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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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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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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996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烧、中毒危险和容易引起人身伤亡的设备及设施。本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锅炉(含常压锅炉);
(二)压力容器(含各类罐车、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含可燃、有毒介质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热力管道,进口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的管道或输送介质为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有毒或腐蚀性液体的工业管道);
(四)起重机械(含电梯、扶梯、索道、塔吊、汽车吊、升降机等);
(五)厂内机动车辆(叉车、电瓶车、矿山翻斗车、挖掘机、推土机、摊铺机、有轨机车等);
(六)大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含大型滑行车、小型滑车、单轨车、儿童火车、旋转运动、小赛车以及水上娱乐设施等);
(七)高层建筑、工矿厂房、烟囱及易燃易爆场所等的防雷装置;
(八)其它容易引起人身伤害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凡在鞍山地区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鞍山市劳动局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消防、环保、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管理,各企事业应对本单位内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仪表、零部件等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单位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承担或承揽业务,并接受鞍山市劳动部门的年度审查。
设计单位应对其所设计的特种设备产品以及锅炉房、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易燃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相应级别的劳动部门审查盖章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仪表、零部件等的安全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标准,经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专业检验单位监检合格后方可出厂。外地销往本市的特种设备产品,按国家规定需经监检的,必须具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出具的监检证明,方可进入市区使用。
凡经销特种设备的产品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仪表、阀门、零部件的单位、个人,均需征得市劳动局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术资料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专业检验单位监检合格后,再交付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新产品、新材料,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方可批量生产。新产品鉴定,必须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对新建的液化气站、乙炔厂、氧气厂、冷冻库等易燃、易爆场所,须经鞍山市劳动、消防部门审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的单位,其设计人员、校对审核人员、电焊工、无损探伤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砌筑专业人员、电气、机械安装、修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 进出口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现行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安全性能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其专业人员应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和运行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定的检验期限,向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凡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如锅炉司炉工、焊工、起重工、电工、水质化验员、制冷工、液化气站充装工、槽车驾驶员、押运员、电梯操作工、企业内车辆驾驶员、大型游艺机操作工等,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才能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技术鉴定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报废处理,交回准用证后方可核销其固定资产。其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钢瓶、起重机械等设备,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四章 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鞍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规章,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规章,审查或参与制定有关特种设备的规程、标准和技术方案、图纸等。
(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处理、改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特种设备的隐患进行检查、评估和整治。
(四)对违反本规定或不符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停止运行。
(五)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地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八)协调和仲裁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争议问题。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阻拦。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不得玩忽职守。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单位,应取得省劳动厅检验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鞍山市锅炉检验研究所和鞍山市劳动保护监测技术研究所,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进行监督检验;对自检单位的在用特种设备的检验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应检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对其所出具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被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省劳动、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费。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争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劳动监察机构仲裁。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受鞍山市劳动部门委托,市级检验单位可对县(市)级检验单位或企业自检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调查报告办法》的要求,凡发生爆炸、燃烧、倒塌、坠落、翻车、开焊、鼓疤等重大设备事故以及发生人身伤亡或中毒事故的,要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其它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调查报告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设备重大事故或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应由使用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并有当地劳动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和今后整改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一个月内以《报告办法》的格式,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亡的,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鞍山市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结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劳动部门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处以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人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事故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人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停产整顿。
(三)无证使用特种设备、设施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或超期未检的,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设备和设施存在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并可处以每台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无资格证而承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的,安装、修理特种设备前不办理申请手续而施工的,新制造、安装、大修的特种设备未经监检即出厂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施工和运行,并可处以每台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特种设备的操作、检验、维修、探伤、焊接等人员无证上岗的;应责令其停止操作,并可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具有数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从重处罚。
(八)对无理阻挠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处罚通知书后,在十五日内交付违章款。受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08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我国奶业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过渡、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加快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范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附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

(试行)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以规模化奶牛场和奶牛养殖小区为对象,包括选址与设计、饲料与日粮配制、饲养管理、选育与繁殖、卫生与防疫、挤奶厅建设与管理、粪便及废弃物处理、记录与档案管理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为转变奶牛养殖生产方式提供技术性指导。

  1 奶牛场(小区)选址与设计

  1.1 选址

  1.1.1原则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等相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1.1.2地势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较低,具有一定缓坡而总体平坦的地方,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1.1.3水源应有充足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取用方便,能够保证生产、生活用水。

  1.1.4土质沙壤土、沙土较适宜,黏土不适宜。

  1.1.5气象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如最高温度、最低温度、湿度、年降雨量、主风向、风力等,选择有利地势。

  1.1.6交通交通便利,但应离公路主干线不小于500米。

  1.1.7周边环境应位于距居民点1000米以上的下风处,远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周围1500米以内无化工厂、畜产品加工厂、屠宰厂、兽医院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单位。

  1.2 布局

  奶牛场(小区)一般包括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具体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2.1生活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在牛场(小区)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米以上距离。

  1.2.2辅助生产区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维修、草料库等设施,要紧靠生产区布置。干草库、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应设在生产区边沿下风地势较高处。

  1.2.3生产区主要包括牛舍、挤奶厅、人工授精室等生产性建筑。应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生产区奶牛舍要合理布局,能够满足奶牛分阶段、分群饲养的要求,泌乳牛舍应靠近挤奶厅,各牛舍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布局整齐,以便防疫和防火。

  1.2.4粪污处理、病畜隔离区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禽舍、病死牛处理及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间距。粪尿污水处理、病畜隔离区应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牛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

