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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05:35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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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继歌舞厅、音乐茶座之后,一种新型的文化娱乐活动“卡拉OK”又在一些城市兴起。“卡拉OK”是主要利用大功率激光立体声唱机,大屏幕录像播放设备和声音赋色装置,为消费者点歌演唱而伴奏的娱乐形式。这种活动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演唱技巧和艺术修养,造就业余演
唱人才,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障“卡拉OK”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核批准,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转让
经营权。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无照经营的卡拉OK厅。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申请开办的卡拉OK厅的场地、设备(灯光、音响、录音录像播放装置)、人员配备、经营方案、治安措施,核定入场人数,建立健全票务及财经管理制度。做到严格审批,合理布点,坚决杜绝一哄而起,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经营卡拉OK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不准在卡拉OK厅演唱、播放反动、淫秽、色情的歌曲和荧屏图像。不准使
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四、进入卡拉OK厅的顾客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依次点歌演唱。演唱时要文明大方,不得怪腔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的表演。严禁起哄闹事,扰乱卡拉OK厅的正常秩序。
五、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的规定精神,“卡拉OK”娱乐活动使用的进口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必须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鉴于目前各地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基本相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卡拉OK厅送审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的目录、型号、出版发行单位逐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目录。
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卡拉OK”娱乐活动要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强化经常性的稽查管理,使卡拉OK厅的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对卡拉OK厅的经营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经营管理水平;对消费者要积极引导,通过办培训班、举办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审美情趣和演唱技巧。努力使经营者、消费者自觉追求高层次、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
娱乐市场。



199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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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暂行办法


厦府[1994]综206号

(厦府[1994]综206号发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府[2002]75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加快厦门市路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提高公路桥梁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厦门市投资建设和经营路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外商在厦门投资建设路桥及附属设施可采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路桥企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形式。

  第四条 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批准,可以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路桥及附属设施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路桥技术标准和设施规范,也可参照先进国家的路桥技术标准。工程设计由外国设计单位承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设路桥项目的施工,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也可在合同中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已建成的同类路桥的收费标准自行拟订,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在经营期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路桥养护的规范,对所经营的路桥养护的规范,对经营的路桥进行有效的养护,保持相应的服务水平。

  第九条 外商投入路桥建设资金在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路桥企业除建设经营路桥及附属设施外,可申请经营路桥沿线或指定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输、仓储、广告、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与路桥及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业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筹集路桥建设资金;在境外所筹资金必须用于境内路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将经营公路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房产开发、客货运输、仓储广告、饮食服务业及其他与路桥及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业务所得利润再用于路桥建设投资时,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路桥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建设、养护的机械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技术性能要求和保证供应的材料等,可以免征关税和代征税。建设施工单位所进口的施工机具,在建设期内由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的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和经营期)一般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内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投资各方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其经营期限可延长至五十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 四月十六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这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八亿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做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准则。它的颁
布试行,对于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调动八亿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为了宣传贯彻好《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重点是抓好乡、村干部的学习。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学习宪法和中央文件中有关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规定,学习邓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关于实行基层民主和基
层社会生活群众自治的论述,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的条文规定。学习可采取举办短期学习班、讲座、以会代训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通过学习,使广大乡村干部认识在我国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认识实行群众自治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深刻领会和掌握《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执行《村委会组织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深入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在抓好乡、村干部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广播、黑扳报、问答、文艺宣传等各种形式,发动乡村干部,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讲解《村委会组织法》。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在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必要
性和意义;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产生办法以及它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自治的内容、形式、原则以及村民的自治权利等。要紧密结合当地群众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各地可与有关部门配合,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
,集中一段时间,专门开展宣传活动。宣传要注意质量,讲究效果。通过宣传,提高认识,使《村委会组织法》这部重要的法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搞好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全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搞好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切实发挥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注意
总结试点经验,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成熟一个搞好一个,成熟一批搞好一批,逐步把本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真正建设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地都要选择一些村作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单位或工作联系点,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取得经验,指导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的建设。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建设。要建立、健全村委会下设的组织,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人负责,切实发挥作用。要继续抓好村委会干部的培训和先进村委会的评比表彰工作,不断完善评比条件和表彰办
法,提高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制观念和工作能力,促进村委会工作的全面发展。要认真研究解决村委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那些至今工作无人负责,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改变面貌。
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指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委会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本地村委会的情况,分类指导,提
出本地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安排。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机关提出具体建议和方案,包括制定实施步骤和办法,使《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在本地得到贯彻落实。对于村委会的撤销、规模调整要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慎重办理。要在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之前,报请当
地政府,为《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大造声势。要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建设中的日常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于6月1日前报部一次;具体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部。



198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