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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17:35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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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年复一年地抓出阶段性成果。特别在目前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情况下,纠风工作只能抓
紧,不能放松。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纠风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各级领导同志必须重视纠风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扎扎实实地
抓落实。工作中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政策,探索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取得新的成果,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

报告

国务院:


坚决纠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四大对纠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我们要按照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把纠正部门和行业
不正之风继续摆到重要位置上,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下决心抓出更大的成效。现将一九九三年纠风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一、正确评价前两年的纠风工作,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自一九九○年国务院“八·二三”电话会议,李鹏总理动员部署在全国开展纠风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把这项工作提上日程,集中抓了两年多时间,做了大量工作。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势头在某些方面受到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有的已初步解决,有的已有所缓解
,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远未遏制住,有些问题仍相当严重,已解决的问题还有反复。同时,在新的形势下,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了纠风工作的难度。

因此,我们对前两年纠风工作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对当前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反复性不能估计过低。这项工作稍有放松或停顿,几年来的努力就会前功尽弃,党和政府的声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各级领导要用党的十四大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自觉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处理纠风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坚决克服在纠风工作上存在的各种
模糊甚至错误的观念,采取果断的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势头。
二、继续刹风整纪,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坚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继续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持久和不断抓阶段性成果的方针,着眼于教育,立足于建设,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继续不停顿地刹风整纪;另一方面,要在建设和治本上下功夫,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工
素质、建立行为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上取得进展和突破。纠风工作的对象,在部门和行业中要继续以执法部门、监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在地方上要以大城市为重点。从全局看,搞好纠风工作的关键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担任部门、行业领导职务的同志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纠风工作中起带头表率作用。
三、集中力量继续抓好专项治理
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专项治理:(1)继续下大力气纠正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带有普遍性的不正之风;(2)着重纠正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3)重视纠正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行业违背中央有关规定,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设置障碍、侵害企业利益以及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4)重视解决在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中出现的利用行业垄断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5)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 觳槎匝辖霉畛院人屠竦扔泄毓娑ㄖ葱星榭龅耐ㄖ?中办发〔1991〕17号),制止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歪风;(6)对那些纠而复发甚至愈演愈烈的问题要反复抓,抓到底。
近两年,一些地区和部门抓了清理行业乱着装、整顿公路站卡、清收“三款”(逾期贷款、个人借的公款、拖欠承包款)、减轻农民负担以及以票以证以装电话谋私等专项治理,效果较好。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巩固工作的同时,从实际出发,抓住那些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又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治理,以取得规模效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部署的外,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抓的治理项目。县一级要着重纠正那些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专项治理的问题不宜多,要选
准题目,精心组织,治理一项,见效一项,巩固一项。
不正之风往往掩盖违法犯罪行为,而违法犯罪分子又往往利用不正之风。因此,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过程中要重视发现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揭露。
四、着眼于教育和防范,加强部门和行业自身的基础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素质作为防止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基础环节来抓。在有针对性地搞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宗旨教育、法纪教育的同时,要按不同部门和行业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把经常性的教育同集中培训结合起来
,把思想教育同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教育,使干部职工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职业责任感和纪律观念,树立敬业精神。各个部门和行业都要制定规划,确立各自的形象目标,逐步形成一套正规、科学、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这项工作要在一些重要部门和
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地推开。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根本上要靠改革。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使行政和行业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业务工作,从改革入手,完善廉政勤政制度,首先在执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岗位,
建立起既能管得住又便于操作的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一条龙服务”等办事制度。制度重在执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坚决克服有章不循的现象。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部门和行业的社会监督 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和各行业的监督。各部门和行业都要建立健全内部与外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监督检查的“关口”往前移,防微杜渐。要重视发
挥传播媒介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人大、政协对纠风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还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评议部门和行业风气的活动,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经常分析纠风工作形势,每年要选点进行一两次民意测验,
了解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部门和行业风气的状况和纠风工作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重要部门、行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这方面的工作。
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 继续坚持前几年在纠风工作中总结出来的自查自纠、集中整训、专项治理、民主评议、明察暗访和举报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找出纠正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与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加强业务建设、为群众办实事等有机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从体制、制度、管理和物质基础等方面探索有效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的新途径。
加强调查研究,要侧重政策和工作研究。各级纠风办要根据工作需要,列出题目,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当前,要着重研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产生的深层原因及其对策;研究在深化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条件下出现的某些政策界限不清的新问题,提出政
策建议;调查总结先进典型的好做法、好经验,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七、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一九九三年纠风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真正做到能切实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层层建立责任制,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研究一两次纠风工作,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推动这一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首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主动与地方协调配合,加强对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纠风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使群众能不断听到纠风的声音,了解纠风的情况。要大力宣扬先进典型,表彰好人好事,倡导行业新风。要选择一批纠风工作成效明显、行业风气有较大转变的单位和行业进行系列报道,系统地介绍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召开廉政建设和纠风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议,以弘扬正气。各部门和行业都要领导和组织好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等群众性的争先创优活动,注意培养和树立群众信得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教育和激励干部职工奋发向上,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切实的措施和办法,把一般号召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把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对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限
期改正。要积极做好全国大城市纠风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在年内把这个会议开好,以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加强对纠风工作的检查指导,国务院继续保留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由监察部承担这方面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有专门机构抓纠风工作,配备相应的力量,并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纠风工作机构的体制和工作关系,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真正担负起督促、检查、指导
,汇总、分析、报告的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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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村民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进行活动,并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下列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负责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工业、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和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拥军优属、爱护公共财产,促进村和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私人企业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教育、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教育、推动村民履行农产品定购合同;
(七)根据乡、民族乡、镇的总体规划,制订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一般按照现有地域范围设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村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通过。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应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的五天以前公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酝酿协商后,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箱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超过三人。
第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监票人、计票人由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不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本村二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的选举办法。
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本村选举办法的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廉洁。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举行村民会议时,由村民会议全体成员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人口过多或者地域范围较大的村,可以分片举行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议的决定,以村民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以本村总户数的过半数户代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监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经五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选人选,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帐目应当向村民会议报告,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或者补贴,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对经济比较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0日

