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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1:13:23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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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 王众孚

二0 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颁布后,现行广告监督管理规章中适用原《细则》的有关条款,需要依据现行《细则》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现决定对下列规章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二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第十三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4、第十四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5、第十五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第十四条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五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第十六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4、第十七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5、第十八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6、第十九条中“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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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卫生部


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的处理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的直接责任,应由购进、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九章
有关条款办理;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我部(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办理。



1990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节约型社会以及绿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中留成我市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安排,使用范围、使用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执行“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支付”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为市级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环境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八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 第九条 市级留成基金首先用于省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基金总量至少70%的比例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转型转产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市级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度末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留成基金应首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县(市、区)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度末上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根据《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要建立健全基金使
用项目库。县(市、区)级规划参照市级规划编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基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市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及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基金安排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于生态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会问题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投资、投资补助辅之以贴息方式;对转型转产等经营性项目,主要以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方式投入,辅之以投资补助方式。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程序;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在按规定权限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后,再履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具备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等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代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及市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预算使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资金的,市政府责令其撤销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基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