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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3:38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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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0年7月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1月8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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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九十四第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款是在立法上明确,合同目的是签订合同之根本,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或一方违约, 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实践中,我们把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称作根本违约,比如:一方为圣诞节订购一批圣诞老人玩偶,合同要求必须在圣诞节前交货,若超过交货期限,则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购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货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条规定似乎已经比较清楚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应出现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每个人对于根本违约和合同目的理解的不同,再加上法律赋予法院或仲裁对违约责任:(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使得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根本得不到尊重,经常被审判人员依自己的意志和判断篡改。

大连法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日资企业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公司宣传画册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了宣传册的颜色(偏绿色)并将样册签字存样。宣传册印刷完成后,日资企业因宣传册的颜色(偏蓝色)与样册严重不符而拒收,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而诉至法院,日资企业出示证据证明颜色与其要求不符,根据合同有权拒收,但主审法官却未支持日资企业的主张,理由是她认为批量印刷出来的颜色比日资企业要求的颜色好看。

而英国法中有这样的案例,合同双方皆为商人,双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若交货延十分钟,则购货方有权拒收,供货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结果供货方迟延交货一天,购货方根据合同规定拒收,其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认为,双方为平等主体,对合同违约责任有充分认识,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认可。这如果是在国内法院审理,一定因违约责任过重而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我国《合同法》也强调契约自由,可在实践中却得不到实际体现。正由于不尊重契约自由,《合同法》失去了可预测性,也就是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条款,即使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根本不能保证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更为滑稽的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约定,却往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房屋中介公司,即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行业规定、地方强制性法规的情况,其要求支付中介费用的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不仅不会受到处罚,到了法院,经过审判,倒变合法了。

现在我们还看到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法院判决,法院普遍支持房屋出租一方,即便所出租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比如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长时间不能或根本不能取得产权证(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的房屋,尽管租赁标的物根本无法为承租人承租目的所使用,只要出租方证明交付了房屋,虽承租方证明承租物业无法使用,但判决中都会支持一部分租金。由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或虽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中根本找不到相应监管部门,这种判决无疑助长了社会上违法行为的滋生。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业主,肆无忌惮地把违法、违章或质量不合格的物业出租给不明真相的承租人,反正只要出租了,不管承租人是不是能用,租金都会有保障,何乐而不为。这就增加了社会不安全因素,现各地火灾频发与此应有很大关系。

2008年,一位外商在浦东繁华区域租了一间商铺经营高档餐馆,商铺位于新开发楼盘二楼,楼上还有其它餐馆,如爱晚亭。商铺交付装修后,屋顶有四处开始漏水,每天都如下小雨一般,另外墙体也大面积渗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物业进行维修,装修便耽搁下来。维修后,承租方以为可以安心装修开张营业了,因为在合同中出租方对开业有强制性要求。终于装修完毕开张营业,谁知开张后几天又开始漏水,承租方又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这样反反复复达一年多时间,出租方最后得出结论是找不到问题原因,就让承租方这样使用。

这样的商铺当然无法经营有档次的餐馆,这间商铺在楼里面,通风不好,加上漏水、渗水,整个室内充斥着浓浓的霉味,根本没有顾客愿意在这种环境里就餐。根据双方《租赁合同》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在进入商铺装修前支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以及相关宣传费、物业管理费等等,由于商铺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方拒绝另行再支付相应租金和相关费用,并多次发函要求出租方解决漏水和渗水问题。期间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承租方搬出了该商铺,遣散了员工。出租方遂因拒付租金将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求承租方支付其交付后至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期间租金和各项费用。承租方应诉并就本诉提出反诉,向法庭提供公证证据证明租赁商铺根本无法使用,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出租方赔偿承租方装修136万、商誉和员工工资等各项损失。

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双方签订合同也如此约定,但在庭审中,法官并不关心商铺是否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瑕疵,而是集中在何时交付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实际占用商铺期限、承租方拒付租金违约金等展开,最后判决结果是,除承租方已付的押金、租金和装修款一点拿不回来外,还要再向出租方支付二十几万元。可见法官的逻辑还是只要出租方交付了,不管承租方能不能用,都得付钱。

《合同法》实施十几年来,陆续出台了相应解释,让人们感到《合同法》在不断完善。笔者在此建议能对九十四条的抽象内容进一步细化,以解决其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出现的法律责任不可预测和不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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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3.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4.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合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欠发达乡镇的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研究分析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省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四)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实际,研究提出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省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不含外商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八)负责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省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并协调全省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电力发展改革和稀土开发应用;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负责拟订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制订全省招投标综合性政策。
(十三)管理省物价局、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经济建设规划院和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宏观经济研究所、省改革发展研究所等委管、委属单位。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督查、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对我省的影响;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政策研究;组织委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统一归口全委法规工作,并对全省本系统法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订全省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承担委学术委员会工作;承担省信用浙江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制订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城市化发展有关规划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分析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省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综合体改处
  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财政、税收、物价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制订计划、投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省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省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编制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项目的审批和核准;会同省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安排省级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安排和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投资法规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承担省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限额内及省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全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承担省援藏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外资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省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外资金(不含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负责我委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九)环境资源与地区发展处
  研究统筹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生态省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安排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负责组织欠发达地区挂钩帮扶工作和帮扶资金安排;参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全省园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和审核;组织省内外等区域合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省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发展处(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围垦、渔业、气象等产业、行业限额以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重大项目。负责全省农业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审查、管理和验收工作。承担省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能源处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长期规划,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及能源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指导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审核火电、水电、核电、风力发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石油天然气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的规划、布局及项目管理;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提出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资源平衡的年度计划;负责石油储备工作;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提出或审核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天然气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和审核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编制综合交通体系发展专项规划;监测、分析和研究交通发展、运输市场供求状况;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审批和审核上报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负责审核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或审核交通项目专项投资安排意见及年度专项拨款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交通对外合作。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化工、中西医药、电力、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烟草等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各行业国家和省级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和核准工作;参与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省石油天然气、乙烯、炼油、化肥、农药、稀土、纸及纸浆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全省天然气、农业生产资料、卷烟、食盐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协调、平衡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规划和计划;负责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负责全省稀土开发应用工作;承担省园区(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及信息化的发展动向,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安排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信息(含邮政)、生物、新材料等重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承担省微电子产业发展暨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不含科技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安排限额以内及省级单位社会发展项目,以及预算内切块资金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各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针政策和高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六)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内外贸及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承担省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证券、保险、价格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负责省投融资政策研究与项目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安排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核、申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
  (十八)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十九)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县级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
  (二十)社会体改处
  负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科教文卫领域改革和加快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业发展微观机制完善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公益性事业机构体制创新、社会事业社会办途径及制度,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服务等规范发展等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研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一)开放体改处
  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
  (二十二)计划财务审计处
  负责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委机关预算计划体制改革意见;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监督检查;负责委属事业单位经费核拨、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委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十三)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委管、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四)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15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2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6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