  1.3 牛舍

  1.3.1牛舍类型

  按开放程度分为全开放式牛舍、半开放式牛舍和封闭式牛舍。

  全开放式牛舍外围护结构全开放,结构简单,无墙、柱、梁,顶棚结构坚固。一般在我国中部和北方等气候干燥的地区采用较多。

  半开放式牛舍三面有墙,向阳一面敞开,有顶棚,在敞开一侧设有围栏。牛舍的敞开部分在冬季可以遮拦封闭,适宜于南方地区。

  封闭式牛舍有四壁、屋顶,留有门窗,目前在我国各地区采用较多。

  另外,按屋顶结构分为钟楼式、半钟楼式、双坡式和单坡式等;按奶牛在舍内的排列方式分为单列式、双列式、三列式或四列式等。

  1.3.2基础应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坚固,防止地基下沉、塌陷和建筑物发生裂缝倾斜。具备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1.3.3墙壁要求坚固结实、抗震、防水、防火,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隔热性能,便于清洗和消毒,多采用砖墙并用石灰粉刷。

  1.3.4屋顶能防雨水、风沙侵入,隔绝太阳辐射。要求质轻、坚固耐用、防水、防火、隔热保温;能抵抗雨雪、强风等外力因素的影响。

  1.3.5地面牛舍地面要求致密坚实,不打滑,有弹性,便于清洗消毒,具有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1.3.6牛床牛床应有一定的坡度,有一定厚度的垫料,沙土、锯末或碎秸秆可作为垫料,也可使用橡胶垫层。泌乳牛的牛床面积(1.65~1.85)×(1.10~1.20)平方米,围产期牛的牛床面积(1.80~2.00)×(1.20~1.25)平方米,青年母牛的牛床面积(1.50~1.60)×1.10平方米,育成牛的牛床面积(1.60~1.70)×1.00平方米。犊牛的牛床面积1.20×0.90平方米。

  1.3.7门牛舍门高不低于2米,宽2.2~2.4米,坐北朝南的牛舍,东西门对着中央通道,百头成年乳牛舍通到运动场的门不少于2~3个。

  1.3.8窗能满足良好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窗户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成乳牛为1∶12,小牛为1∶10~14。一般窗户宽为1.5~3米,高1.2~2.4米,窗台距地面1.2米。

  1.3.9牛栏分为自由卧栏和拴系式牛栏两种。自由卧栏的隔栏结构主要有悬臂式和带支腿式,一般使用金属材质悬臂式隔栏。拴系饲养根据拴系方式不同分为链条拴系和颈枷拴系,常用颈枷拴系,有金属和木制两种。

  1.3.10牛舍的建筑工艺要求

  成乳牛舍可采用双坡双列式或钟楼、半钟楼式双列式。双列式又分对头式与对尾式两种。饲料通道、饲槽、颈枷、粪尿沟的尺寸大小应符合奶牛生理和生产活动的需要。

  青年牛、育成牛舍多采用单坡单列敞开式。根据牛群品种、个体大小及需要来确定牛床、颈枷、通道、粪尿沟、饲槽等的尺寸和规格。

  犊牛舍多采用封闭单列式或双列式;初生至断奶前犊牛宜采用犊牛岛饲养。

  1.3.11通道连接牛舍、运动场和挤奶厅的通道应畅通,地面不打滑,周围栏杆及其他设施无尖锐突出物。

  1.4 运动场

  1.4.1面积成年乳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25~30平方米;青年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20~25平方米;育成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15~20平方米;犊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8~10平方米。运动场可按50~100头的规模用围栏分成小的区域。

  1.4.2饮水槽应在运动场边设饮水槽,按每头牛20厘米计算水槽的长度,槽深60厘米,水深不超过40厘米,供水充足,保持饮水新鲜、清洁。

  1.4.3地面地面平坦、中央高,向四周方向呈一定的缓坡度状。

  1.4.4围栏运动场周围设有高1~1.2米围栏,栏柱间隔1.5米,可用钢管或水泥桩柱建造,要求结实耐用。

  1.4.5凉棚凉棚面积按成年乳牛4~5平方米,青年牛、育成牛3~4平方米计算,应为南向,棚顶应隔热防雨。

  1.5 配套设施

  1.5.1电力牛场电力负荷为2级,并宜自备发电机组。

  1.5.2道路道路要通畅,与场外运输连接的主干道宽6米;通往畜舍、干草库(棚)、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及化粪池等运输支干道宽3米。运输饲料的道路与粪污道路要分开。

  1.5.3用水牛场内有足够的生产和饮用水,保证每头奶牛每天的用水量300~500升。

  1.5.4排水场内雨水采用明沟排放,污水采用暗沟排放和三级沉淀系统。

  1.5.5草料库根据饲草饲料原料的供应条件,饲草贮存量应满足3~6个月生产需要用量的要求,精饲料的贮存量应满足1~2个月生产用量的要求。

  1.5.6青贮窖青贮窖(池)要选择建在排水好,地下水位低,防止倒塌和地下水渗入的地方。无论是土质窖还是用水泥等建筑材料制作的永久窖,都要求密封性好,防止空气进入。墙壁要直而光滑,要有一定深度和斜度,坚固性好。每次使用青贮窖前都要进行清扫、检查、消毒和修补。青贮窖的容积应保证每头牛不少于7立方米。

  1.5.7饲料加工车间远离饲养区,配套的饲料加工设备应能满足牛场饲养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草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械。

  1.5.8消防设施应采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各牛舍的防火间距为12米,草垛与牛舍及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0米,且不在同一主导风向上。草料库、加工车间20米以内分别设置消火栓,可设置专用的消防泵与消防水池及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应确保场内道路与场外公路畅通。