一、 工程施工合同
国家工商管理局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这其中需要深入研究的当属通用条款。在GF-1999-0201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共分四十七条十一个部分: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争议;11、其他。通用条款约定到合同中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其中的合同条款做到了如指掌,尤其应对其中的推定默认条款和期限条款给予足够重视。
二、 施工图纸
应注意施工图纸是否依法审核通过,未经依法审批的施工图纸不得擅自使用,必须取得建设方的签章认可。同时注意施工图纸与招投标、预算、合同的时间先后关系,如果施工图纸在后,则影响招投标、预算、合同的效力。此时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照图纸结算容易出现分歧。
三、 设计变更
对每一项设计变更应保存好设计变更申请、通知单、变更图纸等证据,应该明确变更原因、责任,最好进一步明确变更前后工程造价差额,在上述基础上形成每项变更协议,明确责任承担。
四、 工程签证
应注意审查签字人的权限、语言表达是否存在责任风险、是否具备证据要件等。
五、 会议纪要
从公平的角度讲,会议纪要应该各方签章,签字人须有身份证明和授权。从内容上讲,应该注意责任承担,通过再定协议或已定协议的期限约定化解责任。会议纪要应该每页签章,注意留存。
六、 现场日志
现场日志是对当时事实的记载,当然也不一定完全真实。因此,现场日志除非得到对方认可,否则应由其他证据印证方可作为有效证据。即使如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日志也可起到影响作用。其中,施工日志如对建设方有利,则一般会得到法院采信;监理日志如对建设方不利,一般也会得到法院认可。这其中监理日志的证明作用是较高的。日志的证明效力与日志制作人是否与诉讼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判断基点。
七、 付款凭证
诉讼实践中,仅有发票不能证实已经付款,付款预收据也不能证实已经付款。一般只有收款收据可以证实付款事实,有时还需要有付款凭证或银行记录进行印证。
有时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不产生付款效力的内容,在此情况下,付款方一定要注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财务部门应注意审查收款人是否有收款的权利,为此应严格审查收款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财务部门不能想当然的抵销互欠款,除非合同约定了抵扣内容或者重新达成了抵扣协议或者对方有权人书面同意抵扣,否则不要出现少付工程款的凭证。为妥善起见,除非按照抵扣后的结算协议直接付款,一般应分别体现双方均按约定互相付款的凭证,否则一方一旦反悔则只能证实另一方少付款,是否符合抵销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证实。
八、 结算协议
如有了结算协议好处理,问题是一方拖延不予以结算。此时作为施工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推定默认条款,约定施工方向建设方送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后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发包方则应特别注意此约定陷阱。


(作者:于长义律师 13969082860 中国工程索赔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