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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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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经一九八三年全国商业市场预测工作会议讨论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同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知我部计划司。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场预测是组织商品流通的先导环节。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预测工作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预测工作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搞好市场发展趋势、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和工农业产品社会需求量的预测,为制定政策,编制计划,安排城乡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场预测工作必须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协作各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方法科学,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商业部建立全国市场预测中心,成立领导小组,在主管副部长直接领导下,各有关司、局参加,并设立办事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部属各专业局和中央一级站,要设立预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所属各公司及以下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也必须建立或指定与任务相适应的预测机构,并配备人员。
第五条 县以上商业、供销部门都应选定一些各种类型的、有代表性的联系点。还应按行政区、经济区、协作区、重点产区和专业对口等组织形式建立固定联系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市场预测网络。
第六条 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负责人都要加强对市场预测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重要事项列入议事日程。要有布置、有检查,经常听取汇报,并亲自参加重大项目的预测;要为预测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抓好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第七条 要切实解决市场预测工作经费问题。如出刊办报、订阅资料书报、培训预测人员、建立调查点、购买计算工具等必不可少的经费,均按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力培养预测人才。按照普及与提高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干部培训和进修。市场预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经济理论和预测方法、技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内容与分工
第九条 市场预测的主要内容:
市场预测按时间划分:五年以上为长期,二至五年为中期,一至二年为短期,一年以内为近期。其内容是:
(一)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预测: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在生活资料中分吃、穿、用、烧、住及其中农村吃、穿、用、烧、住的预测。
(二)主要商品产需预测:包括农副产品生产量、商品量、社会需求量及工业品社会生产量和需求量的预测。
(三)商品供求状况预测:是指一、二、三类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供求状况按季或半年排队的预测。
(四)季节性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副食、百货、五交化、纺织、土产杂品中的夏令和冬令商品,以及不同农时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量和可供量的预测。
(五)节日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副食品、工业品的需求量、可供量和品种构成变化的预测。
(六)专项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劳保、侨汇、旅游、少数民族、儿童等专项用品,以及耐用消费品,农村建房材料等的预测。
(七)商品“经济生命周期”预测:包括商品品种、花色、式样、包装等的预测,特别要注意分析城乡男、女、老、中、青、少、幼儿消费者购买心理变化和当地风俗习惯特点等。
(八)专题预测:是指围绕重大政策变化、价格调整对市场的影响和市场上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的预测。
第十条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商品购买力投向的预测,组织业务部门共同进行主要商品预测和专题预测;各级专业公司(包括一、二、三级批发站)主要负责商品预测、专题预测,并配合商业、供销行政部门搞好综合性预测。
商业部及所属各专业局,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应侧重中、短期预测;其他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和企业单位除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外,侧重抓短、近期预测。
第十一条 市场预测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预测、计划、统计、物价、业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对外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有些主要商品应会同工农业生产部门共同进行预测。

第四章 预测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预测目的、要求、范围、商品特点、预测期长短、资料占有情况、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预测方法。对长期行之有效的一些定性分析预测方法,要总结提高和推广应用,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选用定量计算预测方法。对重大的多因素的预测项目要使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互相验证。
对预测的准确程度要进行检验,包括实践检验和统计检验,不断总结改进预测方法,提高预测质量,并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商业工作实际情况的预测方法体系。
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编报的市场预测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论证、有建议。指标口径必须与规定一致,如有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注意系统搜集整理与市场预测有关资料,建立起商品档案,为开展市场预测打好基础。

第五章 发布和传递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信息刊物是发布市场预测预报、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都要办好市场预测、信息刊物,不断地改进办刊工作,提高刊物质量。
第十六条 对全国综合性市场预测预报,一、二类商品预测预报,重要专题预测预报,由商业部(或协同有关部门)发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部属各专业局统一平衡商品的预测预报,由有关专业局发布;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对本地区的预测预报,由各地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各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要广泛交换预测资料,沟通市场情况。要互相支持,不要封锁。上级单位除发布预报、传递信息外,要尽力为下级提供一些有关预测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办法,为生产部门提供市场信息,有条件的单位要开展咨询服务。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工农业产品,尤其要注意为农民地方工业、社队企业提供产、供、销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起试行。商业部各专业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在执行中注意搜集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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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6年5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6年6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
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含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核发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许可证书和上岗证书,对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验证;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地震工作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建设场地,按照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进行抗震设防,不另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基础上,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和地区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这些工程系指地震破坏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缘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工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前款(一)所列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范围主要指:
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建筑;
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3.特种工程(如核电站、核废料储存等工程),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工程,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航空站楼,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的石油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指
挥中心,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海洋石油平台;
4.省计划、建设、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六条 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其项目建设书和选址工作报告等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计划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土地、建设、环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经设区的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
第八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的等级许可证书。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
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设区的市地震工作机构验证。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1日
“新圈资运动”引发中国“商人盛世”

