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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57:41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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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补充事业经费不足。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 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免收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
(三)业余无线电台;
(四)对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比照军队的作法暂免征收,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第七条 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新闻部门等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频率占用费。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减半收取。
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八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收入,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年底决算多余部分上缴财政。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将全省上一年度收取频率占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省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
第十二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物价、财政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费在不高于附表标准范围内,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附表: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
| 项 目 | 频率占用费 |注册登记费| 设备检测费 | 说 明 |
| 标 准 | (元) | (元) | (元) | |
|设备类别 | | | | |
|----------------|------|-----|-------|---------|
| 无 线 话 筒 | | 5 | | 1、无绳电话 |
| |------|-----|10~15/台|的频率占用费一次 |
| 无 绳 电 话 | 20 | 5 | |性收取。 |
|----------------|------|-----|-------| 2、频率占用 |
|甚 | | | | |费计算方法: |
|高 |3W以下(含) | 40 | 10 | | |
|频 |-------------|------|-----| |T=N×E×F |
|、 |3~5W(含) | 50 | 10 | |(T:应征收频率占|
|特 |-------------|------|-----| |用费总额; |
|高 |5~15W(含) | 70 | 10 |10~90/台|N:表中所列收费 |
|频 |-------------|------|-----| |基数×频点数(微 |
|无 |15~25W(含) | 100 | 10 | |波波道数) |
|线 |-------------|------|-----| | 设备数+1 |
|电 |25~50W(含) | 150 | 10 | | ×----- |
|台 |-------------|------|-----| | 2 |
| |50W以上 | 250 | 10 | |E:修正系数。根 |
|--|-------------|------|-----|-------|据不同地区电台分 |
| |5W以下(含) | 40 | 10 | |布情况确定,最高 |
| |-------------|------|-----| |值取1.5; |
|长 |5~15W(含) | 70 | 10 | |F:表示因数,根 |
|中 |-------------|------|-----| |据不同频段占用情 |
|短 |15~150W(含) | 120 | 10 | |况确定,最高值取 |
|波 |-------------|------|-----| |1.5。 |
|电 |150~500W(含) | 250 | 10 | 10/台 | 3、设备检测 |
|台 |-------------|------|-----| 至 |费。根据检测内容 |
| |500W以上 | 400 | 10 | 200/台 |工作量大小、技术 |
|--|-------------|------|-----| |上的难易程度在给 |
|传 |5W以下(含) | 300 | 10 | |定范围内选定。 |
|呼系|-------------|------|-----| | |
|发统|5~25W(含) | 400 | 10 | | |
|信 |-------------|------|-----| | |
| |25W以上 | 500 | 10 | | |
-------------------------------------------------

-------------------------------------------------
|遥速|15W以下(含) | 80 | 10 | | |
|控测|-------------|------|-----| | 4、表中未包 |
|遥距|15~50W(含) | 110 | 10 | |括的设备(包括没 |
|测电|-------------|------|-----| |有广告费收入的电 |
|测台|50W以上 | 200 | 10 | |视差转台、广播转 |
|--|-------------|------|-----| 20/台 |播台)可参照表内 |
|雷 |10KW以下(含) | 400 | 10 | 至 |相似类别收费。 |
|达 |-------------|------|-----| 400/台 | |
| |10KW以上 | 500 | 10 | | |
|--|-------------|------|-----|-------|---------|
|微卫|60路以下(含) | 100 | 10 | | |
|波星|-------------|------|-----| | |
|收地|60~300路(含) | 200 | 10 | | |
| | | | | | |
|发球|-------------|------|-----| | |
|信站|300~960路(含) | 300 | 10 | | |
|设 |-------------|------|-----| | |
|备 |960路以上 | 400 | 10 | | |
|----------------|------|-----| | |
|电视、广播台 |10分钟最低| 10 | | |
|(含差转、转播台) |广告费 | | | |
-------------------------------------------------



199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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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废污水、雨水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整治的接纳城市排水的明渠、河、浜等,视同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条 除居民、普通中小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外,凡向市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市属跨县的西区、南区、桃浦工业区污水总管以及八号、九号污水支管排放废污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单位并不免除按规定应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责任。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按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深井水、自备水源)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其中,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企业,其排水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由排水设施使用单
位提出,报征收单位核定。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每吨人民币一角二分计征。
第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统一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属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征收。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可按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的百分之一提取管理费,用于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应向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如实申报本单位的废污水排放量。使用城市自来水和深井水水源的,每月以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为基准计算,自取地面水源的单位,由征收单位派员核准计算。
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应按月向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发出排水设施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按期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
第八条 对逾期不缴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单位,从滞缴日起每日增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有变化时,应及时提出;对瞒报少报的,从瞒报或少报之日起,按应缴排水设施使用费的三倍追缴。对屡催不付的,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有权停止该单位使用排水设施,
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列入事业费。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单位排放废污水,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过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而损坏排水设施的须加缴损害排水设施赔偿费。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监测工作,由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执行。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排水设施使用费。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交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运行和更新改造。排水设施使用费当年有积余的,可连年结转。
第十二条 凡排入县属排水设施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1986年11月4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预防非典型肺炎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外省、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爱卫会、卫生、综合执法、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协助城建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制止、举报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 每个公民都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要注意改正说话时唾液乱飞和打喷嚏、咳嗽时不加遮掩等不良习惯,防止细菌、病毒传播。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的,由县(市)、区城建部门(大连火车站站前地区按分工由中山区、西岗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处200元罚款;对无钱缴纳罚款的,责令其承担1个小时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七条 拒绝、妨碍城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条 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要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对本规定的执法力度,也可以聘请社会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管理。

各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对本规定的宣传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在做好本规定宣传的同时,组织监督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