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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23:06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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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2004〕38号  2004年12月16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发挥我省博士后的专业特长和科研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江苏省人事厅是“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具体受理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编制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省政府专项投入、各地人事局及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助期限、类别和金额
  第五条 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资助期限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相同,出站后留在进站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第六条 本计划提供的资助类别及金额为三类:
  A类,资助金额6-8万元人民币,支持国际先进、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B类,资助金额3-5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意义重大、具有先进性和开拓性、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C类,资助金额1-2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先进、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或着眼于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解决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在我国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可以不受上述资助类别和金额的限制。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二)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四)出站后愿意留在江苏工作。
  第八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审核择优推荐,或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及市人事部门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遴选,省人事厅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计划每年申报评选两次,于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报材料,6月和12月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者可在“江苏博士后”网站(www.jsbsh.gov.cn)上下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填写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进站单位审核(企业博士后报送博士后工作站或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者进站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各市人事局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同时需报送《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的电子版。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初审后,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项目及资助类别,经省人事厅审定批准后,资助人选及其项目正式列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省人事厅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汇总、论证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安排建议。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年度支出预算。预算执行年度,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和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分期分项目拨付资金。省人事厅每年末将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市划拨的资助经费由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只能专项用于项目科研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不属于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有权对受资助者所获资助经费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资助期满或资助项目研究结束,受资助者应会同设设进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填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由设站单位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出站时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经费和用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并与设站单位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留给设站单位继续用作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中途退站或被进站单位除名的,资助项目因故撤销的,省市人事部门将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省市人事部门对下拨的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不当的,或有其他虚假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负责本计划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环境,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受资助者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期内,省市人事部门将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跟踪。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受资助者须及时向进站单位提交《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报告》经设站单位考评签署意见后,由省人事厅或委托市人事局、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鉴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设站单位须一式两份报送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Jiangsu Planned Projects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 Funds)。
  第二十五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者,省人事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站后继续在江苏做二站博士后的,若再次申请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省人事厅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者及其项目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者及有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省人事厅经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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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房地产权属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以下同)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有关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军队营房外,凡在本市城镇的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房屋使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简称“权利人”),按照本办法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机关(简称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由市房管机关审查确认权属,分别发证。
第三条 凡单位自管的房屋及其用地,由自管单位申请登记;房管、民政部门经营的房屋及其用地,由承管单位申请登记;私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凡房屋共有或土地共有的,权利人应会同一起申请登记。
权利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出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不能按市房管机关公布的期限办理的,应申请延期,由市房管机关核定延期时间。
第四条 权利人一方或多方拒不会同申请登记的,由市房管机关书面通知限期办理申请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房屋或用地登记,均应以权利人的现名或名称申请登记,凡有与现名或名称不符的应申请更名登记。
第六条 房屋或用地如有权属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当事人向市房屋机关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待权利确定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核准的房屋或用地登记,按下列情况分类发证:
(一)解放时原按系统接管属于公有的房屋,依法收归国有的房屋,国家、地方投资,拨款建购的房屋,公私合营作固定资产管理的房屋和已纳入房管、民政部门经管的公房,对管业单位发给房屋临时管业证。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建购的房屋,宗教团体所有以及私人所有的房屋,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管部门拨借给单位使用的房屋和单位现已使用产权未清的房屋,发给房屋使用证。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合法使用面积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一幢房屋属一个单位(人)所有的,发给所有权证;几个单位(人)共有而不能分割登记的发给共有权产证。属于公寓或单元式的可按单元分别发给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
一块土地属一单位(人)使用,或几个单位(人)共用而又不能分割登记的,可分别按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大小,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凡领取了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和用地,国家依法给予保护,权利者按所持证件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逾期不登记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法通告代管,如属无主房,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逾期不登记使用的土地,由市房管机
关通告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申请房屋和用地登记或房屋转移、变更登记,应按下列要求分别提交足以证明权属来源的各种主要证明或证件:
(一)新建的房屋,须提交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证明和建筑图纸。
(二)翻建和扩建、加建、改建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证明、建筑图纸。
(三)购买已确定产权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广州市房屋交易所监证过户的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交出售单位的立契证明和经交易所监证的证明。
(四)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和继承公证书。
(六)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经监证的交换协议书。
(七)合建的房屋,须提交经监证的合建协议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报建证明、建筑图纸。
(八)征用补偿的房屋,须提交经监证的补偿协议书和征用单位证明。
(九)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或分割的协议书。
(十)原公私合营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清产核资的有关证明。
(十一)因债权债务而发生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公证确认的债权债务合约书。
(十二)解放后按系统接管的房屋,须提交当时接管的有关文件。
(十三)受拨借的房屋,须提交拨借的有关文件。
(十四)获准拆除淘汰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淘汰的证明。
(十五)使用的土地,须提交经批准使用的证明或证件。
(十六)土地使用发生变化而变更的,应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或原批准使用的证明和现使用情况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提交有关的证明、证件。如申请人遗失权利来源证明、证件,须由发出证的、证件的部门出具证明;遗失产权证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管业旁证备查。
(二)缴验身份证件,个人登记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单位登记的须出具单位证明。
(三)填写申报产权人或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及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权利情形、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等其他事项。
(四)依市房屋机关通知办理的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经登记发证后,其权利发生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析,他项权利设定或现状变更、契证遗失等,须自权属转移、变更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
(一)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
(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
(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土地。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房管机关通知其更正或驳回、撤销其登记。情节严重者,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向人人法院起诉:
(一)不使用真实姓名、名称申请登记或隐匿权利情况者;
(二)伪造证明、证件或蒙混登记者;
(三)侵占他人房产、冒名登记者;
(四)非法变卖国家房产者;
(五)非法出租、买卖土地和违反规定侵占耕地建房者;
(六)其他违反房地产政策法令规定者。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撤销、驳回登记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申请复核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要申请房屋和用地登记,须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查丈费,收费标准:
(一)房屋产权登记,按房屋评定总价千分之一计收,最低收费十元,最高一百元。
(二)他项权利登记,按权利价值征收千分之零点五。
(三)土地使用登记,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两角计收,最低收费五元,最高五十元。
(四)房地查丈费:
房屋按建筑叠合面积总计算。用地按使用面积计算,在50平方米以下的收16.5元;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的收22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以内的加收5.5元;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收。
(五)除经核准延期外,凡逾期登记者,按逾期一个月加收登记费数额50%;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加收100%;逾期三个月以上至半年加收200%;逾期半年以上至一年加收300%;一年以上加收400%。
(六)登记表、证的工本费按成本酌情计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凡持有市房管机关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者,应一律按本办法申请更换新证。原《房地产所有证》只有地产面积而没有房产的,一律作废,不予登记;如用地建了房屋尚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于解放后合法所得的房屋及其用地的登记,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 广州市属八县的房屋和用地登记,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颁发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1987年4月9日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均是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规定的出台,目的在于提高小额诉讼的诉讼效率。然而,实行一审终审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还存在一个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问题。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一种既一致又冲突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两者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公正与效率又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目标,在某些情况下二者相互斗争、相互背离,即具有斗争性。在诉讼活动中表现为,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这必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投入的增加,降低司法效率;然而,过于简单的程序又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矛盾,使我们处于两难境地,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立法来寻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具体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提出“一审终审”,是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它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效率。但是诉讼毕竟不是经济行为,不能完全用经济学思维进行衡量。因为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并不能保证经过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得到了合法审判,在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裁判或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还必须考虑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即对“一审终审”给予救济。笔者认为具体操作要求为:1、提出异议的时间:在裁判文书收到次日起15日内;2、提出异议的对象:小额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可;3、提出异议的条件:必须是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4、异议的管辖:原审法院;5、对异议的审判组织:采用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6、异议的审理程序: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