  1.5.9牛粪堆放和处理设施粪便的贮存与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必要时用硬化地面。牛粪的堆放和处理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2 饲料与日粮配制

  2.1 饲料分类

  奶牛生产常用饲料可分为:粗饲料、精饲料、糟粕类饲料、多汁饲料、矿物质饲料、添加剂类饲料和特殊类饲料等类型。

  2.1.1粗饲料一般指天然水分含量在60%以下、体积大、可消化利用养分少、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大于或等于18%的饲料。常见的有青贮类饲料、干草类饲料、青绿饲料、作物秸秆等。

  2.1.2精饲料一般指容积小、可消化利用养分含量高、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小于18%的饲料。包括能量饲料和蛋白饲料。

  能量饲料 指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常见的能量饲料:谷实类(玉米、小麦、稻谷、大麦等)、糠麸类(小麦麸、米糠等)等。

  蛋白饲料指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常见的蛋白饲料有豆饼、豆粕、棉籽饼、菜籽饼、胡麻饼、玉米胚芽饼等。

  2.1.3糟粕类饲料指制糖、制酒等工业中可饲用的副产物,如酒糟、糖渣、淀粉渣(玉米淀粉渣)、甜菜渣等。

  2.1.4多汁饲料主要指块根、块茎类饲料。

  2.1.5矿物质饲料常见的有食盐、含钙磷类矿物质(石粉、磷酸钙、磷酸氢钙、轻体碳酸钙等)等。

  2.1.6添加剂类饲料添加剂类饲料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非营养性添加剂。常见的营养性添加剂: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常见的非营养性添加剂:抗生素、促生长添加剂、缓冲剂等。

  2.1.7非蛋白氮类饲料包括:尿素及其衍生物类;氨态氮类,如液氨、氨水;铵类,如硫酸铵、氯化铵等;肽类及其衍生物,如氨基酸肽、酰胺等。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应注意控制用量,并与其他营养素如碳水化合物、硫的比例适当。

  2.2 饲料的加工、调制与贮存管理

  2.2.1精饲料的加工方法

  各种原料经过必要的粉碎,按照配方进行充分的混合。粉碎的颗粒宜粗不宜细,如玉米的粉碎,颗粒直径以2~4毫米为宜。另可以采用压扁、制粒、膨化等加工工艺。

  2.2.2干草的制备

  干草的营养成分与适口性和牧草的收割期、晾晒方式有密切关系。禾本科牧草应于抽穗期刈割,豆科牧草应于初花现蕾期刈割。牧草收割之后要及时摊开晾晒,当牧草的水分降到15%以下时及时打捆,避免打捆之前淋雨。豆科牧草也可压制成捆状、块状、颗粒成品供应。

  2.2.3青贮饲料的加工调制

  原料要求制作青贮的玉米最适宜的收割期为乳熟后期至蜡熟前期;入窖时原料的水分控制在65%左右为最佳,水分过高过低都会影响青贮的品质。青贮原料应含一定的可溶性糖:最低含量应达2%,当青贮原料含糖量不足时,应掺入含糖量较高的青绿饲料或添加适量淀粉、糖蜜等。

  制作要求原料在青贮前,要切碎至3.5厘米左右。往青贮窖中装料,应边往窖中填料,边用装载机或链轨推土机层层压实,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三天。对于容积大的青贮窖,在制作时可分段装料、分段封窖。应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密封程度以不漏气不渗水为原则,塑料布表面用砖土覆盖压实。在青贮的贮藏期,应经常检查塑料布的密封情况,有破损的地方应及时进行修补。

  青贮饲料一般在制作45天后可以使用。密封完好的青贮饲料,原则上以1~2年使用完毕为宜。

  2.2.4秸秆类饲料加工调制

  物理处理法主要包括切短、粉碎、揉搓、压块、制粒等。秸秆切短至3~5厘米为宜。

  化学处理法主要包括石灰液处理、氢氧化钠液处理、氨化处理等。氨化处理多用液氨、氨水、尿素等。

  生物处理法主要采用秸秆微贮技术。

  2.2.5饲料的贮藏

  饲料的贮藏要防雨、防潮、防火、防冻、防霉变、防发酵及防鼠、防虫害;饲料堆放整齐,标识鲜明,便于先进先出;饲料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准确的出入库、用料和库存记录。

  2.3 日粮的配制

  2.3.1配制原则应根据《奶牛饲养标准》和《饲料营养成份表》,结合奶牛群实际,科学设计日粮配方。日粮配制应精粗料比例合理,营养全面,能够满足奶牛的营养需要;适当的日粮容积和能量浓度;成本低、经济合理;适口性强,生产效率高;营养素间搭配合理,确保奶牛健康和乳成分的正常稳定。

  2.3.2日粮配制应注意的问题

  日粮中应确保有稳定的玉米青贮供应,产奶牛以日均20公斤以上为宜;奶牛必须每天应采食3公斤以上的干草,应优先选用苜蓿、羊草和其他优质干草等,提倡多种搭配。

  应注意合理的能蛋比,过多的蛋白质会引起酮病等代谢病,过量的脂肪会降低乳蛋白率。

  日粮配合比例一般为粗饲料占45%~60%,精饲料占35%~50%,矿物质类饲料占3%~4%,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占1%,钙磷比为1.5~2.0∶1。

  奶牛养殖中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外购混合精料应有检测报告(包括营养成分和是否含有动物源性及其药物成分)。

  2.3.3全混合日粮

  根据奶牛营养需要,把粗饲料、精饲料及辅助饲料等按合理的比例及要求,利用专用饲料搅拌机械进行切割、搅拌,使之成为混合均匀、营养平衡的一种日粮。全混合日粮水分应控制在40%~50%。

