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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10:54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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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107).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4〕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民发办主要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扶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并根据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扶持项目,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项目会审、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当年专项资金总量,每年在3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面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和间接扶持民营企业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包括招商引资、创业辅导、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的补助;
(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三)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
(四)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五)其他。
民营企业的技改贴息、新产品经费补助、科技三项费用补助、名牌奖励等按市相关规定办理,不包括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内。
第七条 对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补助,一般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投资额较大的,也可以事前或事中补助。
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匹配资金。
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按照当年民营经济考核办法进行。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八条 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申报工作指南可从市民发办南通民营经济网(网址:http://www.ntpe.com.cn)下载,也可从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网址:http://www.ntcz.gov.cn)下载。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市产业投资指南要求;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单位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直接或间接服务民营企业的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报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已到位的项目。
除上述若干条件外,其它必备条件按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根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同级民发办,由同级民发办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民发办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贴息的,申报单位需提交:(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的项目贷款合同;(3)贷款到位凭证;(4)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凭证;(5)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可以比照贷款投资,同样享受贴息扶持。
申报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交:(1)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有关工作方案或工作成效;(3)经费使用预算或决算;(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根据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初步立项安排,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并与申报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和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市财政局在下拨资金前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中约定条件的方可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补助或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民发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发办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对项目的监督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财政局和市民发办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和通报,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报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发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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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抓紧清理整顿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抓紧清理整顿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去冬以来,各地根据全国“双扶”大会和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的安排部署,陆续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包括双扶经济实体。简称实体,下同。)进行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就全国来看,不少地方缺少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安排,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效果还不明显。为切实抓好
这项工作,收到预期效果,现将作以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整顿的目的、范围和方法、步骤
(一)通过清理、整顿,必须划清实体的类型以及与其它企业的界限;论证确定生产经营的门类;理顺上下、左右以及实体内部的各种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使其真正成为农村中困难灾民和贫困户劳动就业的场所,籍以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基地;从而形成社会
保障范畴内一个自救性的合作生产经营体系,为发展整个社会保障事业服务。
(二)现有以救灾扶贫为名,享受优惠政策照顾而创办的各类实体,均应进行清理、整顿。其中对以民政部门为主投资和组织兴办的实体,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合资实体、带资入股和投资带贫困户的非救灾扶贫企业,要从理顺各种关系方面进行清理、整顿。


