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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07:12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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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2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8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正 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审议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印发文件、材料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因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由主任会议拟订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期间,需要调整的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建议议程和需要审议的报告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长可以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及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相关内容的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内容。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法规案和重要报告应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的审议结果以及人事任免事项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议案草案并作说明。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及有关参阅资料。

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提交免职理由的材料。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全体会议上或者在分组会议上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年中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财政收支调整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有关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题,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决定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决定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决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下次或以后举行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主任会议决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议后的议案作出付表决、不付表决、继续审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终止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任免名单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告,并通过拉萨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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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全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作情况。各级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主管行长、总稽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必审项目、选审项目的安排;稽核审计基础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的目标与意见;其他工作打算。分行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总行的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10日。
二、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全年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情况;必审项目、选审项目、定期稽审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稽审中查实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参与本行中心工作及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配合外部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辖内各行稽核审计机构、干部队伍、
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情况;总稽核的配备、工作开展情况等。分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底。
三、统计报表。各行应按规定报送下列稽审统计报表: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稽核、稽审机构、干部状况统计表(建专统审1表);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2表);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存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3表);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4表);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审业务成果综合统计表(建专统审5表)。
以上各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建总发字〔1993〕第16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第94~98页所列各表。在填报各表时,均应附有简要统计说明。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五、外部稽核审计部门对我行的稽核审计结论(复印件)。分行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收到稽审结论20天以内。
第三条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工作资料的整理、积累与分析。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建总函字(89)第271号文同时作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7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2011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


  (2004年10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大连”,吸引国内外人才来连工作或创业,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的工资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国家机关按有关规定引进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由主管部门确定岗位薪金,对高出国家规定收入部分,可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补贴。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自用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由海关审查免税放行。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市政府将通过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渠道,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条件。其中,用人单位从大连市以外引进下列在职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100万元;

  (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 、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补贴30万元;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补贴20万元。

  享受安家补贴费的高层次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需按比例返还安家补贴费。

  第五条 来连工作的两院院士(含双聘院士)每月享受1500元的院士津贴。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人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其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凡国家部委为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项目划拨资助经费,其项目与我市经济发展直接相关或有重大影响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增加项目补助。

  第七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企业应将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3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主要参加人员;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八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市政府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建站企业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条 对引进的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动或出国留学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来连前和来连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 取消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非大连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有关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应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制发文件,调整对引进人才的补贴、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和《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