  3 饲养管理

  3.1 饲养工艺

  3.1.1栓系饲养有固定牛床及栓系设施,牛只平时在舍外运动场自由运动,不能自由进出牛舍。采食、刷拭和挤奶在舍内进行。按奶牛生长发育阶段和成母牛泌乳期、泌乳量等分群饲养。

  3.1.2散栏饲养按照奶牛的自然和生理需要,不拴系,无固定床位,自由采食,自由饮水,自由运动,并与挤奶厅集中挤奶、TMR日粮相结合的一种现代饲养工艺。需要牛舍、挤奶设备、搅拌车、铲车等设备设施配套才能发挥作用。成母牛群的散栏饲养一般将牛群分成五种,即头胎牛群、泌乳盛期群、泌乳中期群、泌乳末期群和干奶牛群。后备牛的散栏饲养可根据牛群规模分群,对各群牛分别提供相应日粮。

  3.2 犊牛的饲养管理

  3.2.1犊牛哺乳期(0~60日龄)

  饲养犊牛饲喂必须做到“五定”,即定质、定时、定量、定温、定人,每次喂完奶后擦干嘴部。新生犊牛出生后必须尽快吃到初乳,并应持续饲喂初乳3天以上;一周以后开始补饲,以促进瘤胃发育。

  饮水保证犊牛有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饮温水。每头每天饮水量平均为5~8公斤。

  卫生应做到“四勤”,即勤打扫、勤换垫草、勤观察、勤消毒。犊牛的生活环境要求清洁、干燥、宽敞、阳光充足、冬暖夏凉。哺乳期犊牛应做到一牛一栏单独饲养,犊牛转出后应及时更换犊牛栏褥草、彻底消毒。犊牛舍每周消毒一次,运动场每15天消毒一次。

  去角犊牛出生后,在20~30天去角(用电烙铁或药物去角)。

  去副乳头在犊牛6月龄之内进行,最佳时间在2~6周,最好避开夏季。先清洗消毒副乳头周围,再轻拉副乳头,沿着基部剪除副乳头,用2%碘酒消毒。

  3.2.2犊牛断奶期(断奶~6月龄)

  饲养犊牛的营养来源主要依靠精饲料供给。随着月龄的增长,逐渐增加优质粗饲料的喂量,选择优质干草、苜蓿供犊牛自由采食,4月龄前禁止饲喂青贮等发酵饲料。干物质采食量逐步达到每头每天4.5公斤。

  管理断奶后犊牛按月龄体重分群散放饲养,自由采食。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饮温水。保持犊牛圈舍清洁卫生、干燥,定期消毒,预防疾病发生。

  3.3 育成牛饲养管理(7~15月龄)

  3.3.1饲喂日粮以粗饲料为主,每头每天饲喂混合精料2~2.5公斤。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3%~14%;选用中等质量的干草,培养耐粗饲性能,增进瘤胃机能。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应逐步达到8公斤,日增重为0.77~0.82公斤。

  3.3.2管理适宜采取散放饲养、分群管理。保证充足新鲜的饲料供给,非TMR日粮饲喂时,注意精饲料投放的均匀度。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应定期监测体尺、体重指标,及时调整日粮结构,以确保17月龄前达到参配体重(≥380公斤),保持适宜体况。并注意观察发情,做好发情记录,以便适时配种。

  3.4 青年牛饲养管理

  3.4.1饲喂16~18月龄的日粮以中等质量的粗饲料为主,混合精料每头每天饲喂2.5公斤,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2%,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1~12公斤。19月龄~预产前60天的混合精料饲喂量每头每天为2.5~3公斤,日粮粗蛋白水平12%~13%。预产前60天~预产前21天的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0~11公斤,以中等质量的粗饲料为主,日粮粗蛋白水平14%,混合精料每头每天3公斤。预产前21天~分娩采用干奶后期饲养方式,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0~11公斤,日粮粗蛋白水平14.5%,混合精料每头每天4.5公斤左右。

  3.4.2管理应做好发情鉴定、配种、妊娠检查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应根据体膘状况和胎儿发育阶段,合理控制精料饲喂量,防止过肥或过瘦。应注意观察乳腺发育,保持圈舍、产房干燥、清洁,严格执行消毒程序。注意观察牛只临产症状,以自然分娩为主,掌握适时、适度的助产方法。

  3.5 成母牛各阶段的饲养管理

  3.5.1干奶前期(停奶~产前21天)

  饲养日粮应以中等质量粗饲料为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占体重的2%~2.5%,粗蛋白水平12%~13%,精粗比以30∶70为宜。混合精料每头每天2.5~3公斤。

  管理停奶前10天,应进行妊娠检查和隐性乳房炎检测,确定怀孕和乳房正常后方可进行停奶。配合停奶应调整日粮,逐渐减少精料供给量。停奶采用快速停奶法,最后一次将奶挤净,用消毒液将乳头消毒后,注入专用干奶药,转入干奶牛群,并注意观察乳房变化。此阶段饲养管理的目的是调节奶牛体况,维持胎儿发育,使乳腺及机体得以休整,为下一个泌乳期做准备。可根据个体不同体况,增减精料饲喂量。控制饲喂食盐、苜蓿。

  3.5.2干奶后期(产前21天~分娩)

  饲养日粮应以优质干草为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占体重的2.5%~3%,粗蛋白水平13%,可适当降低日粮中钙的水平,添加阴离子盐产品,促进泌乳后日粮钙吸收和代谢,不补喂食盐。

