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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19:42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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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各方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我市招商引资规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项目资金引荐人必须向承接单位和审批部门提供客商投资意向、资信等方面的情况,填写《淮北市招商引资登记表》,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客商确认交市计委存档。项目引资属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及国内的,由市计委办理手续,并确认引荐人的引荐资格。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_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第四条 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资金利用时间一般要求5年以上),资金到位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一)对引进的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8‰计奖;对引进的属出口创汇、交通能源、农业开发、工业技改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8‰计奖。
  (二) 对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我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 10‰计奖。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技实际引资额的2‰计奖。
  (四)服务型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 5‰计奖。
  (五)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5%0奖励。
  (六)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合并计算,按照所属项目类型比照本条以上规定兑现奖励。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六条 引荐人的资金,内资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 引荐人超过1人的,仍技一个份额计算,所享受的奖励待遇由引荐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引荐人招商引资的费用自理,如用资方同意也可由用资方支付。
  第九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利用外资办公室组成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依据《淮北市招商引资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引入资金金额,核定奖励标准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项目引资的奖励,由引荐人与用资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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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提起竞业限制案后将不得不面临的几大难题

腾讯公司对离职员工提起竞业限制案后,无论离职员工一方,还是腾讯公司均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并将双方存在的分歧公开化。游云庭律师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也对本案在自己的博客中刊登了《腾讯起诉员工竞业限制案的法律思考》。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职律师,结合国家以及广东省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网上摘录内容),从腾讯公司角度提出以下个人观点:
一、腾讯公司民事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具有劳动法的专业性
从公开的腾讯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裁决被告立即从现工作单位********公司离职”看,这项请求本身就缺乏一个基础,即基于什么原因要求被告离职,而实质上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如果严格按照劳动争议的角度来确认这项诉讼请求的话,应当明确引用具体的条款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请求裁决被告立即从现工作单位********公司离职。
二、被告是否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从离职员工在博客上公布的材料可以看出,无论是离职员工还是公众都有一种误解,即基层的员工都不应当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而实际上无论是国家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本案可能不适用该法)、还是之前广东省颁布的相关地方法规,都明确地确认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均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
那么被告是否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就应当严格按照商业秘密的定性来确认。对于商业秘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中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就本案而言,实质上最重要的是腾讯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第四条规定:
具体的保密措施是:
(一)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因业务上必要知悉该秘密的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
(二)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该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个环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如果腾讯公司没有采取上述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即使员工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因为自身的原因而不能要求员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方式约定的效力
根据《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9年3月7日广东省九届人大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对照网上已公开的内容:“员工在职期间,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视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费用。”,这种约定本身就与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相矛盾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应当是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逐月支付的补偿费用。用人单位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这笔费用本身就不具有竞业限制费的性质,这笔费用实质上应当属于腾讯公司给予员工的保密费。
也许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不是基于这笔费用太低,而不具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性质。如果确认腾讯公司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费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那么首先要考虑两个条件:
(一)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应当与本行业员工的工资相同,而不能任意的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费来支付。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只有将上述两项费用合二为一在在职期间支付,才能认可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在工作期间支付的效力。
四、竞业限制约定范围的效力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从这一约定也不得不考虑到腾讯公司的良苦用心,但这种用心也要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稳合,而不能任意性地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作为员工是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如果不能从事互联网、软件行业,那么腾讯公司就要考虑他去干什么?
五、支付多少竞业限制补偿费才合法?
我们暂且抛开本案来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给予多少竞业限制补偿费才具有法律效力?
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看,在深圳地区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给予员工的竞业限制费应当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法规上为什么规定这样高比例的补偿费?重要的是作为签订竞业限制费的对象,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士。这些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企业的命脉,给予高额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他们暂时离开本行业后在别的行业工作一切要从基层开始,他们的收入上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就是要对他们必然存在的工资差额进行补偿,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这些企业功臣的利益。
六、本案对腾讯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腾讯公司今后结合本案要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及时修改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为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而公司方面不是基于什么目的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这说明这项工作做的不够,应当与在职员工就竞业限制条款签订单独的协议来全面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要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补偿费加以明确。不能抛开现有的法律规定采用在职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更重要一点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很显然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可能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离职员工可能随时提出的诉讼
腾讯公司可以就竞业限制条款向员工提出诉讼,反之腾讯公司与离职的很多员工同样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公司提出诉讼的同时那些离职员工只要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合法部分),腾讯公司同样也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起诉员工通讯地址上的错误
公司方面提起这场诉讼,还有一个更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表现在起诉员工通讯地址上,公司方面应当知道这些员工在什么公司工作,在什么部门工作,甚至于有的员工联系方式均可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方面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将员工的诉讼文书寄至员工的老家。
公司方面应当考虑到诉讼文书寄至员工老家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一概用深圳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在中国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大部分员工并非城市居民的子女,而是农民的子女。他们的家乡都是在农村地区,甚至是偏远贫困地区。无论这个家庭,还是这个村、地区出一个大学生是多么的不容易。作为法院下达的这种诉讼文书给予员工的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更重要的是腾讯公司今后还要招聘这一类的员工,作为本案众所周知,准备来公司应聘的农村大学生是不是要考虑这个问题?是不是要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是不是还要害怕公司跟他们打官司?还要将诉讼文书寄至他的老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公司方面应当慎重考虑本案,并且对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来确认本案是否有继续诉讼的必要?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职律师,联系方式:086-027-82823980,个人主页:http://www.sunlvshi.com.cn,E-mail:sunlvshi@2008.sina.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5]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受理和对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可采取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违法事实。
  第六条 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并对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举报人有权向受理单位询问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 受理单位要做好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登记、办理、反馈、建档等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超越其职权范围不能确认的,应及时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工商贸企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部门受理;
  (三)道路施工养护、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交通部门受理;
  (四)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
  (五)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和供热管网等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建设部门受理;规划区内建设房屋拆迁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房管部门受理;
  (六)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煤炭管理部门受理;
  (七)农业机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八)森林防火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林业主管部门受理;
  (九)供电设施建设、供用电生产活动过程中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经贸管理部门受理;
  (十)学校、幼儿园内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十一)非法开采矿山、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或未取得选矿登记进行选矿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十二)旅游及其相关设施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部门受理;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水库大坝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水政管理部门受理;
  (十四)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每季度将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统计汇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程度,分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与事实不符或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为虚假举报。第十五条评估认定结果须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参照上年实际支出情况,预算列支,专户储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 同一生产安全隐患只奖励首次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单位裁决。
  第十九条 奖金在每季度末集中发放,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按通知要求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市安监局8321234传真8320149 市水利局8129229 市旅游局8127571 市煤炭办2970902 市公安局 110市公安交警支队 122 市公安消防支队119 市林业局7166206 市经贸委8315475 市质监局12365 市教育局8312523 市交通局8126053 市建设局12319 市国土局8070101 市农机办8316466 房管局821767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