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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19:02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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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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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5月26日以粤府办〔1987〕65号文发布)的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经交易点私下买卖旧车的,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
按规定办理成交手续。”



1998年1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可否处理北京铁路公安局移交的在其辖区内发现案件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管辖范围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跨省区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或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公安部门移交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19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