  管理此阶段为围产前期,应防止生殖道和乳腺感染以及代谢病发生,做好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产房产床保持清洁、干燥,每天消毒,随时注意观察牛只状况。产前7天开始药浴乳头,每天2次,不能试挤。

  3.5.3泌乳早期(分娩~产后21天)

  饲养应注意产前、产后日粮转换,分娩后视食欲、消化、恶露、乳房状况,每头每天增加0.5公斤精饲料,自由采食干草。提高日粮钙水平,每千克日粮干物质含钙0.6%,磷0.3%,精粗比为以40∶60为宜。喂TMR日粮时,应按泌乳牛日粮配方供给,并根据食欲状况逐渐增加饲喂量。

  管理应让牛只尽快提高采食量,适应泌乳牛日粮;排尽恶露,尽快恢复繁殖机能。

  3.5.4泌乳盛期(产后21天~100天)

  饲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从占体重的2.5%~3.0%逐渐增加到3.5%以上。粗蛋白水平16%~18%,钙0.7%,磷0.45%。精粗比由40∶60逐渐过渡到60∶40。应多饲喂优质干草,对体重降低严重的牛适当补充脂肪类饲料(如全棉籽、膨化大豆等)并多补充VA、VD、VE和微量元素,饲喂小苏打等缓冲剂以保证瘤胃内环境平衡。应适当增加饲喂次数,运动场采食槽应有充足补充料和舔砖供应。

  管理应尽快使牛只达到产奶高峰,保持旺盛的食欲,减少体况负平衡。搞好产后监控,及时配种。

  3.5.5泌乳中期(产后101~200天)

  饲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占体重3.0%~3.5%,粗蛋白13%,钙0.6%,磷0.35%,精粗比以40∶60为宜。

  管理此阶段产奶量渐减(月下降幅度为5%~7%),精料可相应渐减,尽量延长奶牛的泌乳高峰。此阶段为奶牛能量正平衡,奶牛体况恢复,日增重为0.25~0.5公斤。

  3.5.6泌乳后期(产后201天—停奶)

  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的3.0%~3.2%,粗蛋白水平12%,钙0.6%,磷0.35%,精粗比以30∶70为宜。调控好精料比例,防止奶牛过肥。

  管理该阶段应以恢复牛只体况为主,加强管理,预防流产。做好停奶准备工作,为下胎泌乳打好基础。

  3.6 奶牛夏季的饲养管理

  3.6.1管理运动场应有凉棚,可减少30%的太阳辐射热。牛舍应打开门窗,必要时应安装排风扇,保证通风。对高产牛、老弱体质差的牛要及时淋浴降温。在牛舍周围、运动场四周植树绿化。应定期灭蝇,至少每月一次。应调整牛只的活动时间,中午尽量将牛留在舍内,避免辐射热。

  3.6.2饲养应确保新鲜、清洁、充足的饮水供应。可适当提高日粮精料比例,但精料最高不宜超过60%。可在日粮中添加脂肪,如添喂1~2公斤全棉籽。使用瘤胃缓冲剂,在日粮干物质中添加1%~1.5%的碳酸氢钠或0.4%~0.5%的氧化镁。应注意补充钠、钾、镁,提高维生素添加量。

  4 选育与繁殖

  4.1 后备母牛选择

  4.1.1按系谱选择奶牛系谱是牛群管理的基础资料,它包括奶牛编号、出生日期、生长发育记录、繁殖记录、生产性能记录等。系谱选择是根据所记载的祖先情况,估测来自祖先各方面的遗传性。按系谱选择后备母牛,应考虑来源于父亲、母亲及外祖父的育种值。特别是产奶量性状的选择,应当依据父亲和外祖父的育种值,不能只以母亲的产奶量高低作为唯一选择标准,应同时考虑父母的乳脂率、乳蛋白率等性状指标。

  4.1.2按生长发育选择主要以体尺、体重为依据。主要指标包括初生重、6月龄、12月龄、第一次配种(15月龄左右)及头胎牛的体尺、体重。体尺性状主要有体高、体斜长和胸围等。

  4.1.3按体型外貌选择根据后备牛培育标准对不同月龄的后备牛进行外貌鉴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个体及时淘汰。鉴定时应注重后备牛的乳用特征、乳房发育、肢蹄强弱、后躯宽窄等外貌特征。

  4.2 发情鉴定

  4.2.1发情早期母牛刚开始发情,征状是鸣叫、离群,沿运动场内行走,试图接近其他牛;爬跨其他牛;阴户轻度肿胀,粘膜湿润、潮红;嗅闻其他牛后躯;不愿接受其他牛爬跨;产奶量减少。

  4.2.2发情盛期持续约18小时,特征是站立接受其他牛爬跨,爬跨其他牛;鸣叫频繁;兴奋不安、食欲不振或拒食;产奶量下降。

  4.2.3发情即将结束期母牛表现拒绝接受其他牛爬跨,嗅闻其他牛;试图爬跨其他牛;食欲正常,产奶量回升;可能从阴户排出粘液。

  4.2.4发情结束后第2天可看到阴户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当隐性发情牛有此征状时,在16~19天后会再次发情,应引起重视。

  4.2.5发情鉴定采用观察法,每天不少于3次,主要观察牛只性欲、粘液量、粘液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查看卵泡发育情况。

  4.2.6对超过14月龄未见初情的后备母牛,必须进行母牛产科检查和营养学分析。

  4.2.7对产后60天未发情的牛、间情期超过40天的牛、妊检时未妊娠的牛,要及时做好产科检查,必要时使用激素诱导发情。

  4.2.8对异常发情(安静发情、持续发情、断续发情、情期不正常发情等)牛和授精2次以上未妊娠牛要进行直肠检查。详细记录子宫、卵巢的位置、大小、质地和黄体的位置、数目、发育程度、有无卵巢静止、持久黄体、卵泡和黄体囊肿等异常现象,及时对症治疗。

