1 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并
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
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
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
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县(市、区)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
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5.2.2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水上
运输事故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
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可向省水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2.3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县
(市、区)、市及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3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
或全部打捞、或失踪人员在当时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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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存在、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
时,在报经相应的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后,即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对应急情况进行评
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
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报省、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或村、社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
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
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按有
关规定安置。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丧事承办单位办理
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
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4 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救助。

6.5 保险赔付
事故船舶参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或事故伤亡人员参与了社会
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并积极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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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调查评估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
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在规定
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和重大的事故10 日,特别重大的
20 日)

7.1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和险情信息发布按照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
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旅客和货物情况;救助情况(包
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
后处理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实现有
线电话、移动通信、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现代通信资源的互联
互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
通,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

市应急中心及县级应急分中心应建立本地区应急相关部门和
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并实时维护,保证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
通信畅通。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中心应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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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
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
量的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现场附近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
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行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
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和人
民群众参与应急救援。

8.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在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
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人员中选聘行
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运输
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应急中心聘
任。

8.4 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本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
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发生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
治措施。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定相关应急成
员单位具体落实,并作好安置工作。如事故影响范围内涉及船舶、
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或陆上人员安全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通
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8.5 治安、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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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现场治安维护,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
通管制。

市交通局负责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并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
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赶赴现
场和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
治,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做好事故水域
疾病预防和卫生监控。

8.7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
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
作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
审计与监督。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县(市、区)应急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应急知识宣
传,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水上救援人员应急技能和
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适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市应急中心应每年举行一次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项目的单项演
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2 年组织一
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毗邻市、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举办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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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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