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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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复。
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法定罚款数额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另有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报送备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备案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各1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备案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附: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格式
[表格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登记表格式
[表格2:_____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登记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建设的规划工作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视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将风电建设、产业和市场培育、人才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降低风电建设成本,提高风电运行和管理水平,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