  4.3 配种

  4.3.1输精时间最佳时间是奶牛出现静立发情时。在发情后12~24小时配种;通常在早上发现牛发情的,应在下午输精;在下午发现发情的,应在次日早晨输精。

  4.3.2输精操作配种前进行母牛产科检查,患有生殖疾病的牛不予配种,应及时治疗。采用直肠把握法输精,配种时应对卵巢检查,适时输精。输精前要用清水冲洗外阴部,用消毒毛巾(或纸巾)擦干。从液氮罐里提取精液时,提桶在液氮罐颈口部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秒钟,停留部位应距液氮罐颈口部8厘米以下,精液取出后置于36~38℃温水中浸泡10~20秒,进行解冻。输精前应进行精液品质检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精液,方可用于输精。输精时要迫使母牛腰部下凹,输精器插入子宫颈口,在子宫体或子宫角深部输精,慢插、轻推、缓出,防止精液倒流或回吸。一个发情期输精1~2次,每次用一个剂量精液。输精器(玻璃输精器和没有塑料外套的金属输精器)每头每次1支,不经消毒不得重复使用。输精器具用后要及时清洗干净,放入干燥箱内经170℃消毒2小时。每次输精后,进行精液品质回检,精子活力应≥30%,及时填写配种记录。配种过程要保证无污染操作。

  4.4 妊娠诊断

  4.4.1母牛输精后进行两次妊娠诊断,分别为配种后2~3个月和停奶前。

  4.4.2妊娠诊断可采用直肠检查法、激素法、子宫颈粘液诊断法、酶联免疫吸附法、腹壁触诊法、超声诊断法等。

  4.5 产科管理

  4.5.1分娩管理分娩母牛出现临产征兆,对牛进行后躯消毒,再进入产房,产后48小时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产房。产房每天消毒1次,牛每天进行后躯消毒,经常更换垫草。以自然分娩为主,需要助产时,由专业技术人员按产科要求操作。

  4.5.2产后监护产后6小时内,注意观察母牛产道有无损伤,发现损伤应及时处理。产后12小时内观察母牛努责情况,对努责强烈的母牛,要注意子宫内是否还有胎儿或有无子宫脱落征兆,并及时处理。产后24小时内,观察胎衣排出情况。3天内观察产道和外阴部有无感染,同时观察母牛有无生产瘫痪症,并及时治疗。产后7天内,监视恶露排出情况,发现恶露不正常或有隐性炎症表现,应立即治疗。产后14天,进行第一次产科检查,主要检查阴道粘液的洁净程度;发现粘液不洁时,轻微的可先记录,暂不处理,严重的进行治疗。产后35天,进行第二次产科检查,通过临床检查、直肠检查子宫恢复的程度和卵巢健康状况,并重视对第一次检查有异常征兆记录的牛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子宫疾病的牛,都要进行治疗。产后50~60天,对一检、二检的治疗牛进行复查,如未愈,应继续治疗。对卵巢静止或发情不明显的牛,采用诱导发情法催情处理。

  4.5.3胎衣排出情况的检查处理产后5小时胎衣未下时,应予以处理。推荐方法:肌注催产素或前列腺素。产后24小时胎衣仍未下时,行剥离术或保守疗法。胎衣剥落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尤其要注意子宫角尖端的检查,如发现有部分绒毛膜或尿膜仍留在子宫内未排出,要及时向子宫内投药,以防残留胎膜腐败。

  4.5.4子宫隐性感染的监测产后2周内,用4%苛性钠溶液2毫升取等量子宫粘液混合于试管内加热至沸点,冷却后根据颜色进行判定,无色为阴性,呈柠檬黄色为阳性。

  4.5.5记录对母牛的发情、配种、妊娠、产犊等情况需用专门的表格记录。牛场应根据产后内容设立产后监控卡,把产后监控作为技术管理的一项常规内容。

  5 卫生与防疫

  5.1 卫生防疫

  5.1.1防疫总则奶牛场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奶牛场日常防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5.1.2防疫措施奶牛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新招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确认无结核病与其他传染病。奶牛场员工不得互串车间,各车间生产工具不得互用。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狗的,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死亡牛只应作无害化处理,尸体接触的器具和环境作好清洁及消毒工作。淘汰及出售牛只应经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运牛车辆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入指定区域装车。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措施。

  5.2 消毒

  5.2.1消毒剂消毒剂应选择对人、奶牛和环境比较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和不伤害牛只体表及在牛体内不应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5.2.2消毒方法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

  5.2.3消毒制度建立消毒制度,对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牛舍、用具、外来购牛、来往人员、生产(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对奶牛进行接触操作)前等进行消毒。

  5.3 免疫

  奶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规定疫病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4 检疫

  牛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疫。

  5.5 奶牛保健

  5.5.1乳房卫生保健应经常保持乳房清洁,注意清除损伤乳房的隐患。挤奶时清洗乳房的水和毛巾必须清洁,水中可加0.03%漂白粉或3%~4%的次氯酸钠等,毛巾要消毒。挤奶后,每个乳头要立即药浴,可用3%~4%的次氯酸钠(现配)。停奶前10天监测隐性乳房炎,阳性或临床乳房炎必须治疗,在停奶前3天再监测2次,阴性方可停奶。挤奶人员、挤奶器等工具一定要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先挤健康牛后挤病牛(用具专用)。对患有严重乳房炎的奶牛,可淘汰处理。

