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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197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29:25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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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1978年)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学者和技术人员已有的经验,根据各个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发展方面优先考虑的项目,共同商定科学技术交流的各个领域。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一致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二、派遣科学技术代表团,互派学者、研究人员、专家、专业人员和实习生;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题目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经常联系。
  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对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缔约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该国内的法律程序后,应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路易·德居兰戈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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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6.09.09



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996年9月9日水利部印发)
为了适应水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确保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大型设备和重要物
资的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输管理机构及职责
水利部物资局归口管理部直属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大型设备及事故抢修等
急需物资的运输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下达的水利年度建设计划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大型设备运输年度
计划。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设备运输的调度协调等管理工作。参与大型水利建设
项目所需设备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运输费用的协调审查工作。
3.负责召集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所需的专项运输协调会。
4.对运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并对运输合同进行鉴
证。
二、大型设备运输计划编制
1.年度大型设备运输计划的编制,由主管建设单位根据部下达的建设计划每年
2月28日前填报“年度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计划表”(详见附表)一式两份报物资
局,汇总后报铁道部。
2.国家重点工程急需物资的运输,各制造厂或工程主管单位在向发货车站、铁
路分局报送月度货运计划的同时,于每月8日前报物资局,由物资局汇总后报铁道部
重点安排。月度运输计划及发运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反馈。
3.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大型设备运输需要变更计划时,应提前电告物资局,以
便及时与铁道部联系,安排好运输。
三、大型设备运输调度及协调工作
1.各建设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方案报送物资局,物资局及时与
有关部门联系,并积极做好协调承运工作。
2.大型设备运输以国家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及报送铁道部的大型设备运输计划为
依据,在国家计委、铁道部的支持下,统筹安排和调度车辆。各工程单位在大型设
备运输过程中,对超级超限设备特别是禁止会车的设备运输要委托或派专人押运,
掌握运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物资局,以便会同有关部门解决运输途中发生的问题。
3.各建设单位要根据情况设专人负责大型设备运输工作,及时通报运输工作信
息。
四、其它工作
1.各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时,应认真研究所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运输问题,对所
选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规格、尺寸、重量等要有明确说明,对大件运输实施方案
(包括运输方式、使用车辆、行车路线、安全措施、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要有
专题报告,并经水利部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为做好大型设备运输的组织与服务工作,本着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运
输项目将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保证运输服务人员费用开支为
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的决定


(1996年8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4月26日在上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