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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7:48  浏览:9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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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2001〕综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
  《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五日

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01]10号)有关鼓励来漳兴办企业规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是指外地投资者在漳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外地投资者是指来漳州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漳州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外、内资生产性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本市各级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及时向合作的漳州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地来漳投资者的项目信息和投资者的有关资料。

  (二)引荐者应在洽谈中,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全力协助招商部门推进项目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三)引荐者引荐项目成功的标准是:该项目经有权机关批准;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

  三、奖励内容

  (一)对引荐者以投资者实到资金的比例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外币资金的汇率按到资时间上年年末的银行汇率(中间价)折算。

  (二)对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引荐成功的项目,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资的,投资者实际到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依据)达注册资金60%以上开始计奖,奖金按投产后实际到资额的0.2%计算。

  (三)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各单位完成年初下达的全年招商引资任务的情况,分别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开发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申报程序

  (一)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者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须向奖金发放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5、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6、引荐者申请报告;

  7、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8、项目中的漳州合作方推荐报告;

  9、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二)引荐者奖励按照自由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奖励的审核和奖金的发放,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负责。原则上每年评奖一次。

  (三)引荐者持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除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引荐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资金的实际到资情况分批兑现,但最长兑现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奖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的引资奖金由所在开发区财政列支;其余的引荐项目,资金按其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列支。

  六、奖金分配

  (一)凡引荐者为集体或单位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二)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一个项目如出现多名引荐者,按照每个项目只发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按人数重复计算。

  (三)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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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3.08.0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东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特就加强我省东江源头区域(以下简称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意义

东江是香港的主要饮用水源,发源于我省赣州市的南部,源区涵盖寻乌、安远、定南三县,流域面积3502平方公里。区内生态良好,水资源丰富,是一个以水源涵养为主的特殊生态功能区域。加强源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保持其优良的水质和充足的水量,关系到沿江特别是香港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香港的繁荣、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源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大局,意义深远。长期以来,全省人民特别是源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保护东江源做出了积极贡献,维护了源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由于历史、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源区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有的地方生态功能退化。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高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自觉性。

二、明确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要求,以保证饮用水源地的水体质量为标准,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使源区生态功能良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

阶段性要求:到2005年,控制住人为造成的新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生态破坏,基本遏制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恢复初见成效。到2010年,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城市绿化覆盖率有较大提高,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出省水质保持二类争取一类标准,基本解决现有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生态功能效益显著发挥,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成为全国生态功能保护示范区、旅游胜地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后花园”,基本实现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确保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东江源区的实施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生态破坏、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转变,彻底扭转一些地方在矿山开采、果业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业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力度。以保护天然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为重点,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严禁砍伐天然林、炼山造林、炼山开垦和25度以上陡坡开垦。对已开垦为耕地的必须退耕还林,开垦种果的必须限期完善水保措施、恢复生态植被。严禁乱占林地。坚决打击乱砍滥伐、无证砍伐及运输加工等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以木竹为原料的工业项目建设。

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凡实施新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水保“三同时”制度,做到程序合法、决策科学。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淘汰和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工业和矿山企业。加快治理水污染,严禁向水体倾倒弃土、废渣、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等,严禁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就直接排放。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着力解决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助长剂等人工合成物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依法管理水环境,禁止围垦河道、库区的湿地。及时查处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

四、以生态工程建设促进东江源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建设是多学科、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对已破坏的生态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以生态工程建设为主导,充分利用自然力恢复生态系统,加快治理和建设。积极推进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态战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转变,把生态工程建设与经济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促进源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

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路子,实施以“青山绿水”为重点的八项工程:(1)以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珠江防护林为重点的生态林建设工程;(2)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主体的水保工程;(3)以采矿迹地、尾矿治理为主的矿山生态恢复工程;(4)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工程;(5)以河道清障、饮水卫生为主的防洪、饮水工程;(6)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程;(7)生态旅游工程;(8)生态移民工程。

认真规划和实施国家生态建设项目,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城镇等。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创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形成源区产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优势,实现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五、全力推进东江源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建立和健全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责任制。省、赣州市和源区各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综合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生态平衡的理念贯彻到政府决策、实施和执法过程中,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摆到同等重要位置,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绝不能以牺牲环境和透支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和公布,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把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国家生态补偿政策,依法征收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规费,优化生态建设资金的配置,开辟政府、企业、社会、国际等多元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经费的使用组织专项审计,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监管体系。增强源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生态环境忧患意识。全面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政府应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汇报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情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组织相应的执法检查和视察,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加大对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宣传其重大意义,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力推进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省、赣州市和源区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管辖范围,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下列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认为确需由本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发生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可以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接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情况认为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涉及外省市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查处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外省市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协查函,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