  5.5.2蹄部卫生保健牛舍、运动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干净、干燥。保持牛蹄清洁、清除趾间污物或用水清洗(夏天)。要坚持定期消毒。用4%硫酸铜液喷洒浴蹄,夏、秋季每隔5~7天消毒1~2次,冬天可适当延长间隔。坚持每年对全群牛只肢蹄普查一次,对蹄变形牛于春、秋季节统一修整。对蹄病患牛及时治疗,促进痊愈。坚持供应平衡日粮,以防蹄叶炎发生。

  5.5.3营养代谢病监控高产牛在停奶时和产前10天左右作血样抽样检查,测定有关生理指标。应定期监测酮体,产前1周,产后一月内每隔1~2日监测一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加强临产牛监护,对高产、体弱、食欲不振的牛在产前一周可适当补充20%葡萄糖酸钙1~3次,增加抵抗力。注意奶牛高产时的护理,在产奶高峰时,可在日粮中添加碳酸氢钠1.5%(加入精料中)。每年随机抽检30~50头高产牛作血钙、血磷监测。

  5.6 兽药使用准则

  5.6.1禁止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品种,特别是影响奶牛生殖的激素类药、具有雌激素类似功能的物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能药等兽药。

  5.6.2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用于奶牛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成药。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6.3允许使用国家兽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但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奶废弃不少于7天的规定,抗寄生虫药外用时注意避免污染牛奶。

  5.6.4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及其他兽药。

  5.6.5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过程、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6 挤奶厅的建设与管理

  6.1 位置

  挤奶厅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既便于集中挤奶,又减少污染,奶牛在去挤奶厅的路上可以适当运动,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入生产区。

  6.2 数量

  根据奶牛的头数决定建造挤奶厅的个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鱼骨式、并列式)挤奶位数量=泌乳牛头数/单班挤奶时间/4/2,大型奶牛场也可采用转盘挤奶方式。

  6.3 组成

  挤奶厅包括挤奶大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间、休息室、办公室等。

  6.4 设备

  挤奶设备最好选择具有牛奶计量功能,如玻璃容量瓶式挤奶机械和电子计量式挤奶机械。挤奶厅应有牛奶收集、贮存、冷却和运输等的配套设备。

  6.5 挤奶大厅的环境要求

  6.5.1挤奶厅通风系统尽可能考虑能同时使用定时控制和手动控制的电风扇。

  6.5.2挤奶厅的墙可以采用带防水的玻璃丝棉作为墙体中间的绝缘材料或采用砖石墙。

  6.5.3挤奶厅地面要求做到经久耐用、易于清洁,安全、防滑、防积水。地面可设一个到几个排水口,排水口应比地面或排水沟表面低1.25米。

  6.5.4挤奶厅的光照强度应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

  6.6 挤奶厅(台)的形式

  6.6.1串列式挤奶台在挤奶栏位中间设有挤奶员操作的地坑,坑道深85厘米左右,坑道宽2米。适于产奶牛100头以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从1×2至2×6栏位。优点是挤奶员不必弯腰操作,流水作业方便,同时,识别牛只容易,乳房无遮挡。

  6.6.2鱼骨式挤奶台挤奶台栏位一般按倾斜30°设计,适于中等规模的奶牛场,栏位根据需要可从1×3至2×16栏位。100头以上中、大规模的奶牛养殖场(小区),根据需要可安排2×8至2×24栏位。棚高一般不低于2.45米,坑道深0.85~1.07米(1.07米适于可调式地板);坑宽2.0~2.3米;坑道长度与挤奶机栏位有关。这种挤奶台使牛的乳房部位更接近挤奶员,有利于挤奶操作。

  6.6.3并列式挤奶台根据需要可安排1×4至2×24栏位,可以满足不同规模奶牛养殖场(小区)的需要。并列式挤奶厅棚高一般不低于2.2米。坑道深1.0~1.24米(1.24米适于可调式地板);坑宽2.6米;坑道长度与挤奶机栏位有关。这种挤奶台操作距离短,挤奶员最安全,环境干净,但奶牛乳房的可视程度较差。

  6.7 辅助设施

  6.7.1奶牛通道从待挤区进入挤奶厅的通道,和从挤奶厅退出的通道应是直道。此外还要避免在挤奶厅进口处设台阶和坡道。常见的是单一通道,一组奶牛从挤奶厅前面穿过而返回去,出挤奶厅的通道应该足够宽,能够容纳拖拉机刮粪板通过。挤奶厅内的退出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避免奶牛在通道中转身。通道可以用胶管或抛光的钢管制作。

  6.7.2待挤区待挤区是奶牛进入挤奶厅前奶牛等候的区域,一般来说待挤区是挤奶大厅的一部分,为了减少雨雪对通往挤奶厅道路的影响,应在通往挤奶厅的走道上设顶棚。在建设待挤区的时候要考虑挤奶位的多少,奶牛在待挤区中每次挤奶时呆的时间不要超过1个小时。待挤区内的光线要充足,使奶牛之间彼此清晰可见。待挤区要有通风、排湿、降温、喷淋设备等。

  6.7.3设备间要为奶罐以及其他设备选择安放的位置。最好能采用卷帘门,方便进出设备间。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操作,同时还要为将来可能购置的设备留下空间。设备间内要有良好的光照、排水、通风,设计通风系统应考虑冬季能利用压缩机放出的热量来为挤奶大厅保暖。真空泵、奶罐冷却设备、热水器、电风扇、暖风炉、电动门等均需要电线电器系统。将配电柜安装在设备间的内墙上可减少水气凝集,减少对电线的腐蚀。在配电柜的上下及前面的1.05米的范围内不要安装设备,也不要在配电柜周围l米范围内安装水管。

