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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观象山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3:27:38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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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观象山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观象山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筹集供热建设资金,加快观象山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观象山集中供热工程供热规划范围内参加集中供热的用热户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建设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热建设资金用于观象山集中供热工程的热源厂、供热管网(指从热源厂、站至单位用热户院墙外一米止,至居民用热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阀门法兰止)、公共热交换站等供热建设工程和已有住宅建筑中居民用热户的用热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供热建设资金收缴标准是:
(一)使用压力为1MPa(兆帕)以下的饱和蒸气的,按每小时最大热负荷每吨90万元收缴;用热户对供热压力、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每小时最大热负荷每吨90万元乘以蒸汽热值修正系数收缴。
(二)普通民用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收缴;其他建筑按普通民用住宅收缴标准乘以热耗指标修正系数【热耗指标修正系数=建筑物热耗指标/50(千卡/小时)】收缴。  (三)单位用热户原有锅炉设施按供热规划确定为集中供热调峰锅炉房和公用热交换站的,可免缴原
锅炉容量70%的建设资金,其锅炉房设施交由供热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使用。
第六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自筹解决;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按经费管理渠道专项拨款和差额补助。
居民用热户的供热建设资金由户主所在单位缴纳。户主属非正式职工或户主所在单位确无力负担的,依次由其同居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所在单位交纳;个体经营者自行负担。
第七条 用热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间缴纳供热建设资金:
(一)自1995年9月份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应缴额的50%;距供热实施1年前,缴足应缴额的70%;距供热实施半年前,缴足剩余资金。
(二)其他热用户须于1995年9月底前缴纳应交额的50%;1995年12月底前缴足应缴额的70%;1996年底前缴足剩余资金。
第八条 收缴供热建设资金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的供热建设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建设资金的用热户,每延长一天按欠缴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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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

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

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检法联〔1999〕4号)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简称《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均简称《对照表》)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5日起执行。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印发的《种类表》和《对照表》是根据海关HS编码的调整情况,在原商检种类表、原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编码对照表和原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编码对照表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对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监管条件以及列入《种类表》、《对照表》中实施检验检疫商品的范围。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编码商品由原来八位码的2181个(折合十位码的2615个)调整为十位码的2638个,检验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动植物检疫的编码商品由原来的1438个调整到十位码的1481个,检疫商品略有增加;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共纳入HS编码1127个。

  二、列入《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海关凭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三、列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四、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对易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

  五、各地商检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海关要加强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六、对未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的其他应依法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各地商检、动植检、卫检机构要依法做好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附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三、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查工作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

  各地应认真组织对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内容为:依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各地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督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到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再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2003、2004年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督促检查,抽取部分省(区、市),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情况汇报,抽查所辖部分县(市、区)的计生(包括计生行政部门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妇幼保健院、个体诊所)、药监(包括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等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并将汇总对各地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