李华振 武奎元


本文原载全国工商联合总会刊物《中国商人》2004年2、3期合刊




就在不久前,金融大鳄索罗斯以其独特的眼光和商海经历,对西方商界做了一个不乐观的断言:“盛宴早已结束,而人们仍在跳舞。”但在东方,对于肩负着“新市场经济”兴衰成败之重任的中国商人阶层来说,由于“新圈资运动”的施行,精彩的盛宴才开席,诱人的舞曲刚刚响起,中国的“商人盛世”之伟大时代即将开元……
经济遭遇瓶颈,中国急需新圈资运动
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瓶颈!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早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日、韩、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灾情严重,但中国经济咬牙保持住了坚挺。乐观的国际观察家预言中国经济将在21世纪初继续高速增长,一切似乎都将继续阳光灿烂下去。但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市场经济突然“状态不佳”起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短期明显好转的可能不大。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但现状却是:“排头兵”的头抬不起来了,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成了“病力军”。
中国这次市场经济瓶颈的根本“症状”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而在这个“症状(标)”的背后,其“病因(本)”则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够发达完善,以中产群体为核心的商人阶层的力量不够强大。
由于中国目前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于一点,即几十年的国有企业传统之固疾仍然没能得到完善的解决。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科斯定理能合理地解释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现象。在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和大多数上市公司里,不仅经理是“被雇佣者”,连本应由所有者担当的董事、监事也绝大多数是“不具有所有人身份的被雇佣者”!他们都被国家雇佣——且不同于西方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掺杂了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的“特权式雇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明白了中国这次经济瓶颈的成因,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克服这次经济瓶颈?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近代西方的市场经济发展史。史学家指出,近代西方经济文明的孵化器是当年的“圈地运动”,当时,新兴的生产力急需以某种方式来迅速进行资本积聚,因为只有比较集中的规模化的资本才能完成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大工业生产,靠分散的资金根本难以担当这一重任。“圈地运动”就是应当时的历史大势而生的,是克服当时英国市场经济瓶颈的必须之举。虽然它在我们的传统历史教课书中被描绘为“吃人的圈地运动”,但就象《英雄》中的那句哲言所说“一个人的痛苦放到天下去看,就不再是痛苦”,任何一个高级文明在起步时都可能并不如我们今天想象的完美。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要想以更快的、更常态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中国目前所缺的就是这一点。所以,当我们打开电视,在珠三角和江浙地区的电视频道里看到“发挥带头作用,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出贡献”的公益广告时,不必再感到丝毫的惊诧和不解。
不管是从历史经验上看还是从现实需要上看,中国的市场经济要想克服这次瓶颈、继续以更快更健康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进行一场类似于“圈地运动”的“圈资运动”,促进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注意:本文所讨论的“圈地运动”和“圈资运动”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而言的,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概念,不含褒贬之主观评价色彩。这主要是一个经济规则,与人们通常所说的“骗钱、套利”不是同一个范畴。)
就象当年英国的“圈地运动”一样,“土地”和“国企”都是一种具有市场价值的经济要素,能用金钱来衡量。正如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所指出的,大量的国有企业资源通过经济及法律上的技巧性操作转移到商人阶层手中,实质上与大片大片的土地集中到商人阶层手中一样,都是为市场经济扫清路障。市场经济要求“圈土地”还是“圈企业”,这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当时英国市场经济的瓶颈主要是缺乏最基本的大工业生产要素(即土地),所以它就只能是圈“地”运动,想圈其它的更高级的生产要素也不可能,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其它更高级的生产要素。
中国目前市场经济的瓶颈不再是土地(至少不主要是土地),也不是企业,因为国企的数量并不少,而是缺乏民营企业和商人阶层,所以,中国目前的“圈资运动”只能是圈“企业(国企)”,而不是圈“土地”。与“圈地运动”相比,“圈资运动”是一种更高级的形式。
新圈资运动引发中国的“商人盛世”
关于商人,在古代的自然经济里,被贬为“无商不JIAN(奸)”;但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它已经变成了“无商不JIAN(坚)”——现代社会如果缺了商人,就难以坚实长久,最有力的例证是前苏联,它虽然曾与美国一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但由于它实行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商人阶层几乎不存在,所以,到头来,它无法象美国一样“因商而坚”,未到百年,就已经隐入了黑皮史书里。
