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5:39 浏览: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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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 公安部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
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邮电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邮电通信建设正以高起点、高速度、高质量、超常规发展。“八五”计划后三年,国家将新建一批通信重点工程项目;“九五”期间,通信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
确保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大局。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保卫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是各地邮电和公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地邮电、公安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成由建设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和各施工单
位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有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必需的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
予保证。
二、各级邮电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各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卫部门,要将主要力量投入施工现场,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且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要把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
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邮电部门、施工单位及工程所在地方基层治保组织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分片包干,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制。
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保卫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取得工程沿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运用广播、电视、通告、标语、宣传牌、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通信重点工程作为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中的地位,特别是对于发展当地经济的作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人为外力损坏以及盗窃、破坏通信重点工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凡偷盗正在传输中的通信线路的,要依法从重惩处。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和沿线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通信重点工程建设
的安全。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要认真推行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抓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措施的落实。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各项管理手续,配备
必要的防护设施,加强守护。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严禁烟火,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用工管理。对保密工程、保密技术和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盗窃、哄抢通信重点工程材料设备,破坏工程设施和严重扰乱施工现场治安秩序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及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
教育群众。对于治安秩序复杂、严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治理整顿,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993年8月5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年 月 日 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 )《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05〕4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设,为副部级机构,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上述两个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