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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1:09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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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 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
  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
  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
  5、临时性建设工程按30元/m2收取配套费。
  (二)配套费减免规定
  1、凡符合下列之一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1)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网、排水河渠闸(泵)站、公交场站、路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码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电、邮政、公路、铁路、公共地下人防工程、通讯工程、供热工程、居民燃气供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2)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3)国防军事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相关的办公用房,军官、士兵集体宿舍,仓库等军队营房;
  (4)教育设施: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办中小学新建、翻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教职工宿舍和学生公寓除外);
  (5)文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影剧院、新华书店、文化广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6)民政福利设施:兴办非盈利性质的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收容遣送站等;
  (7)每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改项目(绿卡工程);
  (8)每个社区居委会在所辖社区内自建或自购办公、活动用房,在200m2内建筑面积免收或抵冲配套费。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配套费:
  (1)教育设施: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技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及其配套设施一律按50%收取。建设学生公寓及教工集体宿舍按50%收取。
  (2)部队建设的军官家属宿舍按60%收取(生产、经营性项目全额缴纳);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根据年度批准计划,以实际投资额和开工面积,按50%收取配套费;
  (4) 市属、区属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的医疗及附属用房按50%收取;
  (5)经规划局审批的中高层和高层建设项目,1-6层全额缴费,7-9层按50%收取配套费,10层以上按30%收取配套费;
  (6)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出让条件中明确要求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经房管局测绘审核后,建筑面积在75m2以下的普通住宅,按30%返还配套费。
  第五条 其他规费的征收办法
  (一)经市政府确认的绿卡重点技改项目收费按绿卡项目减免有关规费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费一律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如情况特殊确需减免的,按标准先征后返,市城建指挥部每月集中研究一次,市城建办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足规费,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补缴规费外,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停发建设证照手续,停批其他建设项目。
  对于超出申报时给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会同城建办进行查处,并对容积率增大导致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征。
  第七条 对于已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当初标准足额补征相关规费。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城建办以2002-2004年三年收取建设规费的平均数为基数,每年从收取规费超过此基数总额中按30%的比例划转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九条 严格规费减免审批手续。凡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城建办对照文件规定,严格办理,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淮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范围) 收费依据
  1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元/m2 市区为105(其中6元为规划经费) 淮政发[1998]205号
   苏价费[1998]286号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 元/m2 8 苏财综[2003]153号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元/m2 2 苏财综[1999]69号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元 建安工作量1.7% 苏价服[2001]281号
  5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元 建安工程量1% 苏价房[1999]13号
  6 劳保统筹费 元 详见文件 淮政发[1996]93号
  7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元 建安工程造价0.6% 苏价服[2002]328号
  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元 拆迁安置费的3% 淮价房[2002]130号
  9 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 元/m2 1.2(含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保护) 苏价涉[1995]111号
  10 城市道路占用费 元 详见文件 淮价房[2003]20号
  11 道路挖掘修复费 元 详见文件 淮价房[2004]77号
  12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元 详见文件 苏财综[2004]63号
  13 建筑垃圾处理费 元/m3或元/吨 7.5或5 淮政发[2002]223号
  14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元/m2 七层以下(含七层)2.30,八层以上(含八层)0.70 苏价工[1996]422号
  15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元/套 住宅80,非住宅等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2]221号
  16 人防易地建设费 元/m2 十层以上建筑底面积2600,其他建筑面积52 苏政办发[2001]140号
  17 规划技术资料服务费 元/m2 1 苏价房[2000]374号
  18 价格认证费 元/m2 2 苏价费[2001]167号
  19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费 1-6号 详见文件 淮政发[2002]141号
  20 建筑物竣工测量 元/幢 2000 建筑竣工验收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2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详见文件 淮政发[2004]56号
  22 土地用途变更费 元/m2 2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房[1999]224号
  23 土地登记费 元/m2 详见文件 苏价房[1999]134号
  24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详见文件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涉[1995]155号
  25 土寺荒芜费(闲置) 元/亩 详见文件 淮价费[2005]24号
  26 土地复垦保证金 元/亩 2000 苏价房[1998]12号
  27 新菜田建设费 元/亩 10000 苏政办发[1998]137号 苏财综[2002]92号
  28 征地包干服务费 元 详见文件 征地单位 苏价房[2000]319号
  29 临时用地管理费 元/m2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1-1.5,经营临时用地2-3 苏价涉[1995]155号
  30 国有土地年租金 元/m2 江苏省国有土地年租金最低保护价收取标准 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权出租或用于经营的单位个人 苏政办发[1998]50号
  31 耕地开垦费 元/m2 占用非基本农田5 占用基本农7 苏政发[1999]87号
  32 土地评估费 元 详见文件 出让、拍卖土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苏价房[1996]296号
  33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元/m2 详见文件 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 淮价服[2004]131号
  34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清河、清浦区按征地费用的1.4%,其它2% 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
  35 土地出让业务费 出让金中提取2% 苏价涉[1995]155号
  36 非农业用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0.2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涉[1995]155号
