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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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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 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 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该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污染危害性货物,其包装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空的容器和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 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进行货物危害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明确相应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
船舶从事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
(二)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
第二十一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必须采取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货物记录簿》中。
《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四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九条 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三十条 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过程中,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落实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由船方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备查。
第三十三条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处理。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六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 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
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应当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第三十九条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50总吨以下油船需制定油污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用《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替代《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第四十二条 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单位和船舶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作好相应记录,并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第四十三条 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四十四条 在内河水域内清除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进一步作出补充报告。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沉没可能时,或者在船员弃船前,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且应当在事故报告书中,说明存油或者液货的数量以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作出反应。
当污染可能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水域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要求,通知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的海事主管机关,共同采取必要的防污染行动。
第四十七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断;
(四)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五)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五十条 船舶、设施或者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 船舶被处以罚款或者需承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必须在离港前办妥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第五十五条 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内河水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
(三)作业,是指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运输、装卸、油料补给、污染物接收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
(四)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I“油类物质名单”、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所列明的物质以及按照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的鉴别标准确定的有害物质。
(五)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所定义的垃圾。
(六)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厕所以及厕所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七)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八)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九)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中列明的物质。
(十)特殊保护区域,是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五十八条 因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当事方赔偿损失。具体赔偿办法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界河水域内防治船舶污染活动优先执行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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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法字〔2004〕15号



为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行政

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我省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行为。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及财政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部门对授权委托检查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章 执法检查准备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年度财政执法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需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根据财政管理需要或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财政机关领导批准后,即时组织财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财政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请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检查的,必须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担任检查组组长。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执法检查,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财政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财政部门认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九条 《财政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应编执法检查单位的发文号,并加盖财政机关公章。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组织财政执法检查前,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提出检查的目的、范围、时限及检查工作纪律等要求,并统一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的格式。





第三章 执法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财政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执法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用于与财政执法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执法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或委托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执法证件。

实施财政执法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或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财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搜集翔实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并整理形成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摘录反映被检查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单位建账建制,财政、财务收支、政府采购、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的工作程序和取证情况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事逐项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并装订成册。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政府采购合同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底稿等;

(四)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六)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财务负责人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日期;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是认定被检查单位是否违规的事实依据,是财政机关是否作出财政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一般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政府采购活动记录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报告、社会审价机构提供的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报告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材料者的签证认定。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不得被删改或修改。

第十六条 填制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完整。

相关的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底稿编号。

第十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必须有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名,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如遇被检查单位拒不签名、盖章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注明未签名、盖章的原因。被检查单位对所查事项有异议的,可另附注说明。

检查人员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获得被检查单位的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综合工作底稿及附件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检查报告,报送财政执法检查单位。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必须认真分类整理,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财政执法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进行汇总研究,对其中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会签有关处(科)后,对拟给予财政行政处罚的,应送财政法制机构审核。对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报财政机关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检查单位的处理意见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

(一)执法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财政行政处罚范围。财政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吊销证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但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规则但不足给以行政处罚的,交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行业自律规定处理。

(四)拟作出的判定被检查单位违规、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是否准确。

(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

(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听证受理范围。属于听证受理范围的行政处罚包括下列种类:

l.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2.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3.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4.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5.吊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执业许可证;

6.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7.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中有罚款内容的是否属于重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或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了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l.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财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九)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应属从重处罚而处罚偏轻的。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对以上事项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财政机关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上述意见经财政机关领导同意后,由执法检查单位按照规范的法律文书格式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经法制机构会签后报财政机关领导审签,审签后由执法检查单位负责送达被检查单位。

告知书应当载明案件调查人员已掌握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根据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中不包括听证受理内容的,适用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包括听证受理内容的,适用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四)。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应编财政执法检查单位的发文号,加盖财政机关印章,由财政执法检查单位负责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有申辩、陈述或听证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受理,执法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对被检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辩、陈述或听证要求,应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具体实施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对于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行政处罚内容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送执法检查单位。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执法检查单位按照法制机构提出的调整意见,调整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调整后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部门工作程序处理;对于经调整后仍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根据调整后的内容,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起草《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经法制机构审核会签后报财政机关领导审签,审签后由检查单位负责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陈述或听证要求的,由执法检查单位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经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财政机关领导审签,正式作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天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制作的《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判定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执法检查单位的发文号,加盖财政机关印章,由执法检查单位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三十条 财政执法检查单位将《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时,直接送达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执法检查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复印件及时送交财政部门法制机构。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应以《送达回证》记明的签收日期界定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法律期限。