  6.7.4储藏间养殖场(小区)的挤奶厅包含有储藏室,用来存放清洗剂(用具)、药品、散装材料、挤奶机备用零件特别是橡胶制品。储藏室应与设备间分开,并且墙壁应采用绝缘材料,以减少橡胶制品的腐蚀和老化。储藏室内设计温度要低,最好能安装臭氧发生器。建议设置在中央无窗但通风良好、能控制温度升高的地方。此外还要有良好的光照和排水环境,还需要1台冰箱来存放药品。储藏室的温度应保持在4~27℃。

  6.7.5储奶间储奶间通常是放置奶罐、集奶罐、过滤设备、冷热交换器以及清洗设备的区域。储奶间的大小与奶罐的大小有关。储奶间要尽可能地减少异味和灰尘进入。最好能采用在进气口带过滤网的正压通风系统,减少异味从挤奶厅进入储奶间。电风扇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有过多的异味、灰尘、水分的地方。储奶间应有一个加热单元或采用中央加热系统以保证不结冻。许多大奶罐的相当一部分伸出储奶间的墙外,这样可以减少储奶间的尺寸,降低造价,但需要有支撑奶罐的墙壁建造技术。基础要能够经得住奶罐的重压。

  6.8 挤奶厅卫生控制

  挤奶厅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挤奶厅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放在不会对牛奶造成污染的位置贮存。

  确保挤奶厅的水被排净。挤奶厅的下水道必须便于对冲洗所用的水进行处理。地面的下水道口应有过滤较大固体沉淀物的措施。下水道必须有一个容易清洗干净的滤气阀,使废气和臭气排出挤奶间。下水道应该定期清洗以防阻塞。

  6.9 设备的清洗

  6.9.1挤奶前的清洗消毒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进行冲洗,清洗时间一般10分钟。

  6.9.2挤奶后的清洗消毒

  6.9.2.1预冲洗挤奶完毕后,应马上进行冲洗,不加任何清洗剂,只用清洁的温水(35~40℃)进行冲洗。预冲洗不用循环,冲洗到水变清为止。

  6.9.2.2碱洗碱洗液PH值11.5(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预冲洗后立刻进行,循环清洗7~10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后水温不能低于41℃。

  6.9.2.3酸洗碱洗后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3.5(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7~10分钟,酸洗温度应在60℃左右。

  6.9.2.4碱洗酸洗交替使用,一般“两班碱,一班酸”。

  在每次碱(酸)清洗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6.9.2.5奶车、奶罐的清洗消毒

  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内外彻底清洗、消毒一遍。

  温水清洗,水温要求35~40℃。

  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清洗前必须关闭制冷电源。再用清水清洗干净。

  奶泵、奶管、节门每用一次用清水清洗一次。奶泵、奶管、节门还应定期通刷、清洗,每周2次。

  6.10 挤奶设备的维护

  挤奶设备必须进行良好的维护保养才能有效挤奶。不能正常运转就会影响挤奶,伤害奶牛的乳房和乳头。挤奶设备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商的不同要求作特殊维护。

  6.10.1每天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的读数应当相同,摘取杯组时真空会略微下降,但5秒内应上升到原位;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如没有放气声说明真空储气量不够;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有水或奶,表明内衬有破损,应当更换。

  6.10.2每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检查脉动率与内衬收缩状况是否正常,可在机器运转状态下,将拇指伸入一个奶杯,其他3个奶杯堵住或折断真空,检查每分钟按摩次数(脉动率),拇指应感觉到内衬的充分收缩;奶泵止回阀,如止回阀膜片断裂,空气就会进入奶泵;

  6.10.3每月检查主要检查内容:真空泵皮带松紧,用拇指按压皮带应有1.25厘米的张度;脉动器清洁,脉动器进气口需要特别做清洁,有些进气口有过滤网,需要清洗或更换,脉动器加油需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用一湿布擦净真空调节器的阀、座等(按照工程师的指导),传感器过滤网可用皂液清洗,晾干后再装上;奶水分离器和稳压罐浮球阀,应确保这些浮球阀工作正常,还要检查其密封情况,有磨损时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6.10.4每年度检查由专业技术工程师来做系统检查

  6.10.5检查中发现设备有任何问题,都应立即解决。

  7 粪污处理

  7.1 原则

  粪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养殖场(小区)应建立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疫情应按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对粪便进行处理。

  7.2 处理方法

  粪污处理和利用模式有沼气生态模式、种养平衡模式、土地利用模式、达标排放模式等。

  7.3 处理要求

  7.3.1养殖场(小区)应尽量采用干清粪工艺,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7.3.2粪便要日产日清,并将收集的粪便及时运送到贮存或处理场所。粪便收集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等工艺。

  7.3.3养殖场(小区)应实行粪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污水分质输送,以减少排污量。对雨水可采用专用沟渠、防渗漏材料等进行有组织排水;对污水应用暗道收集,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

  7.3.4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农家肥施用,也可作为商品有机肥或复混肥加工的原料。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施用。

  7.3.5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可采用静态通风发酵堆肥技术。粪便堆积保持发酵温度50℃以上,时间应不少于7天;或保持发酵温度45℃以上,时间不少于14天。

  8 记录与档案管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奶牛生产记录制度,配备专门或兼职的记录员,对日常生产、活动等进行记录,以便及时掌握奶牛的生产情况,记录资料包括:出入记录、卫生防疫与保健记录、饲料兽药使用记录、育种与繁殖记录、兽医记录、生产记录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