  37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基金 元/亩 1600 代省收 苏政办发[1995]62号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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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84号



(1995年6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消火栓是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设。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每年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分别拨付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专款专用。新建小区、开发区的消火栓安装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在拟定供水管网延伸、调整和改造计划时,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共同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修理、维护、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增设和修理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修理意见,并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准堆物,15米范围内不得停车;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有关单位确需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事先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供水手续,方可使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有权检查消火栓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扩建、翻修、养护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确需移动的,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竣工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加强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消火栓的增设、移位、拆除,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动用消火栓取水的;
  (二)围占、埋压消火栓的;
  (三)在距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或15米范围内停车的;
  (四)建设或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通知后不加整改的;
  (五)不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监督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消火栓的;
  (二)擅自拆除消火栓或移位的;
  (三)偷盗消火栓及零部件的。
  第十四条 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2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变动而变动。地震台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地震系统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台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司局级单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如下原则规定设置:
250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3~4个
250~500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500~800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800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处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原则上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二级机构的增减。需经国家地震局批准。
(二)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局级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正职1人。副职1~2人;职能处室正职1人。副职1人。处级单位正职1人,副职1~2人。处以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三)地震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并经过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地震局批准的各类人中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
(五)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震局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进一步明确或调整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六)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行聘任制。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八)地震事业单位派往国外学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九)国家地震局对有部分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至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
(十一)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二)地震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野外地质队。按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队工资标准执行;从事野外测绘测量工作的野外地震测量队,按国家测绘局野外测量队工资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不得扩大。
(十三)地震台原执行地质野外队工资标准的均改按地震台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这次工资改革,除地震事业单位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外,其它事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地震台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 资 |基| 职 务 工 资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六|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台 长|40|130|120|110|100|91|82|170|160|150|140|131|122
副 台 长|40|110|100| 91| 82|73|65|150|140|131|122|113|105
主任科员 |40| 91| 82| 73| 65|57|49|131|122|113|105| 97| 89
副主任科员|40| 73| 65| 57| 49|42|36|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40| 57| 49| 42| 36|30|24| 97| 89| 82| 76| 70| 64
办 事 员|40| 42| 36| 30| 24|18|12| 82| 76| 70| 64| 58| 52
--------------------------------------------------------------
注:1.此表为正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2.副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副台长分别执行副台长、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科级和副
科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和副台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也按同样原则办理。
地震台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十| | | | | | | | | | |十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
高级工程师|4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91|82|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 程 师|40|100| 91| 82| 73| 65| 57| | | | | |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57| 49| 42| 36| 30| | | | |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 术 员|40| 42| 36| 30| 24| 18| | | | | | | 82| 76| 70| 64| 58| | | | | |
---------------------------------------------------------------------------------------------------
地震台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岗 位|资|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 |42|36|30|24|18|12| 6| | | 89 | 82|76|70|64|58|52|46| |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只适用于技术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
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