对于被检查单位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检查单位不服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牵头,执法检查单位配合办理。

对于被检查单位逾期不履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财政执法检查单位负责牵头,法制机构配合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以下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财政执法检查单位直接送交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被检查单位,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财政机关或者组织代为送达,代为转交的财政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立即送交被检查单位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以被检查单位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采用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登报等方式将处理决定公开告知被检查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财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的格式附后。全省财政部门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格式均以此为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本机关作出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上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对上报备案的有关法律文书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执法不当或执法违法的,应及时通知上报备案机关限期纠正。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结果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民航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民航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发挥民航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民用航空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民用航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自然
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民用航空建设,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测试方法和新设计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民用航空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民用航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公认,并确认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并分别发给荣誉奖和相应的奖金。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5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二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35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三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2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项目的奖励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五条 凡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任务来源于民用航空局而由非民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应有的附件。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民航局科教司
。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成果,可直接报送。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和授予,其办事机构设在民航局科教司。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民航局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又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其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对该项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在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由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85)局字第121号文发布的《民航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中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申报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申报书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1)《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高260毫米,宽187毫米),竖装,左边留25毫米作为装订用。正文打印或铅印,字体不得小于4号字。申报书及其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不加封面。经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初审
合格的项目,报送民航局科教司。报送份数:总共17份,其中申报书和附件1、2、3、4装订成册,一式14份;申报书和附件1、23、4、5合装成册,一式3份。
(2)《项目名称》应简明、准确、应与该项目鉴定证书的名称基本一致。一般不准用代号。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5个汉字。
(3)《主要完成人》按《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4)《主要完成单位》按《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任务来源》指申报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攻关:指正式列入五年计划中科技攻关项目的任务。
B其他国家计划:指除攻关项目以外的国家计划项目。
C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D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E企业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营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其他单位委托:除上述(E)各项外,其他单位(包括个人)委托的项目。
