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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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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知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三、中小学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知识和生存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态度,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着眼于全体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着眼于学生的个性发展,着眼于增强学生在自然和社会中的实践体验,为营造健康和谐环境奠定基础。坚持认知、体验与实践相结合,预防、干预与矫治相结合,自重、互助与援助相结合,学校、家庭与社会相结合,发展、渗透与专门课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第二章 主要内容

  五、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含心理健康)等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了解简单心理调节方法,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六、小学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了解脱离家人可能产生的危险。
  (二)了解学校、商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活动的一些安全常识。
  (三)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渐形成一些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122电话。
  七、小学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二)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二)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三)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本条以城市学生学习掌握为主,农村学生基本了解)。
  (四)初步学习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
  八、小学三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二)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二)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九、小学四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二)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三)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形成解决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二)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十、小学五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三)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四)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五)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二)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三)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十一、小学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二)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三)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四)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二)了解常见病、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三)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初中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三)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二)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不良信息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十三、初中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二)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三)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二)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三)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四)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五)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十四、初中三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二)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二)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三)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十五、高中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二)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四)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五)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二)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三)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四)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五)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六)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二)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十六、高中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
(二)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二)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十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参照普通高中学校教育内容重点进行。

第三章 实施途径

  十八、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分阶段分年级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安全与健康、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课程中进行,中学阶段主要在安全与健康、思想品德、生物等课程中进行。
  十九、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广泛开展公共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征文比赛、实地参观和演练等方式,多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十、创新教育形式,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二十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教育环境。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 保障机制

  二十二、课时保障。根据我市实际,每周学校要在地方课程中安排至少0.5课时作为公共安全教育的基本课时,并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各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救自护和逃生的实践演练活动。
  二十三、教材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发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教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提倡由各学校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但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市教育局要根据公共安全、心理健康、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消防安全、国防安全、法制安全、交通安全、地氟病防治等专题教育需要,通过法定的形式,推荐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材供中小学校使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引导学生自行购买公共安全教育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教材。
  二十四、资源保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教育部门的教研机构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各学校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加大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教学资源的投入,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二十五、队伍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公共安全教育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分级分层次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市教育局负责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干部、全市高完中学校校长、市直中小学校长和班主任的培训;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负责对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安全管理干部和初中学校(含直属小学)校长的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对所属学校校长及安全管理干部的培训;各学校负责对本校教职工进行培训。
  二十六、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所需经费,教育部门要在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必要的公共安全教育专项经费。各学校要把教材供应、师资培训经费纳入学校支出预算。

第五章 组织领导

  二十七、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是社会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未来公民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公共安全素质的重要途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高度,重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领导与协调工作,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技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关工委、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组成。
  各县、特区、区要比照成立本地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领导机构。
  二十九、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宣传,使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氛围。
  三十、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和推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下级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工作情况列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安、文化、消防、卫生、安监、科协等单位每学期应在中小学组织至少一次公共安全教育活动。
  三十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为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专业性较强领域的专业师资保障,为学校提供公共安全教育的咨询与辅导,并应学校需要选派公共安全教育校外辅导员。教育部门要通过建设公共安全教育师资库的方式,进行统筹协调安排,派遣专业教师在中小学巡回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十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社会资源,力所能及地为学生的健康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开展适合中小学生体育健身、消防安全、动手实践等的生存训练活动。要充分依托家长学校、医院、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心理辅导、预防与干预、家庭教育等专业咨询服务。
  三十三、各学校要与公安、文化、消防、卫生、安监、应急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校外辅导员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帮助学校制订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三十四、对中小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措施帮助家长树立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社区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指导家长在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基础上,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公共安全教育。社区要积极建造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并根据学生的节假日特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
  三十五、教育部门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要把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业绩的重要依据,把学生公共安全知识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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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2 号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 7月3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以下简称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有关设施、器具的开发,提高节约用水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贸委、建设、财政、质监、工商、规划、物价、城管、农林、园林和绿化等部门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节约用水实行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分类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户逐步推行定额用水管理。

  第六条 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节约用水规划由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投入制度,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者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量,核定用水单位的季度、月度用水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用水单位因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超计划用水11%以内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11%以上不足21%的部分按2倍加收;21%以上不足26%的部分按3倍加收;26%以上不足31%的部分按4倍加收;31%以上的部分按5倍加收。

  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具体加价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逾期不缴纳加价水费的,每日加收滞纳金,并削减下年度用水指标。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正确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人等用水单位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卫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其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洗车、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和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六条 利用自建取水设施年取水量10万吨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2万吨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3至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

  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削减其下年度用水指标。

  第十七条 纯净水(矿泉水)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损耗,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

  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检查、维修,避免和减少自来水的漏失,管网漏失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进行节约用水评估,配套建设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型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当在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约用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用水单位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要求在任务书中明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用水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报告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新改造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节约用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约用水产品的认证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水产品认证的相关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非节约用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新改造。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推广使用节约用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用水单位建设中水设施,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洗车等单位推广使用中水。

  第二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同步考虑中水设施的配套。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的研发和试点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绿地、道路等的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

  绿化用水逐步推广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约用水浇灌技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科学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建设农业节约用水工程项目,发展节约用水型农业。

  农业灌溉应当逐步推行计量用水,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先进的节约用水农业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提高农业种植技术,推广生物节约用水和规模化养殖,发展循环型生态农业。

  第二十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逐步推行梯级水价。

  第二十八条 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开采浅层地下水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下列地区禁止新增开凿浅层地下水井:

  (一)城市、集镇内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

  (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

  (三)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地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水单位拒不执行用水指标的;

  (二)纯净水(矿泉水)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用水单位,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标准,或者直接排放尾水的;

  (三)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的生活用水器具,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改造的;

  (四)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空置不用的;

  (五)供水企业因失修、失养造成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损坏漏水的。

  第三十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新增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5〕8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为突破性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投向
集中支持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适当扶持规模基地建设。
二、使用方式
以贷款贴息为主,以奖代补为辅。
三、奖励、补贴对象
(一)基地建设
基地面积达到规模,基础设施齐全,品种符合产业要求,生产按照无害化规程操作,中介组织规范。
1、新建连片种植蔬菜、苎麻、黑芝麻等经济作物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吴茱萸、油茶等特种产品2000亩以上的。
2、新建连片500口以上网箱养殖基地。
3、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工厂化养猪场。
4、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牲猪养殖小区。
(二)龙头企业
1、对龙头企业以下项目的相关贷款给予1?3年贴息:
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本市农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能有效吸纳农村劳动力、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2、加工、出口奖励。对收购本地农产品加工量达万吨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给予奖励。
四、资金拨付要求
受益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必须等额配套。
五、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先由业主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考核确认,报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六、专项资金管理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立项审核制、专帐核算制,使用时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