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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2:57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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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三年,三年来,在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顺利地完成了各年度的考试工作。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经广泛调查研究,今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
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考试种类、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种类。改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设置甲、乙两种考试的办法,即改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首先参加乙种考试,合格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的办法。将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设A、B两类,A类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B类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
考试。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报考条件,分别参加相应种类的考试,合格者,均可获得相应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员资格考试仍按原规定进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A类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相应档次甲种考试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原规定中的职务年限改为资格年限);报名参加助理会计
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按下列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1.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取得会计员资格四年以上;
2.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关于考试科目。根据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相应档次的A、B类考试科目调整如下:
1.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
B类考试科目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础、会计原理。
2.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
B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财务管理、审计。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会计实务科目,仍分为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
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A类考试,规定的科目同时合格,才能按规定授予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证书》。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财政部颁发单位科合格证书;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一
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在连续两次考试中,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按规定授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证书。
五、1994年底以前取得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全科合格证或单科合格证的应考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按下列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A类全部科目考试;
2.取得五门以下单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B类考试。其中:取得“会计学(上)”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会计原理”科目,取得“财务管理”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取得“审计学”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审计”科目,相应档次的其他科目不得免试。
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5月。由于考试科目的调整,需要重新拟定考试大纲和编印考试指定用书,为保证工作质量以及应考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复习应考,原定于1995年10月份的考试推迟到1996年5月进行。
七、1996年5月举行的资格考试具体时间、报名日期、开考计划等,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9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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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
  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三、游艺娱乐场所设备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改动;
  (四)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五)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是否超过500元。
  四、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歌曲点播系统曲库内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
  (三)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五、文化部门行政指导服务须知
  (一)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二)筹建人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咨询娱乐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答复,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筹建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六、其他要求
  (一)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最低使用面积标准、距离标准以及测量方法;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换发;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新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

  1.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
http://59.252.212.6/auto255/201304/W020130408654573908613.doc
  2. 娱乐场所证照样本
http://59.252.212.6/auto255/201304/W020130408654573905581.doc



文 化 部
2013年3月15日




关于发布《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发布《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新闻出版署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促进我国期刊出版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完善期刊的行政管理体系,保证社会科学期刊出版的质量,我署制定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期刊进行管理、质量评估等互作中参照执行。
为配合《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实施,我署配套制定的“学术理论类”、“互作指导类”、“时事政治类”、“文学艺术类”、“综合文化生活类”、“教学辅导类”、“信息文摘类”等七类期刊的“质量标准”及“质量评估办法”将在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主办的《中国报刊月报》1995年第七期中刊登,我署不再另行文。请各部门、各地区将在组织实施《标准》和《办法》中碰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署。

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期刊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完善期刊的行政管理体系,保证社会科学期刊的质量,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标准。
第二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适用于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社会科学类正式期刊。
第三条 社会科学期刊出版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社会科学期刊所载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按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进行期刊的出版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社会科学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内容必须符合本刊的办刊宗旨和专业分互范围,在本刊专业分互范围内进行出版活动。

第二章 业务标准
第六条 社会科学期刊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稿件选用应积极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有益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一)学术理论类期刊:能反映国内学术水平,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并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学术价值。
(二)互作指导类期刊:选题应面向本行业、本系统,信息传递及时,提出的观点针对性强,有很强的指导性。
(三)时事政治类期刊:必须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的方针、政策,报道内容要真实、准确、及时,注重宣传实效,熔思想性、知识性、可读性于一体。
(四)文学艺术类期刊:应积极弘扬主旋律,做到题材多样化,反映时代精神,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汲取、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格调健康,品位高雅,有较高的艺术水平,能多方面地满足人民的审美需要。
(五)综合文化生活类期刊:内容应健康向上,思想性强,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读性,作品题材新颖,富有独创性,报道真实、准确,正确引导人民的人生观及道德观。
(六)教学辅导类期刊:所用文章应科学精炼,正确无误,适合刊物读者对象,具有针对性、教育性、实用性,有助于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开拓视野,培养创造能力。
(七)信息文摘类期刊:选登的信息应真实,时效性强,信息量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传播和积累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 社会科学期刊的编辑加工,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及出版、印刷等有关规定;版式设计疏密得当,图文协调,主题突出,转接页少;封面、插图、图片设计新颖、大方、健康,具有艺术美感,与办刊宗旨和刊物内容相一致;版本记录项目齐全;文字没有繁简混用情况。
第八条 社会科学期刊印成品应字体清晰,墨迹浓淡适宜、不浸不透,图幅清洁,线条规范,无倒转,照片层次分明,反差适度;装帧整齐、坚固、美观,无夹、缺、损、折、联、白页等;按期出版,无拖期现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质量管理标准对社会科学期刊进行检查、评定和分级,并根据查评结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社会科学期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处罚。
第十条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应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37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质量标准由新闻出版署组织施行。
第十二条 本质量标准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