G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H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I非职务:指个人自选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和完成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J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6)《研制起止时间》指申报项目从开始研究到成果通过鉴定或审查验收的时间。
(7)《成果用于生产时间》指成果正式投产时间或技术措施正式应用于实践的时间。
(8)《成果进度》指申报项目属于阶段性成果或属于最终成果。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阶段性成果指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最终成果指项目已完成,不再继续进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9)《组织鉴定单位和时间》指申报项目成果鉴定的时间和组织鉴定的单位。
(10)《基层申报单位》指组织项目申报的省(区)局。
(11)《申报部门》指组织项目申报的各管理局、公司、机场、院校、工厂、科研所、设计院。
(12)《申报日期》指申报部门向民航局科教司提出项目申报的日期。申报项目受理截止期限,以邮戳为准,当邮戳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此栏目由民航局科教司填写。
(13)《申报等级》指经申报部门初审后,建议授予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的等级。
(14)《内容提要》指公开向国内外宣传介绍获奖项目简要技术内容和推广应用情况。
内容提要全文字数应在600—800汉字范围内,包括下列内容(不含关键技术和需要保密的内容):①项目的适用范围;②项目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体技术水平;④实际应用效益及推广程度等。
(15)《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应引用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说明当前解决同类课题已有哪些先进技术,及其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16)《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按下述规定内容及顺序详细填写。项目的详细内容是审查、评审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基本依据,应详细阐述。其中凡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在有关文字下方位划出横线标记。
(16—1)《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应包括:A.采用的技术原理。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应简明、准确、完整地表达项目的技术实质和创造性的贡献内容,并顺序列出解决的关键技术要点,本段文字(含符号)不超过400个汉字。C.必要的图表、照片。
属成果推广、软科学等类申报项目,应以具体事例说明采用的技术措施是最佳措施,并指出其创造性的贡献。
(16—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应着重就申报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同当前的国内外同类最先进技术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评述,说明本项目的先进性。此外,还应依据鉴定证书对该项目评定的水平,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16—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应说明申报项目已应用的范围,实际应用和推广的程度及推广难度等情况。
推广项目还应说明推广者在已取得重大效益的地区、单位,所采用的创造性推广措施。表内两栏需在相应内容的字母上划“√”。
(16—4)《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中经济效益系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已产生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年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年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同时说明计算指标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供评审参考。并列出主要生产和应用单位的名称。
(16—4A)《经济效益情况表》栏目中填写的数字应以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
各项投资数即包括一般研究开发费,又包括基建费。基建费是指上级或委托单位以基建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名义,专用于此项目的拨款。
《国家拨款》指国家攻关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的专项拨款(通过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区)。
《部门、地方拨款》指国家计划外部门、地方自行下达项目的拨款。
《单位自筹》包括单位自有经费和银行贷款等。
《个人自筹》包括个人自有经费和银行贷款等。
《外国资金》包括外国的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赠款、贷款和委托经费等。
《生产投资》指为使该成果投产应用,拨给各应用单位的生产试制(试验)费、基建费和技术改造费的累计数。
《其他投资》指除上述科研投资和生产投资外,其它资金投入的总额。
《科研收入》指该成果从研制成功至申报奖励时为止的这个期间内研制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
《新增产值》指采用该成果新增加的产值,以实际出厂(国家收购)价格计算。
《新增利税》指采用该成果新增加的盈利,包括上缴税金和利润。
《创收外汇》指创收的外汇指标其所得利润应按当时国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新增利税栏目。
《增产节约》中“增产××”,“节约××”各项数字,均指由于采用该成果后与未采用之前相比较而得的数字。写明数量,同时应按国家审定的计划价格折合为人民币。其增产节约折合人民币的总金额一般均应累计入《新增利税》,其中未计入部分的金额应单独填入《未计入新增利
税》栏目。
《应用至鉴定时累计与年平均》,各项累计数是指从成果正式应用至成果鉴定为止的期间内,各成果应用单位所取得的相应数字之和。年平均指这个期间的年平均数。
《应用至申报奖励时累计与年平均》各项累计数是指从成果正式应用至申报时为止的期间,各成果应用单位所取得的相应数字之和。年平均指这个期间的年平均数。
《增收(节支)总额》指从成果正式应用到申报奖励为止这个期间内,各成果应用单位所取得的增收(含节支)总额。增收(节支)总额=科研收入+新增利税+增产节约中未计入新增利税金额。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金额》指成果从开始正式应用至申报奖励时为止期间的年平均
新增利税+增产节约中未计入新增利税金额
=--------------------
成果应用时间(年)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金额
应用后年投资收益率=---------------
科研投资+生产投资+其它投资
《经济效益总计》目前尚无标准的计算方法,可先不填写,待统一通知后再填。
(16—4B)《社会效益情况》指申报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人才的培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消除公害污染;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医疗保健;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及对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