如上文所析,中国要想培育出强大的商人阶层,必须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进行“新圈资运动”。但中国今天的情况与英国圈地运动时的社会环境有了极大不同:英国当时进行圈地运动可以牺牲社会中下层的利益,但中国现在处于“人权时代”,尤其是社会主义之理念更不允许出现类似英国圈地运动时的“血腥的资本原始积聚”。那么,中国该选择何种更文明、更有效的方式来完成“新圈资运动”?
基于这种考虑,“对国企进行MBO改革”就成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MBO的英文是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私有化改造”(即民有化,与国有化相对应),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第一是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经营者代理风险”。
第二是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正因如此,MBO一出现,就深受业界欢迎,被誉为“治疗国企之病的实用良方”,它使国企的“民有化改造”由空想变为实践。
“商人盛世”推动新市场经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正式挂牌,财政部负责有资产管理事务的国有资产评估处业已撤消,其有关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国资委。至此,财政部不再直接管理国有资产,为“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进一步改革做好了预热和铺垫。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也已接近尾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一切都预示着目前近10万亿的国有资产将面临一场新的变革。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出现更大规模的“商人阶层”就成为必然之势。商人阶层将会大大推动中国的市场经济进程,即“新市场经济时代”。
何为“新市场经济”?它是与“老市场经济”(即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建立在严格私有化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相对而言的。“老市场经济”认为一国要走市场经济之路,必须先进行完全的、彻底的、实在的私有化改造,否则,将无法建成市场经济。所以,当中国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前称为商品经济)”时,国际评论预言中国要么步前苏前东欧后尘,要么根本建不成市场经济。因为在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市场经济发祥于以鲜明的“产权私有化”为特征的西方,它的“基因”就是私有制,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二者无法嫁接成功。
但中国的经济实践打破了以上断言。中国经济奇迹成为继日本经济奇迹、亚洲四小龙经济奇迹之后的亚洲、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亮点。有外电评论说,1921—1949年,把原本不十分适于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改造成了“中国特色的马主义(即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复兴的第一次创举。(注:外电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不十分适于中国”,是指当时的中国几乎不具备起码的工人阶级力量。)而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则把原本不十分适于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改造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复兴的第二次创举。
在看到中国“新市场经济”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更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新市场经济目前面临着“瓶颈”的考验。许多人不明白:既然中国的新市场经济有其合理性和生命力,为什么目前还遭遇“瓶颈”?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指出,这是因为中国新市场经济是介于“两端”之间的一种“综合平衡体”,这两端就是:A端为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有制,B端为严格意义上的老市场经济私有制。中国的新市场经济是从A端出发的,当它从A端出发之后,生产力开始摆脱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有制的束缚,打个形象的比喻,它就象一个被围困被压抑已久的大河,一旦开闸,立即就把蓄积多年的能量和潜力发挥了出来,奔腾向前,蔚为壮观,这就出现了20多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之奇迹。但当这条大河往前奔流了20多年后,原来的潜能已经用尽,就面临着河床堵塞、河堤泄水等等新问题,此时应该分析这些新问题、采取新对策,而不能再死守旧经验,固执地认为新市场经济可以一劳永逸、一直向前、一往奔腾。新市场经济也要不断地完善,才能长葆其“新”和“健”。
如果把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国有视为一种“典型国有”,那么,中国现在的国有则可以相应地称之为“后国有时代”。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像“大工业时代与后工业时代”、“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关系一样,既前后脉承、又有显著不同。现在正热炒的国企MBO改革,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经济现象,只不过是整个“新圈资运动”进程中的一个环节、一种方法、一条途径。“新圈资运动”的成功,将把中国的“后国有时代”进一步推向高潮。由此所产生的更强大的商人阶层,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新市场经济克服目前的瓶颈,继续向前发展。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