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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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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83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
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
订我省反走私及边防工作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地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
治理;承担边防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处理群众有关反走私、边防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地有关部
门调查重大走私及相关边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
走私贩私及有关边防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边防的突
发事件。
  (五)调研、收集有关走私、反走私和海边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
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边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领导及通报有
关部门。
  (六)承担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省边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打私办设4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负责草拟综合性文稿;负责保密、文秘、行政后勤、接待、财产财务、人事、
档案、工会、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反走私宣传教育。
  (二)协调处
  负责协调各缉私部门关系;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
斗争;联系、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督促反走私责任
制的落实情况;协助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三)调研督查处(挂省缉私行动督查队牌子)
  研究草拟反走私政策法规;负责反走私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接待群众反走
私来信来访及举报;负责反走私信息情报网建设,掌握全省走私动态;组织协调
各地有关缉私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
私贩私案件。
  (四)边防处(挂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边防管理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开展相关的调查
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边防管理经验。

  三、人员编制

  打私办行政编制22名。其中主任1名(由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
名,正副处长8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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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印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和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资金收入,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稽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汇缴结算专户),实行综合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下达征收计划和指标的项目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计划管理。各执收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范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建议数,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各执收单位下达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无明文取消或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征收数。
  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核定的年度征收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对超额完成计划和在征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给予表彰奖励。
  对政府性基金(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征收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七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统筹和调剂。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综合收费直接成本的高低,分档确定政府统筹资金征收比例。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所查处的违规违纪收入,全部作为政府统筹资金。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是否需要统筹由本级政府视经济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需要而定。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政府统筹资金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据此编入单位部门预算,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及时编制并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将项目的名称、范围、对象、标准、管理方式、项目代码、执行编码等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必须限定在国家或省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各执收单位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和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法征收,分类管理。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由部门(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完善征收方式,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职能或垄断地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税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由执收执罚单位造册报本级财政部门。需要拍卖的收缴、罚没物资,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私分或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上解和下拨,由财政部门逐级办理。实行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先进入本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逐级上解或下拨。下级部门和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正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购领制度。各执收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提出购领财政票据的申请,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和用票计划购领财政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购领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验并确认其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
  各执收单位依法获取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验后,必须到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登记。
  第十七条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保证财政票据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禁止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不按规定开具、使用财政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互相串用。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票据管理,规范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
  第五章 收入减免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或缓征,要按照资金管理的归属权,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各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收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二十一条 应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应及时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查,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察、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接受举报,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执收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应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供应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供应实施细则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搞好建材物资供应工作,使物资计划与供应实施密衔接,供应实施严格按物资计划执行,为建材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为建材生产建设和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的物资供应实施内容包括计划内物资的订货供应、储存和运输;计划外物资和调度调剂、进口出口;资源开发,节约代用;统计信息,监督检查物资质量、合同兑现、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的物资供应实施范围包括“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国家合同订购物资”、“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三大类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两部分。
第五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组织物资的供应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建材局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二章 物资供应职责
第六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下同)负责国家建材局直属、直供单位、专用项目和归口安排物资单位的计划内物资供应的实施,以及计划外物资的供应经营。
第七条 依据国家建材局下达的主要物资预拨和年度分配计划,组织实物订货供应,并在库平会、订货会后十五天内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汇报订货供应总结及其资料材料、情况和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每年年终后三十天内向国家建材局汇报主要物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在组织实施物资供应过程中如需调整物资分配计划、发生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在订货会上与国家建材局驻会代表协商并征得同意,在平时必须及时向国家建材局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计划内物资分到、订到、拿到。
第九条 要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以弥补计划内资源之不足。

第三章 主要物资计划供应实施
第十条 依据国家建材局制定的煤炭、重油、钢材、木材、纯碱、水泥、玻璃、汽车八种主要物资的预拨和年度分配计划,具体组织供应实施,并负责其他物资的申请分配与供应实施。
第十一条 在具体组织实施供应过程中,遇有运输问题应负协调、疏通、解决的责任。
第十二条 煤炭: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年度(包括数量、品种、价格)分配计划,以生产管理司为主制定“分地区用煤申请计划表”,遇有因煤种或受铁路运输限制口影响而需要调整计划时,结合国家要求和在听取生产管理司意见后,进行调整供应,并组织订货和签订供货合同,汇总用煤单位煤炭到货月快报并抄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
第十三条 重油: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季度和年度(包括平价、高价)分配计划,协助生产管理司与中国石化总公司落实“分户明细表”的分配数量,由生产管理司开出盖有重油计划分配章的分配单位,据此发出调拨通知,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钢材: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预拨和年度(包括数量、品种和价格)分配计划,组织库平、订货供应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划转、定点定量,以及受资源、品种、规格、价格等因素的影响而需要调整计划时,须与生产管理司协商并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供应。
第十五条 木材、纯碱、水泥、玻璃:中国建材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预拨和年度分配计划,协助生产管理司落实资源数量和地区流向,具体组织订货供应和签订经济合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需调整计划时须与生产管理司协商并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供应。
第十六条 汽车和电线电缆、铂铑(含制品):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技术装备总公司依据国家建材局提出的年度汽车(包括载重车、吉普车、小轿车、旅行车等)分配计划,按照“联合经营、互有收益”的原则,共同落实资源、组织订货和签订供货合同,凡临时调拨或变动供货对象应经生产管理司批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解决,须与生产管理司协商和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负责电线电缆等机电产品与铂铑(含制品)的计划申请、分配和供应,应将分配计划和订货供应等情况与资料通报生产管理司。遇有重大问题需请示国家建材局后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