起的作用,应详细地作出说明,凡能采用定量方法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并在相应内容的字母上划“√”。
(17)《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指申报项目的成果曾经获得过何种何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情况,包括奖励名称、时间、授奖单位、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曾获何种奖励》系指以下四个方面:①曾获最高科技奖励名称;②曾获其他专项奖励名称;③获非政府部门奖励名称;④获国际奖励名称。
(18)《基层申报单位审查意见》由组织项目申报的省(区)局或分公司填写。
(19)《申报部门初审意见》由各管理局、机场、公司、院校、工厂、科研所、设计院填写。
(20)《附件目录》指必须随《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报的文件。各附报文件均应按要求填写,内容须简明、准确、字迹要清晰、工整。
附报文件如下:
①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20—1)
②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20—2)
③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20—3)
④主要完成人情况表。(20—4)
⑤主要研究实验报告。
各种附件的规格大小应与《申报书》相同,并按顺序装订在申报书后面。
(20—1)《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应是原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20—2)《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是基层申报单位送请直接应用该项成果的单位出具生产、应用证明的填写格式。凡在《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16—4)中被列为主要生产应用单位,均应出具该项证明。
(20—3)《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由基层申报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应是单位名称的全称。
《单位性质》按如下规范(连同相应的字母)之一填写:A科学院属;B大专院校属;C省、部属;D地、市属;E县属;F机关团体;G其它事业;H大型企业;I中型企业;J小型企业;K集体企事业;L个体;M联合体;N中外合营;O其它。
A科学院属:指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单位。
B大专院校属:指经过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所属的单位,包括业余、函授、电视大学;不包括中等专科学校。
C省、部委属:指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中央机关团体直属的专职研究与开发机构。
D地、市属:指地、市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直属的专职研究与开发机构。
E县属:指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直属的专职研究与开发机构。
F机关团体:指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机关单位和各级社会团体。
G其它事业:除上述单位之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如中专、中小学、医院等。
H.I.J.大、中小型企业:指按国家规定划分的大、中、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K集体企事业:包括各级各类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
L个体:指完成者是个体户或无正式工作单位的情况,可以一个人或几个人合作。
M联合体: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科研、生产、销售、服务综合性的或单一性的合作合营单位。
N中外合营: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营的单位,非指各种形式的临时的中外合作项目。
O其它:指不能包括在上述各类的其他单位。
(20—4)《主要完成人情况表》由每个主要完成人按表格的填写说明填写。
《姓名》(中文)应是主要完成人现用姓名。
《姓名》(英文)系姓名中文的汉语拼音。
《侨务情况》在相应的字母上划“√”。华侨应同时在括弧内填写侨居国。
《政治面貌》在相应的字母上划“√”。民主党派应在括弧内填写具体党派名称。
《技术职称级别》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D未定: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实习或试用期间,未能授予职称者。
E无职称:指中专以下文化程度,不授予职称的人员,如工人。
F其它:指不包括以上所列各类,且不能类比人员。
《职称名称》应写明具体职称名称。
《获得学位》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现任职务级别》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职务名称》应写明具体职务名称。职务和级别应是干部管理部门正式任命和认可的。
《文化程度》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掌握外语水平》(程度)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精通:对该语种有很强的阅读、听力、会话和写作的能力。
B熟练:可以熟练地阅读和笔译该语种文献资料的能力,并有较好的听力和会话能力,能起草简单的外文文稿。
C良好:有一般阅读和笔译该语种文献资料的能力,并能进行一般的简单会话。
D一般:能借助字典阅读和笔译该语种的文献资料。
《工资额》(元以下四舍五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及奖励工资;企业单位填写标准、浮动、奖励、加班工资及岗位津贴、工资性补贴的总额。
《人均住房面积》按居住面积除以正式居住户口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20—5)《主要研究实验报告》应是申报项目研究实验报告原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1)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 (2) | |
|------|------------------------------|
|主要完成人 | |
| (3)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4) | |
|------|------------------------------|
| 任务来源 |A国家攻关、B其它国家计划、C部、委、D省、市、自治区、E |
| (5) |企业委托、F其它单位委托、G中外合作、H自选、I非职务、J其|
| |他。 |
|------|------------------------------|
| 研 制 | | 成果用于 | |
| 起止时间 | | 生产时间 | |
| (6) | | (7) | |
|------|----------|-------|-----------|
| 成果进度 | A阶段性成果 | 组织鉴定 | |
| (8) | B最终成果 | 单位和时间 | |
| | | (9) | |
|------|----------|-------|-----------|
| 基 层 | | 申报部门 | |
| 申报单位 | | (11) | |
| (10) | | | |
|------|----------|-------|-----------|
| 申报日期 | | 申报等级 | |
| (12) | | (13) | |
---------------------------------------

