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58:24 浏览: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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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培训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家局的职能,国家局正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确定工作。在新的范围公布之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仍按照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执行。其中,危险物品作业操作工种尚不够明确,待重新确定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界定的,按其执行。
二、关于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4〕52号文件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局会同国资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办发〔2004〕52号文件下发之前已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可作为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国家局已制定下发统一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局尚未制定下发统一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按各省(区、市)或有关部门已经制定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Ⅵ的1990年修正案
巴黎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Ⅵ的1990年修正案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
简介
本修正案于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制定,1990年10月1日起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规则Ⅵ 救助
(a)航程中有关方因救助所支付的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而进行,只要进行救助作业的目的是为了使共同海上航程中涉及的财产脱离危险,便应作为共同海损。
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考虑诸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第(b)项所述的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的技能与努力后的任何救助报酬。
(b)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应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在该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性相似的规定所确定的范围内,不得作为共同海损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0〕49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适用本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范围:市建成区(202国道零公里以内;黑嘉公路零公里以内;黑洛公路零公里以内;机场路零公里以内)主次干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
第三条 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五条 市区各中省市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周边;
(六)黑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第七条 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自主提出交纳清扫费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收,并安排专人在燃放后及时清理炮屑;
(二)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在2小时内及时清理炮屑,严禁污染公共场所卫生;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八条 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公安机关核准燃放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当事人或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