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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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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 1号


关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公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现将制定和完善的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
2、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3、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4、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1月7日


附件1:
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书记处办公会议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制度。
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妇联重要工作。会议由第一书记(或委托其他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书记参加。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1、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妇联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交党组审议。
2、根据中央对妇联工作的指示,针对妇女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党组审议。
3、研究报送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提交党组审议。
4、研究决定全国妇联的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全国妇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以全国妇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宣传的重大先进典型,命名、表彰全国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讨论通过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审定重大支出项目,确定会内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7、研究决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准备
1、书记处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周一上午举行,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
2、会议议题由书记处各位书记在会前两天提出,由办公厅秘书处汇总,经办公厅分管书记审核后报第一书记确定。议题中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提前会商,并形成具体的建议意见。未经协商的不能上会。
3、拟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主办部门送分管书记签批后印制并及时交办公厅秘书处,统一送各位书记审阅,以便会前准备意见。
三、议事规则
1、会议围绕确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能临时动议。
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决定重大事项。
3、提倡良好会风,会前应充分做好准备,会议期间集中精力研究问题,说短话,开短会。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外传会议内容。
四、其它
1、办公厅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第一书记确定。
2、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第一书记请假。
3、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处长承担会议秘书工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编写会议纪要,由第一书记签发。
4、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办公厅负责督查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2:
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和干部职工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制定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一、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分为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
二、书记处书记每人每年接待信访和会内干部职工来访各1—2次。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安排书记处书记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的具体时间。
三、信访接待日期间,书记处书记在全国妇联群众来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期间,书记处书记在办公室听取会内干部职工对全国妇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权益部信访处、办公厅秘书处分别负责做好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的工作安排。信访接待日期间,权益部信访处安排两名同志参加接访,一名按照日常接待程序工作并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另一名向当日负责接待的书记处书记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等咨询意见。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期间,办公厅秘书处安排一名同志参加接待,负责记录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
五、信访接待后,权益部信访处将书记处书记接待的信访案件,分别立案登记,有批示的按照领导交办案件的处理规范进行办理,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会内干部职工接待后,办公厅秘书处将接待情况及时整理,根据领导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六、权益部信访处和办公厅秘书处每年应分别就书记处书记接待的案件和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及办理结果进行统计、总结和分析,上报书记处。
七、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3:
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主办机关公文的运转、发放工作,并对下级妇联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上级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文件后,进行登记、分类处理。需书记处书记传阅的文件,填写文件传阅单,即送各位书记传阅。需请示报批的文件,填写文件批办单,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资料性文件存机要室,供参阅。
二、平行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各部委文件后,进行登记,填写文件批办单,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属于一般性业务归口的承办件,由办公厅主任批转有关部门,由部门办理并报分管书记阅批后,交办公厅统一反馈。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三、下级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省区市妇联来文后,进行登记、分类。凡请示件,需填写文件批办单,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凡需报请书记处审批的重要事项,须经分管书记同意后再正式行文,由办公厅秘书处登记编号,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由办公厅分管书记报第一书记决定,列入书记处办公会议议程,提交书记处办公会议审议决策。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分管书记的请示件,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书记签批。报批原件由行文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四、发文程序
1、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文稿,填写要件请示,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书记同意后,填写发文稿纸,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校核。如需调整或修改,由秘书处与起草部门协商,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公文核稿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日。急件或特急件需经主办部门分管书记确认,核稿时间为8小时。特殊情况根据领导意见办理。拟发公文由秘书处报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主办部门分管书记审批。以全国妇联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全国妇联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第一书记签发;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厅分管书记签发。报中央领导同志的文件或函件由第一书记签发。
2、有关外事工作的请示、报告,一般由党组成员、分管书记签发,重要的由党组书记签发。
3、签发后的公文,经秘书处统一编号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校对、签字、送印。签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向各级妇联下发文件。
五、领导讲话的刊发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全国妇联领导讲话一般以《妇工通报》形式下发。如有特殊需要以文件形式下发的,须报请第一书记批准。
六、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4:
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机关服务,本着精简会议、活动的原则,现对全国妇联会议、活动报批程序及领导出席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活动报批程序
1、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上报下一年度拟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举办的全国性活动,经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每部门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一年一次,如有特殊需要,须请示第一书记批准。
2、凡需省区市妇联主席或副主席参加的业务性会议或活动,一律报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用全国妇联或全国妇联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
二、书记处书记出席会议活动制度
1、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由办公厅分管书记报第一书记批示。
2、参加有关部委和各省区市妇联召开的工作会、协调会等,办公厅收到邀请函,由办公厅主任签署意见,一般送业务对口书记阅示;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后,报办公厅分管书记签署意见。重要的由第一书记批示。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凡需邀请书记处书记出席的,一般由分管书记出席;确需第一书记出席的,经请示第一书记批准,分管书记可陪同出席;书记处全体书记一般不同时出席一个会议或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第一书记批准。
4、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凡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一律由主办部门分管书记签署意见,报第一书记批准,由办公厅统一请示,协调办理。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能直接邀请领导个人。邀请在全国妇联所属社团和各协调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各社团和各领导小组直接邀请并于会前通知办公厅。
三、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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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强化新股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新股发行的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新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投资者与新股发行公司的直接沟通渠道,现就新股发行公司通过
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象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二、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限)和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参加推介活动的上述人员在推介活动前应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承诺其向投资者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
遗漏。
三、新股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址同天发布。
四、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网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名单、时间(推介活动不少于四个小时)等。
五、所选择的直播网站应尽可能保证投资者上网通畅。
六、直播内容应以电子方式报备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主承销商应积极协助新股发行公司做好网上推介活动。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月1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附:《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原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决定或对裁定期满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