(三)全国范围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完成。各级应迅速制订统一的规划和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期分批地展开。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省厅应吸收地区,地区应吸收县,县应吸收经营实体的干部参加,组织专门小组负责领导。各级要抓住重点,对
办实体投资在百万元以上县,省应直接抓,五十万元以上县,地区直接抓。每期都应以县为单位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实体内部要发动群众,吸收群众代表参加。上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有重大问题的实体,应组织力量帮助清理、整顿。
(四)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和实体要写出书面报告,逐个登记造册,组织检查验收。对民政部门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实体,由省验收,十万元以上的由地、市验收,其余由县(市)或县与县之间互相验收。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端正为救灾扶贫事业服务的方向。所有的实体及其投放的资金都必须有利于困难灾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凡实体从业人员中贫困户不足规定比例者,应予充实,其他人员区别情况,逐步清退;凡承包人和管理人员的收入大大高于贫困户,而贫困户的收入
低于或只相当于其它一般企业者,除特殊需要者外,应进行调整;凡资金投放,长期以来贫困对象得利甚微,又无利润返还,而短期无法改变现状者,其资金应予收回;凡有偿扶持,到期不履行协议、合同而拒不归还者,应追回资金,收缴部分利润,做到使已办实体和资金真正有利于救灾
扶贫事业。
(二)认真论定实体的经营门类、生产产品和发展前途,将投资效益置于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对产供销有保证、收益大、利润高的实体,应量力增加投资,重点发展,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对产销失调,缺乏效益,较长时期仍无转机的实体,能通过转产解决的,应予转产;对于长期亏损
,缺乏转产条件,即使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仍无法扭转而濒于破产的实体,应予停办,收回投资,向有发展前途的实体投放,使所有实体逐步都成为有盈利的实体。
(三)搞好领导班子建设,改变软弱无力的现状。在清理、整顿中,要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才能和实绩进行严格考核,并经群众鉴定。对基本胜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要举办短期培训班,帮助提高经营管理和领导能力;对软弱无力的领导班子,要坚决把不称职的
领导成员撤下来,选派和招聘懂生产技术,懂经营管理的人员予以充实;发现个别坏人当家、侵吞公有财产、损害贫困户权益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视情节依法追究其责任,改组领导班子。要注意在贫困户从业人员中发现和培养技术骨干和农民企业家,并逐步吸收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实体
内部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使实体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
(四)建立和健全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所有实体都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和推行不同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制订各项生产、消耗定额和产品数量、质量、成本、利润等经济指标;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定额、指标与工资、奖金挂钩,建立
健全各项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避免浪费,扭亏为盈,增强实体的竞争能力。
(五)加强产供销和技术信息服务。要针对各类实体存在的实际困难,向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广泛开展横向联系,多渠道订立产品项目、规格质量、原材料供应、成品收购,技术改造、信息供给等各类合同,避免陷入盲目被动,减少风险,使生产经营得以稳步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建
立救灾扶贫服务公司,组织和帮助实体办理产供销和技术信息服务工作,促进实体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的办法,认真清理近几年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其它收支帐目,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发现平调、滥用、挪用、拖欠实体资金的,要予以追回,发现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占用、侵吞、贪污
、盗窃实体资金财物的,要一追到底,认真查处。
(七)凡以救灾扶贫为目的创办的实体,都应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体的领导班子和收益分配的处理,要报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然后实施,这一点,要在实体创办时即通过合同加以确定。
三、清理、整顿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区别对待。除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者外,凡有利救灾扶贫事业的做法均应允许探索;效果不好的,应停止执行,总结经验教训,不追究个人责任;做法有些不符合现有规定,但确属发展救灾扶贫事业所必须,应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作出相应规定,以
进一步充实现有的管理规定。
(二)对以往民政部门与实体或个人所订承包合同,其内容不完备或因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指标明显不合理的,应按照救灾扶贫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新的条件和情况,与承包者充分协商,加以补充和重新修订。
(三)以往扶持单户、联户、创办的实体,按已吸收贫困对象平均,投资额过多者,应本着不垒大户的精神,适当抽回部分资金。以救灾扶贫为目的,用救灾扶贫资金兴办的实体,适当吸收贫困户残疾人参加或转办为福利企业后,仍应列入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体系,按本通知精神进
行清理、整顿。
(四)对那些已经破产的实体,必须立即冻结资产,组织力量清查,从速处理,以减少损失。不允许放任自流,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这类实体追加资金。
(五)在本通知下达以前即已清理、整顿结束的实体,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者,应按通知要求进行补课。
(六)验收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实施,报部备查。
以上各点,望各地立即贯彻执行,并将进展情况报部。



1987年8月7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5〕2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
  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二月一日


   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使用中的浪费,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所称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参加。根据职责对车辆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编制数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市级干部和市直部门在职一把手原则上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二)市直部门副职不固定工作用车,按市里确定的部门副职编制数至少减一核定用车编制。
  (三)其他人员根据实有人数,每20人核定一个用车编制,20人以下单位根据情况可核定一个用车编制。
  (四)离退休干部用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六)接受国外赠送或上级配备、调拨的公务用车,以及单位接收的抵资、抵债等非新购车辆,均须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纳入公车编制管理,持审批手续到车管部门办理挂牌、转籍、过户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车编制数是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控制数量,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超过公车编制的单位,只能报废不能更新,直至不再超编;满编单位,只能报废更新;未达到公车编制标准的单位,视情况有计划地逐步配备。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的标准:
  (一)市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小汽车。
  (二)市直正县级部门一把手按略低于市级干部标准配备小汽车。
  (三)其他工作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5万元左右的国产面包车或小汽车。
  第七条 特殊公务用车管理。特殊公务用车是指市级五大班子以及有外事接待任务机关的接待用车、有执法职能机关的特殊业务用车等。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市纪委备案。特殊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不得作为部门领导人的日常工作用车。
  第八条 购车程序。新购车辆须由购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提交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对批准购车的,均由市财政局开具《批准购车通知单》,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购车单位凭《批准购车通知单》办理车辆挂牌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的各单位配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批准的厂牌型号、排气量、价格等标准购车。
  第十条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小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以各种名目以下属单位名义购车,以及购车挂企业牌照、部警牌照、个人牌照等,均视为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搞好车辆维护保养和管理,尽量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尝试公车改革,但车改方案必须经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申请车改的程序,参照购置车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律不再新调入正式司机。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市级机关车辆编制、购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对举报、投诉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落实;公安部门严格掌握挂牌、过户等车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购车的,不予办理登记挂牌、过户;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车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