---------------------------------------
| 内容提要(14): |
| |
| |
---------------------------------------
---------------------------------------
| |
| |
| (600—800汉字) |
---------------------------------------
二、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15)
---------------------------------------
|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三、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16)
---------------------------------------
| 1.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16—1) |
|-------------------------------------|
| A.采用的技术原理: |
| |
---------------------------------------
---------------------------------------
| 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超过400个汉字)
---------------------------------------
---------------------------------------
| C.必要的图表 |
|-------------------------------------|
| |
---------------------------------------

---------------------------------------
|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16—2) |
|-------------------------------------|
| 项目水平:A国际首创、B国际先进、C接近国际先进、 |
| D国内首创、E国内先进 |
|-------------------------------------|
| 综合评述: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
|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16—3) |
|-------------------------------------|
|A、功效提高 | 应推广应用 | 已推广应用 | |
|B、节约 %|---------|---------| 推广程度% |
|C、延长使用时限| 数量 | 单位 | 数量 | 单位 | |
|D、新增单产 | | | | | |
|--------|----|----|----|----|--------|
| | | | | | |
|--------|----------------------------|
|未达到推广应用 | A无接产单位 B缺乏资金 C技术不配套 D其它 |
|数量和程度的原因| |
|-------------------------------------|
| 内容叙述: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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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16—4) |
|-------------------------------------|
| 经济效益情况(16—4A):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经 济 效 益 情 况 表 (16—4A表)
----------------------------------------
| 科 研 投 资 仟元 |
|--------------------------------------|
| 国 家 拨 款 | 自然科学基金 | 部门、地方拨款 | 委托单位拨款 |
|---------|--------|---------|---------|
| | | | |
|---------|--------|---------|---------|
| 单 位 自 筹 | 个 人 自 筹| 外 国 资 金 | 其 它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生 产 投 资 仟元 |其它投资 仟元 |
|----------------------------|---------|
| 国家拨款 | 单位自筹 | 其 它 | 合 计 | |
|------|------|-------|------| |
| | | | | |
|--------------------------------------|
| 科 研 收 入 仟元 |
|--------------------------------------|
| 试验产品 | 成果转让 | 技术服务 | 其 它 | 合 计 |
|------|------|-------|------|---------|
| | | | | |
----------------------------------------
(接16—4A表)
----------------------------------------
| 应 用 后 经 济 效 益 |
|--------------------------------------|
| | 时 间 | 应用至 |应用至鉴 |应用至申报|应用至申报 |
| | 项 目 |鉴定时累计|定时年平均|奖励时累计|奖励时年平均|
| |-----------|-----|-----|-----|------|
| | 新增产值 仟元 | | | | |
| |-----------|-----|-----|-----|------|
| | 新增利税 仟元 | | | | |
| |-----------|-----|-----|-----|------|
|增| 创收外汇 仟美元 | | | | |
| |-----------|-----|-----|-----|------|
| | |增产| | | | |
| |煤 千元/千吨 |--|-----|-----|-----|------|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产|电 千元/千度 |--|-----|-----|-----|------|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 |油 千元/千吨 |--|-----|-----|-----|------|
| | |节约| | | | |
|节|--------|--|-----|-----|-----|------|
| | |增产| | | | |
| |钢材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约|木材千元/千米3 |--|-----|-----|-----|------|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 |粮食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 |其它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未计入新增利税 | | | | |
| | 折合人民币 仟元 | | | | |
|-------------------|-----------|------|
| 增收(节支)总额 |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 |
| 仟元 | | 金额 仟元 | |
|----------|--------|-----------|------|
|应用后年均投资收益率| | 经济效益总计 | |
| % | | | |
----------------------------------------

---------------------------------------
| 社会效益情况:A科技、B教育、C管理决策、D自然资源保护、E环保、F安全|
|(16-4B) 生产、改善劳动条件、G医疗卫生、H国防、I公共安全、J人民|
| 生产、K其他 |
|-------------------------------------|
| 详细叙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超过120个汉字)
四、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
---------------------------------------
| |
| |
---------------------------------------
五、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17)
--------------------------------
|何年何月| 曾获何种奖励 |奖 励 |奖金数额| 授奖部门 |
| | |等 级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
--------------------------------
六、评 审 意 见
--------------------------------
| 基 | |
| 层 | |
| 申 | |
| 报 | |
| 单 | |
| 位 | |
|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18)| |
--------------------------------

--------------------------------
| 申 | |
| 报 | |
| 部 | |
| 门 | |
| 初 | |
| 审 | |
| 意 | |
| 见 | 公 章 |
|(19)| |
| | 年 月 日 |
|----|-------------------------|
| 民 | |
| 航 | |
| 局 | |
| 主 | |
| 管 | |
| 业 | |
| 务 | |
| 司 | |
| 复 | |
| 审 | 公 章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
| 民 | |
| 航 | |
| 局 | |
| 科 | |
| 教 | |
| 司 | |
| 复 | |
| 审 | 公 章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

--------------------------------
| 民 | |
| 航 | |
| 局 | |
| 科 | |
| 学 | |
| 技 | |
| 术 | |
| 委 | |
| 员 | |
| 会 | |
| 审 | |
| 批 | |
| 意 | 公 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七、附 件 目 录(20)


1.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20—1)
2.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20—2)
3.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20—3)
4.主要完成人情况表。(20—4)
5.主要研究实验报告。(20—5)

附件2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20—2)
------------------------------
|项 目 名 称 | |
|--------|-------------------|
|应 用 单 位 | |
|--------|-------------------|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
|--------|-------------------|
|通 信 地 址 | |
|----------------------------|
| 经 济 效 益 |
|----------------------------|
|年 度| |
|--------|-------------------|
|新 增 产 值 | |
|--------|-------------------|
|新 增 利 税 | |
|--------|-------------------|
|节 支 金 额 | |
|--------|-------------------|
|其 它 收 入 | |
|--------|-------------------|
| 年增收金额 | |
|----------------------------|
| |
| 应用单位财务部门 (盖章)|
| 年 月 日 |
------------------------------
(接20—2表)
------------------------------
| 社会效益: |
| |
|----------------------------|
| 应用情况: |
| |
| 应用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20—3)
------------------------------
|序| |所 属| |单 位|
| | 单 位 名 称 | |通 信 地 址| |
|号| |省、部委| |性 质|
|-|---------|----|-------|---|
|1| | | | |
|-|---------|----|-------|---|
|2|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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